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賠償金額的確定
二、二審加重賠償金額的原因
三、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四、總結與展望
前言。 在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當一審認定侵權成立,被告被判賠償損失時,一審被告往往會提起上訴,希望不承擔或少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近年來,在一些案件中,二審法院不僅沒有減少賠償金額,反而增加了賠償金額。 筆者認為,這種情況發出了乙個明確的訊號,表明對商業秘密侵權的打擊力度正在不斷加大。
在民事訴訟中,商業秘密是一種民事權利,屬於智財權的一種,通常包括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兩大類。 《民法典》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對於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侵權人通常承擔制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而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是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案件,可以承擔懲罰性賠償。 制止侵權通常相對簡單,但對於損失的賠償,如何確定賠償金額成為本案的關鍵問題之一。
與專利權、商標權等智財權型別不同,商業秘密權不需要國家行政機關授予,但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使其符合商業秘密保護的條件。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進行了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列舉了經營者不得實施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並對商業秘密進行了定義。
侵犯商業秘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責任。 其中,第一款規定了違法的後果,並規定因違法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2款規定了權利受到侵犯的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的補救措施。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第二款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因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權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使民事權利。 權利人可以起訴也可以不起訴,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申請行政查處,也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嚴重侵犯商業秘密的。 第三款規定了賠償金額的確定,確定賠償金額的依據是有優先權,按照民事損害賠償補表原則,第一優先權應為侵權行為遭受的實際損失。 當無法確定實際損失時,可以按照第二優先權確定賠償金額:侵權人因侵權而獲得的利益。 第三款還規定了兩種特殊情形,一種是專門針對惡意侵犯商業秘密的,另一種是針對一般情況的,賠償金額包括為制止侵權而發生的合理費用。 第四款規定了確定賠償數額的第三優先權,即由人民法院自行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不超過500萬元。
司法解釋對上述第三優先權作了補充規定,人民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商業秘密因侵權而為社會公眾所知的,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可以考慮該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 人民法院在確定前款所稱商業價值時,應當考慮研究開發成本、實施商業秘密的收益、可以獲得的利益以及能夠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
上述法律規定明確了商業秘密侵權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 按照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的確定邏輯,實踐中,二審判給的賠償數額高於一審數額的案件可以分為兩類。
第一種是一審法院認為無法通過上述段落。
賠償金額在第一、第二優先權中確定,並按照第三優先權確定,二審法院認為可以採用上述款。
1. 賠償金額應按第二優先權確定。
例如,在著名的“香蘭素”案中,一審原告主張賠償金額應當根據涉案技術秘密侵權造成的損失確定,並提供了營業利潤、銷售利潤和侵蝕三種計算方法。 一審法院認為侵權行為成立,但在確定賠償數額時,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因侵權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以法定賠償的形式判給被告共計賠償350萬元,包括合理費用。 二審法院認為,第一原告.
