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李某某和吳某某相識,後來建立了戀愛關係,雙方在民政局登記結婚。
兩人婚後度過了甜蜜的蜜月期,2018年生下大兒子,2020年生下小兒子。
都說旺盛的愛情不忍柴公尺油鹽,但2021年以來,夫妻之間的矛盾頻頻出現,並逐漸加劇。
2022年,雙方打算結束婚姻並簽署離婚協議。
協議約定,婚姻期間所有共同財產歸女方李某某所有,兩個兒子的監護權歸李某某所有,其他債務均有約定。
然而,協議簽訂後,雙方並沒有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雙方同居半年,隨後李某某多次提出登記離婚,吳某某多次拒絕。
8月23日,李某某認為雙方關係破裂,沒有和解的可能,於是起訴法院離婚,要求按照當時簽訂的離婚協議處理財產。
庭審中,吳某某同意離婚。
但對於財產,雖然當時簽訂了離婚協議,但現在情況發生了變化。
如果您不同意根據簽署的離婚協議分割財產,則應平均分配。
李某某表示,吳某某當時自願放棄了所有財產,所有財產都歸李某某所有,財產不宜平分。
最終,法院的判決大大超出了李的預期。
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以協議離婚或者調解離婚為條件,約定財產、債務處分約定的,當事人離婚未完成,一方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悔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債務處分協議未發生效力, 並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作出判決。
原告與被告離婚不成,原告吳某某在離婚訴訟中悔改,因此雙方於2022年簽訂了關於財產和債務處置的離婚協議,該協議未依法生效。
最終,法院依法平分了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協商達成財產分配協議的,應當根據協議的目的確定協議的效力。
1.如果夫妻雙方為了離婚而就財產分配達成協議。
如果雙方的目的是實現離婚,則應視為有條件的民事行為。
一旦不符合離婚條件,協議將自動失效。
在隨後的離婚訴訟中,夫妻之間的財產應當按照《民法典》的以下兩項規定進行處理。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
第1089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時,雙方應當協議解決;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如果夫妻財產分配協議不是為了離婚,而純粹是為了財產的分配。
該協議可以無條件地視為有效協議。
夫妻之間關於財產分配的協議是有效的。
但是,婚姻財產分配協議不能用於對付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同一協議內容對於不同目的的法律效力是完全不同的。
無論是處理夫妻關係,還是簽訂相關協議,都要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