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律師張靜答:是的。 合夥協議合法有效,協議既然簽訂,就應履行,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在以下案例中,劉某、徐某、傅某三人簽訂了合夥協議,約定大家共同投資收購龍某公司。 後來,劉某作為代表簽署了收購某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但徐某並未出資。 結果,劉某被他人起訴,並花費了9萬元的訴訟費用。 劉某起訴徐某按照合夥協議履行出資義務、分擔訴訟費用,法院判決徐某勝訴。
判決書摘錄:
法院認為,本案屬於合同糾紛。 關於徐某是否應支付劉某的出資費、訴訟費和賠償金的問題。 本案涉案的《合夥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根據《合夥協議》第一條:“合夥目的:收購陳某所持龍公司40%的股權,參與公司經營。 第3條:“合夥企業中應進行的合夥人事務的分配: 1合夥事務中的合同和其他法律檔案的簽訂,應當由甲方(劉先生)代表合夥組織簽字; 合夥事務的執行由甲方(劉)代表合夥組織進行,執行的後果由合夥企業各方承擔。第9條:“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時繳納出資或者未足額繳納的,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2018年3月28日劉某與外部陳某、龍某聯合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合夥企業合夥人共同承擔,即徐某作為11月29日《合夥協議》上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中涉及的標公司“龍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8年,應視為徐某確認劉某已按照《合夥協議》履行,徐某應按照《合夥協議》履行其出資義務。本院認定徐某應向劉某支付出資款。
同樣,由於未按時支付股權轉讓款項,未涉案的劉某、陳某承擔了民事訴訟中的訴訟費90,526元,應由全體合夥人承擔,劉某起訴徐某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承擔相應部分的訴訟費, 本院對此表示支援。徐某未按照《合夥協議》約定履行出資義務,明顯給劉某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院判決徐某應按三分之一的比例分擔本案涉及的訴訟費用,即301753元(90526元3)。
此外,本案中,劉某起訴徐某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履行相關出資義務,與未涉案的傅某並無法律利害關係,本院裁定不應追加徐某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