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社會制度下,人們需要遵循“父母的命令和媒人的話”的婚姻制度。 對於封建女性來說,嫁上好人家是她們前半生為之奮鬥的目標。 家庭會為女方精心挑選女婿,在選擇女婿的過程中,家庭不僅會考察男方的性格和容貌,還會考慮男方的家庭狀況和個人前途。
在宋代,除了女方選擇女婿的婚法外,還有一種特殊的婚法——入戶。 與傳統的夫妻模式不同,男方去女方家生活。 這種婚姻模式是婚姻模式的典型例子,它顛覆了人們對婚姻的看法。 因此,在財產和婚姻權利等其他方面,也不同於傳統的婚姻模式。
在宋代的傳統婚姻模式中,男性佔主導地位。 雖然封建社會賦予妻子很大的權利,但這些權利的本質是服侍丈夫。 乙個妻子只能有乙個丈夫,但乙個男人可以有多個女人,宋代的妾妾制度反映了宋代男女婚姻制度的不平衡。
宋朝是我國歷史上乙個比較重要的王朝,其各項制度都反映了宋朝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狀況。 宋代的婚姻制度是反映宋代現狀的直觀制度,與宋朝密切相關。
古往今來,門的概念一直是婚姻的基石。 作為乙個封建社會,宋朝只會比現代有更深的觀念,而不是更少。 家庭分為三、六、九等,各行各業的人對選擇女婿有不同的觀念。 作為眾人的典範,皇室選擇女婿的觀念更能體現宋代的婚姻觀念,所以這裡我們主要談談宋朝皇室公主對女婿的選擇。
隨著御龍四人直奔御馬而去,程嫣回來了,然後是秦國的長公主。宋朝皇室選擇女婿的主體是公主。 作為皇帝的女兒,公主是當之無愧的天女。 享受王室的榮耀和財富,但很多事情你不必自己做決定。 其中,公主選擇女婿,關係到宋朝的政治,是公主不能領導的事情之一。
公主的一位女婿是宮廷中重要的軍事將領。 如上所述,公主的婚姻不受她自己的意願的約束。 公主處於政治的中心,已經決定了她作為政治受害者的生活。 在為公主選擇女婿方面,宋朝皇帝一向注重國家政治,這是皇帝贏得臣民心的手段。
曾經有宋太祖在宮前懼怕王顯琪的勢力,逼迫王顯琪的兒子和樂氏將上兆卿公主分開。 後來,宋太祖為了削弱石守信的軍事力量,維持宋朝的統治,將魯國公主嫁給了宋朝將領石守信的次子石寶基。 無論是王顯琪的昭慶公主,還是石寶雞的尚路國公主,都是宋太祖奪取臣民權力、維持統治的政治手段。
宋朝皇帝不僅會把公主嫁給一些能影響宮廷現狀的武將和重要大臣的兒子,還會直接把公主嫁給宮廷中的武將。 比如《宋史》中記載,宋仁宗的第十一女,燕國的長公主,被宋仁宗嫁給了左軍將領曹石。
公主選擇的第二個女婿是朝臣中國朝臣。 當然,這些大臣在朝廷中也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以及王顯奇、石寶基等軍事將領的地位。 比如宋哲宗時期,皇帝將齊國公主嫁給了在宮廷頗有聲望的韓嘉言之子韓嘉言。 皇帝將公主嫁給這些大臣的目的,無非是為了陷害重要大臣,維持宋朝的統治。
公主選擇丈夫的第二個物件是金石。 在宋代,金石是馬匹的候選人。 比如《宋史》中,記載萬壽公主和馬李遵橋“長,善學字,舉金石”。 吉祥符之間,叫殿,王妃依舊長壽。 據記載,在宋代記載的30多匹馬中,金石馬四匹佔4匹。
公主選擇的第三個女婿是家裡的孩子。 皇帝選擇家族的子女作為公主和妃子,在政治上的要求比上述兩種情況略低。 除了政治原因外,將公主嫁給家庭子女也有社會原因。 比如宋仁宗的長女福康公主,被仁宗嫁給了李偉,李薇是他的親生母親的兒子,張儀太后的弟弟。
另乙個例子是《宋史》,記載宋立宗在拒絕了皇帝將她嫁給冠軍周貞炎的要求後,登上了公主。 被宋立宗當成政治籌碼,娶功勳卓著的楊太后一族:“選太后侄子真上公主,提拔右鎮首領、侍衛將軍、獨彤妃,入公主為周公主。 聖國公主雖然逃脫了皇帝籠罩朝臣的婚姻,但她仍然成為政治的犧牲品。
