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總承包工程中標,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施工合同。 中標後,總承包商與非總承包商的個人簽訂了內部承包合同。 在施工過程中,總承包商發現內部承包經營合同中的一些條款對總承包商非常不利,希望就某些條款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但是,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簽訂補充協議。 現在工程已經完工,建設單位已將工程款撥給總承包人,但總承包人尚未將工程款撥給個體承包人。 現在,事實上的個人承包商希望將此事提交法庭。 然而,總承包商拒絕將專案資金分配給個體承包商,理由是內部承包的經營合同在法律上無效。 這是因為實際承包商不是總承包商的雇員。 名義上,EPC專案由總承包商在建,專案的管理人員也是總承包商的人員。 但是,總承包商只收取實際承包商的管理費。
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關鍵詞:分包、內部承包協議、穿透式試探思維
這是乙個內部訂約協議的有效性問題。
關於內部承包協議的性質,可以參考《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庭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和房屋糾紛案件若干實務問題的答覆》中關於如何區分隸屬關係和內部承包的說明:“對於建設單位的內部承包合同, 視為工程承包人與其下屬分公司或從業人員就施工企業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屬於施工企業內部經營模式,法律、行政法規不禁止承包人對工程的施工過程和質量進行管理; 並承擔施工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方當事人以內部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缺乏施工資質為由主張內包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而隸屬關係,是指實際建設主體以合格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接建設專案,實際建設主體與關聯企業之間不存在從屬關係或管理關係,構成獨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係。 因此,兩者的區別應主要從合同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勞資關係或從屬管理關係,以及承包專案所需的資金、材料和技術是否由對方提供等來判斷。 可以看出,實踐中對內部承包協議的效力達成了共識:內部承包協議有效。
從屬關係與內部承包協議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隱蔽性,現在為防止事後被追查的行為,很多建設單位直接與實際承包人簽訂勞動合同,為其繳納社保、支付工資,認定為內部員工,通過一系列手段人為地將非法從屬行為編造為內部勞動合同關係。 回到這個案例,實際承包人與承包人之間沒有勞動關係,也沒有社保,所以很明顯,雖然雙方簽訂了乙份叫做內部承包的商業合同,但如果用深入的試探思維來看,施工單位中標後會把專案交給個人進行施工, 所以承包人與實際承包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分包,分包協議當然是無效的。
分包協議雖然無效,但其依據是《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專案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專案經驗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折價對承包人進行補償。 “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仍須參照合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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