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2月,在廣東打工的湖南人易某清因索要工資與李某祥發生爭吵,被勸退後,他到學校欺騙對方的兒子。
將近兩個月後,孩子的屍體在學校附近的甘蔗林中被發現。 在法醫檢查確定他是被刺死後,他的家人將他埋葬在附近的路邊。
嫌疑人不言自明。
但不知何故,這個案子當時尚無定論。
1997年,遇害男孩的20歲姐姐李海宇開始獨自尋找凶手。
她因此被騙錢,差點被拐賣,離婚,父親李某香也在這期間病逝。
但李海宇並沒有放棄,仍然從世界各地尋找易某晴。
整整19年後,她在易某晴家附近相遇。 那一刻,她激動得渾身發抖。
機智的李海玉緊緊咬著舌頭控制著自己,假裝是對方工妻的老婆跟她說話,加微信。
但此時,易某清已經改名為易某華。
從那以後,李海宇花了3年時間在微信上與易某華聊天,詢問他的各種資訊。 直到2019年3月5日,易某華才告訴她,原名易某晴。
李海宇報警後,易某清於2020年5月被抓獲。
他很快解釋了犯罪的過程。 我以為殺死我哥哥的敵人會被繩之以法,這樣我就可以安慰我死去的哥哥和父親。 但讓李海宇沒想到的是,易某清在被捕半年後就被無罪釋放。
原因如下:當年在墓地多次施工後,屍體再也找不到了。
原辦案機關的證據,包括現場調查筆錄、**屍檢報告、作案用刀等,均已遺失。
根據規定——世界上所有國家都是如此——刑事案件的證據應該永久儲存,永遠不要銷毀,所以我們經常在新聞中看到一些國家會這樣做。
1 或 200 年前的乙個案件被拿出來重新審判。
但當地警方丟失了所有這些材料。
這是嚴重的失職行為。
因此,本案幾乎沒有像樣的證據,更不用說“明確的事實和充分的證據”了。
現在的證據包括:
有村民證實,當年易某晴把孩子從學校帶走了; 屍體和失蹤的孩子都是六根手指; 易某清自己對作案過程的陳述。
懷疑包括屍體的高度和死亡時間。 其實這種懷疑並不難理解,因為家裡人沒有測量孩子失蹤前的身高,很可能是幾個月前測量的,孩子的身高隨時都在變化; 關於死亡時間,有可能易某卿一帶走孩子就下毒了,也可能要過幾天才能做到。
最糟糕的是,檢方以證據不足為由釋放他並沒有錯!
根據法律,被告的供詞不能導致定罪。 否則,酷刑將變得司空見慣。
當然,重點不在這裡,因為酷刑在現實中仍然並不少見。
關鍵是:沒有屍體,沒有所有驗屍的證據。
舉世聞名的趙作海冤案,與此高度相似。
最後,“受害者”回到了家中,並能夠洗清自己的罪名。
佘祥林的“殺妻案”也是如此。 佘祥林被冤枉了11年後,妻子突然回到家裡,讓他重見天日。
在這兩起案件中,他們都有認罪,但實際上他們沒有殺死任何人。
這個世界上有太多的巧合。 這就是出現許多不公正案件的原因。
易某晴被釋放後,李海雨痛苦無比,兩年多來她一直焦急萬分,如果說找到嫌疑人還有希望的話,那麼在易某晴被釋放之後,她就徹底絕望了。
她在一間簡陋的房子裡養了20多隻流浪狗,甚至還想過訓練這些狗,還騙易某晴讓狗咬......至死
但她還是想看到易某晴受到法律的懲罰,所以她一直在上訴。
2022年2月,雷州**在當年墓地挖掘出“四塊(骨頭)碎片”。
2022年11月,廣東省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李海玉下發了《刑事上訴結果通知書》,稱新增了一些證據,現有證據足以認定易某清的犯罪事實。
2024年2月6日,李海宇接到檢方關於易某清已被移送起訴的訊息。
我們還不知道這個新證據是什麼。 我覺得唯一的可能,就是通過DNA檢測,確認屍體是李海宇的弟弟。
雖然我們每個人都希望正義得到伸張,但這個案子仍然存在乙個致命的缺陷——沒有發現凶器。
若是找不到凶器,就不能通過指紋鎖定** 是易某清。
試想一下:易某晴把孩子騙走後,有沒有可能後悔又放過他,孩子被別人要工資的人殺了(當時有幾個人一起要工資)?
再試想一下:易某晴在2020年5月被捕後的供詞,有沒有可能就是刑訊逼供的?
至少在理論上,不能排除這兩種可能性。 正如我上面所說,世界上有太多的巧合。
那麼這個案子就沒有辦法了嗎?
當然不是。 當年的辦案單位應該已經從刀上取了指紋,要找到易某清的指紋進行比對應該不難。 比對確認後,發出了通緝令,以後抓到他就容易多了。
如果辦案單位保留了證據,就很容易查明事實。
與人命息息相關的案卷材料,竟然岌岌可危,這是多麼荒謬啊!
而且,追查凶手,追捕凶手,難道不是當地**的職責嗎? 為什麼乙個弱女子要以犧牲正常生活為代價度過20多年?
如果他們主動追捕凶手,也許**早就被抓住了。
我們希望這些玩忽職守的行為將受到嚴格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