將病歷抄送給患者家屬,醫院卻賠錢?
兩年前,徐峰(化名)在北京一家醫院接受了心臟手術。 一年後,他的住院記錄意外地出現在兒子和兒媳的離婚訴訟中。 [1]
當他的病出院時,這成為他的孩子爭取離婚權的一種手段。 2023年,徐楓將兒媳婦和醫院告上法庭。 [2]
醫院向家屬提供病歷有錯嗎?
兒媳婦提交了徐楓的病歷,以證明徐楓在病中無法幫忙照顧孫子孫女。
但這不是它的意圖。 根據她的陳述,她去醫院影印了病人徐峰的病歷,以便用它們來諮詢其他專家,以制定更好的方案。
但當法官問她是否徵得了病人的同意時,她回答說:“我沒有直接和他說話,事後也沒有時間告訴他。 」
資料來源:參考文獻 1 **螢幕截圖。
從家庭關係的角度來看,獲取病歷並尋求更好的解決方案是有意義的; 從法律角度來看,即使出於這些原因,未經通知而獲取病歷的行為也是侵犯患者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
在隨後的調查過程中,法院發現,患者家屬在從醫院獲取患者病歷時,僅提供自己的身份證,並未出示患者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醫院選擇直接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26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私隱和個人資訊保密。 洩露患者私隱和個人資訊,或者未經患者同意洩露其病歷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裁定,患者家屬和醫院共同侵犯了患者的個人資訊權和私隱權,應當書面向患者道歉,並共同賠償患者精神損害賠償金8000元。
百分之六十的病歷都是由家屬抄襲的,如何規避風險?
病歷影印是患者就醫過程中的最後乙個環節。 影印材料可用於報銷,也可用於特殊疾病、資料留存、隨訪轉診、司法機關取證等。 [3]
在每家醫院,每年都有數千份病歷被影印。 這些副本中的絕大多數是由患者的家屬和患者自己製作的。 據東南地區某人民醫院統計,患者家屬佔61人6%。
來源:參考文獻 3
國家層面有詳細的法律規定。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接受患者或者其授權人員的影印、查閱病歷申請,並按照規定提供病歷影印或者查閱服務。
但是,這條規則的受歡迎程度並不高。 在對廣東一家醫院的2310人進行的一項調查中,只有15人4%的患者或其家屬知道影印時應攜帶身份證,只有9%的患者知道需要提供授權書1%。[4]調查還發現,醫院臨床科室的許多醫務人員不了解這些規定,因此很難將它們介紹給住院患者。
結果,不同的地方出現了不同的理解和規則。 陳麗萍醫生在廣東省茂名市的醫院提供多種授權方式。 [5]
在她的醫院,負責病床的醫生的簽名也可以用來證明患者與其家屬之間的關係。 考慮到患者住院期間,前來照顧患者的家屬可能沒有直接親屬關係,對於阿姨、祖父母、岳母、女婿等,難以用法定檔案證明關係,病歷部門允許負責病床的醫生簽字,以證明患者與**人之間的關係。 [5]
北京京仕(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毛雲峰認為,負責床位的醫生不是有權證明關係的法定主體,醫生簽署的證明材料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基於此,醫療機構提供患者的病歷,因侵犯患者私隱權和洩露患者個人資訊而存在侵權責任的法律風險。
此外,患者的女婿、兒媳、朋友、同事等,都不是患者近親的親戚或朋友,法律不允許直接查閱和複製病歷。 在患者的授權和患者簽署的授權書下,這些親友可以訪問和複製患者的病歷。
醫療機構在接受患者查閱、複製病歷申請時,應當嚴格審核相關證明材料,防範相關法律風險。
兩人涉嫌洩露周海梅的病歷,並受到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