1、第二種計算方法有證據證明其真實可靠,第三種計算方法存在許多影響準確性的因素,僅供參考。 二審法院最終適用第一命令中侵權行為的實際損失,按照原告主張的銷售利潤計算方法確定損害賠償金額155829455$20 加上上述合理費用3492216總計約為 $159億元[1]。 本案入選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在三聚氰胺案中,一審原告主張,本案被告因侵權而遭受的一審損失,應當按照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收益計算。 提出了兩種計算賠償金額的方法,一種是參照一審被告有機胺的毛利率計算,另一種是參照同等規模企業銷售的三聚氰胺毛利率計算。 一審法院認為,難以確定原告因侵權而遭受的實際損失和被告因侵權而獲得的實際利潤,因此本案適用法定損害賠償。 但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確定利潤範圍,遠大於法定賠償額度500萬元,因此酌情賠償額也超過了法定賠償額,一審賠償額為5000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如果被告沒有提出相反的證據,一審被告只能根據一審原告提交的證據確定侵權的利潤,並且兩種計算方法都超出了一審原告的主張。 因此,二審法院完全支援一審原告請求賠償的9800萬元[2]。
在微生物油氣勘探案中,一審原告還主張,賠償金額應根據被告因侵權而獲得的一審利益確定。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僅提交了兩個專案的審計報告,原告計算的利潤是銷售利潤,因此很難確定原告主張的利潤是否為其專案的合理利潤。 一審法院判決賠償金額為五十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考慮到本案涉案技術資訊適用的領域不屬於市場競爭充分的普通商業領域,可以推定一審被告不正當抓住了原本屬於一審原告的交易機會。 本案中,一審被告是否惡意低價競拍,是否在專案中使用了其他自有技術,所使用技術秘密的技術貢獻率是否不影響賠償金額的計算。 二審法院認定,原告一審計算的侵權利潤高於其索賠金額,完全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並確定賠償金額200萬元,合理費用50元70,000元[3]。
第二種情況是,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通過第三優先權確定了賠償金額,但二審法院根據上述司法解釋,並考慮了各種因素,重新確定了賠償金額。
例如,在“爬蟲平台”案中,一審法院考慮到案件涉及的技術秘密性質、研發成本、創新程度和可能帶來的競爭優勢,決定賠償損失5萬元,包括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以及被告的主觀過錯、侵權的性質和情節。二審法院認為,被告與原告在一審中簽訂了保密協議,約定了賠償金額。 因此,當被告在一審中違反相關約定時,雙方約定的侵權賠償金額可以作為確定侵權損害賠償的重要參考因素。 二審法院變更判決,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25萬元50,000元[4]。
在國家不斷強調智財權保護和嚴厲懲治侵權行為的背景下,懲罰性賠償制度被引入中國。 所謂懲罰性賠償,對應的是按照補償原則確定的賠償。 為了加大對嚴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除了彌補權利人的損失外,還要求情節嚴重的侵權人承擔數倍的賠償責任,以震懾和震懾侵權行為的發生。 2019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侵犯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其他方法確定的賠償數額,處以一次以上五次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明確規定,智財權侵權案件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
在上述香蘭素案中,二審法院認為,涉案侵權行為本可適用懲罰性賠償,但在一審原告計算賠償金額期間,懲罰性賠償制度尚未實施,一審原告未提出要求。 因此,本案不適用懲罰性賠償[2]。
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1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經營者惡意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的,權利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 這說明,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是存在主觀惡意,情節客觀嚴重,此外還隱含了請求原則,即權利人可以請求,法院將決定是否支援權利人的請求。 本案中,被控侵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雖已因侵犯商業秘密被追究刑事責任,存在妨礙取證等情形,主觀惡意明顯,但仍未停止銷售侵權產品。 客觀上,其銷售範圍在20多個國家和地區,情況嚴重。 因此,本案適用懲罰性賠償,二審認定賠償基數為600萬元,適用懲罰性賠償後判給3000萬元[5]。 本案二審,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與一審也存在差異,對賠償基數和倍數進行了調整,但賠償總額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由於篇幅原因,沒有進行詳細分析。
在民事訴訟中,侵權人在二審中被判定較高賠償額的情況並不少見。 這些案件發出了乙個明確的訊號,表明中國正在不斷加強對商業秘密的司法保護。 我們不會對個別案件的事實和公正性進行評論,但從全社會的角度來看,有效保護智財權、嚴厲打擊侵權行為、警告所有合法經營者、震懾和威懾侵權行為的發生,顯然有利於鼓勵各類創新主體的創新發展, 激發社會創新活力,使創新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動力。
參考資料(上下滾動)。
[1]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人民法院知民終第1667號民事判決書》。
[2]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人民法院知民終第541號民事判決書。
[3]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人民法院》第1363號民事判決書。
[4]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人民法院知民終第1687號民事判決書。
[5]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人民法院知民終第562號民事判決書》。
作者:俞春波。
編輯:Elev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