皇帝是父親,是國家的統治者。 在為公主選擇馬匹時,要顧全域性,綜合考慮。 公主的婚姻不僅是個人的事情,更是穩定乙個國家統治的重要因素之一。 而被選為小馬駒的男人,對他與公主的婚姻充滿了各種興趣。
妃子的身份,讓公主的丈夫有了皇帝近親的地位,但也降低了妃子手中的權威,使自己的政治地位倒退。 一些在朝廷和中國掌握軍事權力的軍事將領,在娶了公主後,會被皇帝重新奪回。 另外,公主嫁入妾家後,地位與父母平行,所以很多家族都拒絕與公主結婚。
綜上所述,宋朝的公主們在婚姻中沒有自主權,她們大多被皇帝用作實現自身政治目的的工具。
如果他招了搬運工或女婿,如果他有自己的領域和實力,他也被允許發放其他物品,這樣做的權利被計算在內,窮人被挑選為服務。 如果搬運工和女婿本身有官影,合併成官戶,就要遵循限田法則,排除自己的比例,考慮妻子和家人的物質資源,選人補。
宋朝經濟繁榮,社會活動高度。 在此期間,宋朝人民普遍接受了即位制度。 它在宋代被普遍接受,與唐代的文化傳承有關。 因為宋朝建立時,文化保護比較完備,沒有文化斷層現象。 唐朝的社會開放影響了宋朝,並被宋朝延續了下來。 在封建社會,男性一般不會選擇加入家庭,選擇加入家庭的原因無非是經濟和孩子為主要因素。
增長的原因之一是經濟。 出於經濟原因而富有的男人基本上都來自貧困背景。 這些人選擇加入不是因為他們是自願的,而是因為他們必須這樣做。 由於無法支撐結婚所需的錢,他不得不妥協,選擇加入這個家庭。 《宋史》記載:“平民與庸者仍為鬼,貧強者富,這是理所當然的事。
收錄的第二個原因是愛。也有一些家庭不窮、經濟條件好的男性會選擇加入這個家庭。 這些男人所屬的女人家庭通常和他們自己的家庭一樣好。 因此,他們的參與不能稱為非自願的,最多包含相互愛慕和強強聯合的意義。 比如宋代的鄭德茂,一開始不願意加入家族,一再推諉和拒絕。 但後來,鄭德茂對女兒一見鐘情,改變了不想發財的想法。
財富的第三個原因是對金錢的貪婪。 也有一些窮人不入家結婚,只是為了跨階級享受女家的錢財,這與當時宋朝的婚政有一定的關係。 趙宋時期,娶乙個女兒的費用比較昂貴,所以有些家庭選擇交嫁妝招女婿。 有些男人覬覦女人富有的家產,所以會選擇發財。 比如屯天郎中劉宗古,因為李寡婦有錢,就成了寡婦李。
朱山樓娶了河西王,生了女兒妙清,疼愛女兒,還招了王氏哥哥的兒子做女婿。宋代的男人主要有兩種型別,一種是寡婦,另一種是寡婦。
(1)在房間裡結婚
家裡招侍女,一般是因為家裡沒有男嗣,不可能繼續上香傳子嗣。 或者有些家庭非常疼愛女兒,為了保護女兒不被公婆折磨,選擇為女兒招收女婿。 比如富商慕銀君有四個兒子和乙個女兒,他對自己唯一的女兒極為寵愛。 女兒長大後,她招收了金石趙志才為女婿。
還有一種情況是,家裡的男性繼承人比較年輕,不能成為一家之主,所以他給女兒招了女婿。 正如《易建志》所記載的那樣,張乾的兩個兒子還小,“招陳芳為女婿”。 這樣招募的女婿通常被用作家庭中年輕男子的繼承人的臨時替代品。
(2) 寡婦
在宋代,寡婦又稱角婚,即寡婦在婆家招袒一名男子為前夫管理家產。 在這種情況下,女婿通常有兩個職能:保護家族繼承人和維持家庭。
保護家族繼承人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已故丈夫的家庭財產,並留下繼承人。 因為寡婦,家裡其他人會為了乙個無助的女人欺負寡婦,寡婦會搶走寡婦丈夫留下的財產。 因此,寡婦會選擇招攬女婿,與已故丈夫的其他家人爭奪繼承權,維護家庭的穩定。
維持家庭是為了保證已故丈夫的家族企業的正常運轉。 由於封建社會中女性的力量較弱,男性處於主導地位。 丈夫去世後,家裡的主力不見了,女人也沒能露面。 這時,寡婦會招乙個男人代替前夫在外面維持家業,而她則在內屋照顧老少。
