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醫療機構通過簽訂合同或協議,將承包人內部的乙個或幾個部門委託給承包人進行運營承包人應當向醫療機構支付一定的管理費或者利潤分成。
最顯著的特點是承包人既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也不具有醫療資格。
案例 1
案情基本情況
2019年5月10日,甲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乙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乙方手術客戶在甲方診所進行借用手術的,乙方因非甲方引起的醫療事故或糾紛而產生的乙方責任和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與之無關。 甲方醫療機構因此被停業、關閉或查封的,乙方應承擔甲方的全部損失,並給予甲方300萬元賠償。
後來,甲方和乙方就合作協議的效力發生爭議,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庭觀點
1. 合作協議的效力。
法院認為,應按照認定強制性條款、審查規制物件、權衡法律利益的規則路徑進行綜合判斷,判斷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確定強制性規定。 強制性條款的認定可以從形式標準和實質標準兩個方面來把握。 為了便於識別,可以先從形式標準方面來判斷。 形式標準主要是看某項規範是否包含“應”、“必須”、“不應”、“禁止”等詞語。 一般而言,所有帶有“必須”和“禁止”字樣的規範都是強制性的; 帶有“不得”和“禁止”字樣的規範通常是強制性的,但有些是裁決、倡導或半強制性規範的例外。 在沒有正式認定標準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質標準進行認定,即對規定要規範的物件、要保護的合法權益等實質性方面進行分析。 本案中,B公司主張《合夥協議》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不得偽造、塗改、出售、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規定。根據認定強制性規定的規則,《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是***制定的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出借”,從表述內容上看,不屬於裁判規範,也不具有倡導性、半強制性的意思, 因此,可以判斷該條款是強制性的。
其次,檢查規範的物件。 強制規制的物件包括很多方面,不僅包括意向本身的表達,還包括主體的資格、合同當事人的形式、時間、地點等要素,甚至包括合同的履行。 但是,某一規範性客體違反強制性規定並不一定導致合同無效,應根據具體內容作出認定。 首先,合同內容是非法的。 作為交易的主要形式,合同本身一般不具有任何違法性,內容的違法性主要表現在標的物的違法性上。 合同內容違法的,說明該行為為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原則上認定無效。 二是主體的資格違法,當事人的種類、地點、期限、數量等合同要素違法,但合同的構成要素不符合強制性規定,合同本身的法律行為不受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 因此,原則上,它們不應被認定為無效。第三,當合同的內容、主體資格等要素符合法律規定,但當事人以違法方式履行合同時,合同的效力一般不會受到影響,只有實施違法行為的當事人才會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本案合同為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雙方約定的業務合作模式為B公司將利用某醫美診所一樓的多個診所進行有償醫美活動,也可以向A公司借用手術室、醫生等醫療資源, 甚至A公司也承諾,A醫美診所在合作期間將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並承擔違約責任。但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的《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開展醫療美容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批准登記。 事實上,B公司沒有取得任何許可資格,不能合法開展任何醫美活動。 但是,通過與A公司的合作,B公司承包了A的醫美診所的多家診所,A的醫美診所為其提供了合法的經營資格和其他便利條件,以便B公司能夠開展醫美活動。 A公司的行為實質上是變相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顯然是行政法規禁止的可轉讓物品,當事人不得將其作為交易標的物,因此合同內容構成違法。 由於本案不涉及主體的資格和行為的實施,本院在此不再提及。
最後,法律利益的衡量。 通過上述環節初步確定合同有效性或無效性後,還應通過法定利益計量測試和修正最終確定合同的有效性。 法律利益的衡量通常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受到保護的合法利益是否超過合同自由的合法利益; 二是違規後果; 三是是否涉及交易安全保護問題; 四是合同是否履行。 本案中,確定合同效力的行政法規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其立法目的是加強醫療機構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保障公民健康。 如果允許醫療機構經營者與他人自由簽訂合同,擅自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必然導致監管部門無法有效管理醫療機構,公民個人健康得不到保障,最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因此,從法律利益的比較來看,維護公共衛生秩序、保護公民個人健康顯然高於保護合同自由。 從違法行為的後果來看,本案中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雖然不構成犯罪行為,但明顯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即使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也不足以遏制此類違法行為。 從交易安全保障的角度來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雖然僅禁止醫療機構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但作為借款人,也應當受到規定的監管,不得在明知未取得執業許可的情況下借用他人證件從事非法醫療活動, 因此,本案中沒有必要考慮戴伊公司的交易保護問題。最後,從合同履行的角度來看,合同履行**合同違法瑕疵的前提是違法行為輕微,有效性的認定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本案中,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行為從根本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法行為性質嚴重,不能通過履行合同來違背合同。 因此,考慮到法律利益計量的各個方面,可以確定合作協議是無效的合同。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應屬無效,因為它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3條第1款的強制性規定。
2、合同無效後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B公司和A公司作為商業主體,本應知道在從事經營活動之前,應當向衛生主管部門申請從事醫療美容服務的行政許可,但兩家公司仍通過承包方式變相借用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以便B公司可以開展醫療美容活動。因此,乙公司和甲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均有過錯,應承擔民事責任,兩者的經濟損失應當分別承擔。 根據公平原則,法院在權衡雙方利益後,認為B公司無權要求A公司退還已支付的200萬元合同費,但可以要求A公司退還已支付的20萬元定金,因此, A公司無權要求B公司賠償任何損失。對於甲公司主張乙公司應賠償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的占用費,法院認為,雙方已確認乙公司已於2020年3月24日搬出,且乙公司並未給甲公司造成實際損失,因此本院不予支援其反訴的這一部分。
案例 2
一、案情簡述
2019年5月15日,來自省外的消費者盧某報導,2019年3月28日在當地中間人孟某的介紹下,在市內一家醫療美容機構的手術室接受了醫療美容手術,外科醫生是南韓一家整形醫院的“院長”江。 盧某手術失敗後,質疑江和市內某醫療美容機構的資質,於是向市衛健委綜合監督執法局報案,要求查處。 經過初步調查,市衛健委綜合監督執法局立即組織監事人員對江、市某醫療美容機構負責人、市某公司進行督促檢查、調查取證。
(1)檢查情況
2019年3月28日,被查工作人員李某將該機構的手術室借給某公司負責人江實施“中臉除皺”,不收取任何費用。
(二)辦案
2019年6月18日、28日,市衛健委分別向江、某公司負責人、某醫療美容機構下發了《行政處罰預告》和《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某公司負責人江的處理:“江非醫師,2019年3月28日在市某醫療美容機構獨立執業,收取手術費6萬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立即改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6萬元,並處以6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
對某醫療美容機構的處理:“該機構未按照規定執行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擅自將手術室借給非醫師江進行醫療美容手術,未按要求填寫手術記錄和其他醫療記錄”違反了第十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醫療糾紛防範和處理條例》第1款的規定,依照《醫療糾紛防範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給予警告並處罰5000元。
某公司負責人江、某醫療美容機構當事人放棄聽證,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每起案件的罰款和沒收總額為17萬元。
基本保健和健康促進法
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向外出租或者承包醫療部門。 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向資助人、組織者分配或者間接分配收入。
第一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數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 按萬元計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 設立醫療衛生機構等組織,投資設立具有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
(二)醫療衛生機構租賃或者承包醫療部門的;
(三)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向資助者和組織者分配或者間接分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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