從男人致富的原因和致富的種類,比如因為女人家有錢,或者寡婦不能主持外事,可以看出男人的致富與財富是分不開的。
宋朝作為乙個標準的封建王朝,奉行一夫一妻制和男人多妾的婚姻制度。 這種複雜的多人婚姻制度,不可避免地蘊含著封建社會的等級特徵。
妻子也是妻子,**為馬。 嬪妃買賣,數量相等。 丫鬟是卑微的溪流,又不是女人,所以她失去了夫妻的正道,贖回了義義規,顛倒了皇冠和鞋子,擾亂了經文,犯了這種事的人要刑兩年。(1)社會習俗中的妻妾制度
在宋代,大多數男人都習慣於納妾,甚至納妾也成為社會習俗的一部分。 比如宋英宗時期,張東曾說過,“妃子不限。 ”嬪妃的普遍性,可見明代娶妻的重要性。 大多數男人認為,妾室不在餐桌上,遠不如妻子。 因此對於妻妾,宋朝有嚴格的等級制度。
首先是婚姻的方式。 娶妻需要經過正規的程式,納彩、問名、納吉、納吉、納政、邀約、問候等六種結婚儀式是必不可少的。 六禮在宋代的婚姻關係中尤為重要,從皇室到平民百姓,娶妻時都必須遵守。 如:《宋代婚姻習俗研究》中說:“宋代,從皇帝到嬪妃,下到老百姓娶妻,都是用古代的禮儀來得失。
嫂子比較隨意,不需要遵守六大結婚儀式。 比如在《易建志》中,就記載了趙良辰在旅行途中遇到了乙個可憐的嬌弱女人。 趙良辰把女子帶回家,告訴妻子,要娶女子為妾。 傍晚時分,三人同床共枕,妾室就完成了。 從這件事來看,妾室根本就沒有規矩,隨便隨便,這也與妾室的從屬地位相對應。
二是夫妻關係。 妻子與丈夫之間的關係是合法合理的,受法律保護。 丈夫不能在妻子沒有犯任何原則問題的情況下隨意拋棄她。 對於乙個隨意與妻子離婚的男人,他也會被世人看不起。 總之,妻子和丈夫之間的關係是終身的,受法律保護。
原妻地位很高,反之就是妾室。 妾不受法律保護,如浮萍,無處安身。 當乙個男人對妾失去興趣時,妾就會被轉賣和贈送。 比如《宋史》中記載,“宋曼年沒動,意思很嚇人,卻是要向余妍獻妃”。
最後,它表現在葬禮形式上。 作為丈夫作為妻子,她所享受的葬禮形式也是丈夫的妻妾中最高的標準。 當妻子去世時,丈夫的家人必須為妻子哀悼。 當妾室去世時,丈夫的家人不需要為妾室哀悼。 從這裡可以看出,妻子和丈夫的關係是雙向的,而妾和丈夫的關係是單向的。
(二)宋代關於妾妾的法律的區別
尋武郎楊大烈有十畝地,他死後妻女乖活。 如果俄羅斯起訴他的妻子不在主房間裡,這位官員就沒有錢了,他將被收取十年的租金。宋法對妻妾的個人財產也採取了同樣的保護措施。 宋璐認為,不管是妻妾還是妾,只要是自己的財產,別人都插不上。 妻妾財產法的差異,更體現在丈夫家庭的繼承上。 規定只有妻子才能繼承丈夫家的財產,妾室無權繼承。
但是,在宋代有兩個例外,其中之一就是丈夫沒有後代可以繼承,在這種情況下,妻子和妾有權繼承已故丈夫的財產。 但在本案中,繼承已故丈夫財產的前提是妻妾均未再婚。 只有遵守無子女的丈夫才能繼承已故丈夫的財產,這在妻妾中很常見。
另一種情況是,妾室有年幼的孩子,孩子有權繼承丈夫的家庭。 妾可以代替孩子管理孩子繼承的遺產。 但是,嬪妃代替子女繼承的財產一般用於撫養年幼的孩子。
綜上所述,宋代的法律在妻妾地位和財產繼承方面存在差異,妻妾的形式相對固定。
由此可見,無論是在禮制上還是在法律上,妻妾的等級都存在著很大的差異。 而妾室對這一法的默許,也增加了妾身處於弱勢地位的傾向。
從宋代的妻妾制度來看,宋代社會講究等級和自卑,家庭觀念盛行。 而且,宋朝作為乙個標準的封建社會,無論是在男人的婚姻目的上,還是在妻妾繼承財產上,都顯示出了後代的重要性和女性處於附庸地位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