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別人的賬戶進行**交易? 懲罰!
2月18日,廣東證監局披露了2024年行政處罰第1號決定,當事人為“50後”謝某迪,借款5**賬戶,共交易35次77億元,最後被罰款40萬元。
上海九誠律師事務所主任徐峰告訴經紀行中方記者,禁止借用他人賬戶進行**交易,主要是為了防止資金配置、內幕交易、老鼠倉等非法**交易。 貸款人和借款人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案件來看,謝某地的主要交易集中在質押國債回購交易中,約30宗87億元。
此外,本案中,謝某迪與賬戶持有人出資並按比例分攤。 徐峰表示,該行為涉嫌資本配置,但需要更多的證據才能定性。 如果得到核實,將面臨更嚴厲的處罰。
50後“阿姨”借別人的賬戶,總交易額超過35億元
據廣東省證券監督管理局介紹,謝某迪為女性,195x年1月出生。 據此,他的年齡估計在 65 至 74 歲之間。 她一共借了5個人的**賬戶,屬於4家**公司,其中2家是華信**寧波保稅區興業大道營業部。 謝某迪的非法交易時間為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8日,當時她至少60歲。
借款的5個賬戶中,只有“胡扒琴”的賬戶較早開立,該賬戶於2006年7月7日在安新**寧波車車街道**營業部開立。 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3月8日,謝某迪借用“胡某琴”賬戶從事**交易。
其餘4個借入賬戶,在持有人開立後不久,全部借給謝某迪從事**交易。 其中乙個在前一天開張,第二天就被租了。
根據行政處罰函,“張某”於2019年10月15日在興業**寧波分公司開立賬戶,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8日,謝某迪借用“張某”**賬戶從事**交易,也是借貸時間最長的一次。 此外,謝某迪還借用了“尤某珍”、“姚某明”、“趙某”的**賬號。
借款期間,謝某迪與賬戶提供者約定,按一比二的比例出資,實際投入交易資金。 據統計,上述**賬戶在借款期間共發生35筆**交易77億元,其中490億元質押國債回購交易3087億元。
廣東省證券監督管理局指出,謝某迪借用他人**賬戶從事**交易的行為違反了《**法》的有關規定。 不過,謝某迪提出抗辯意見,首先,他和胡某勤、張某、尤某珍屬於合作業務關係,雙方按約定比例出資分股,損失由賬戶持有人自行承擔,這與借用他人的**賬戶從事**交易有本質區別。 二是他不知道,也從未借用或操作過“姚某明”和“趙某明”的賬戶。
對此,廣東證券監督管理局表示,訊問筆錄、相關協議、涉案賬戶資金、交易裝置硬體資訊等證據足以證明謝某迪實際控制了包括“胡某琴”在內的涉案5個賬戶,並將自有資金投入涉案賬戶並進行交易, 有關行為構成借款行為的。同時,“姚某明”和“趙某明”賬戶的所有人,以及賬戶借款中介張某1,均認定該賬戶是張某某介紹並借給謝某迪使用的。 因此,謝某地的辯護意見未獲採納。
最後,謝某地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這接近相關法律規定的最高罰款500,000元。
禁止借貸賬戶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
以前,經常看到**從業者借用他人賬戶**被罰款進行交易的案例。 這主要是因為**從業者不允許買賣**,並且有**從業者通過借用他人的賬戶來承擔風險。 近年來,對**從業者違法行為的查處越來越嚴格,一旦被發現,就很難擺脫懲罰。
同樣,對於普通投資者來說,無論是借款還是借貸,都是法律不允許的。
徐峰告訴券商中國記者,這主要是為了防止資金配置、內幕交易、老鼠倉等非法交易行為,一些交易金額較大的投資者也會用這種方法“反轉局面”,即控制多個賬戶倒掛,製造虛假交易假象,誤導投資者決策, 並涉嫌操縱市場。此外,借用他人賬戶進行交易,還可能存在隱瞞資產等違法行為。
今年2月9日,內蒙古證監局披露了一項行政處罰措施,其中當事人孫某彪借用“張”銀**賬戶交易“富能科技”、“瀘州老矣”、“北方稀土”等,共計***2010,000股,總成交量9518萬元,共010,000股,總賣出交易金額為25060,000元。
此外,孫某彪還借用“迪某平”方正**賬戶交易“比亞迪”、“中工教育”、“寧德時代”等,共計***1510,000股,總成交量11309萬元,共1510,000股,總賣出成交額9574萬元。 最終,孫某彪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
今年1月5日,山西省證監局披露了一起借貸**賬戶被罰款的案例。 當事人於某東將自己的兩個**賬戶和乙個他人的乙個賬戶借給張某,用於交易“本崗可轉債”和“凌崗股份”等標的。 相關交易的交易額幾乎總是在100萬元以上,最高交易額為771070,000元。
餘某棟提出抗辯,被山西證監局逐一審查,駁回。 山西省證監局指出,現有的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是借用他人賬戶,企圖逃避監管處罰,擾亂市場秩序,侵犯投資者合法權益。 張某利用餘某東控制的**賬戶,在已經開立**賬戶的情況下進行內幕交易,對市場秩序構成挑戰和破壞。 最終,於某棟被勒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就謝某地而言,如上所述,其主要交易集中在質押國債回購交易中,可轉債佔交易總額的比重為137%。
質押國債回購交易又稱國債逆回購,是指借款人以自己購買的國債為抵押借款,到期償還本息,投資者通過國債回購市場借出資金獲得固定利息收益的形式。 國債的逆回購風險水平為R1低風險,交易**為年化收益率。
銷售部一位人士向券商中方記者分析,國債逆回購屬於低風險產品,一般都是閒置資金。 當事人或第一批股東對經營有信心,與他人賬戶一起投資,再分享獲利後的利潤。
疑似資本配置
銷售部人士表示,此案不僅要警惕借貸賬戶的行為,還要警惕資金分配的行為。
根據行政處罰函,謝某迪與賬戶提供者約定按1比2的比例出資、分股,實際投入交易資金,交易損失由賬戶持有人承擔。
上述銷售部人士表示,一般來說,如果銷售部門發現賬號在同一臺機器上操作,會聯絡客戶,提醒客戶不要將賬號操作給他以外的人。 但是,在上述案例中,由於涉案賬戶屬於**公司的不同業務部門,因此賬戶借貸行為存在一定程度的隱蔽性,不能排除會因為雙方糾紛而出現**。
徐峰提到,根據《**法》的規定,除**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承銷、**保薦、**經紀和**保證金融資和證券借貸業務。 本案中,當事人謝某地與賬戶持有人“出資、按約定比例分攤”的行為類似,但需要更多證據才能獲得資格。
徐峰還提到,一旦被查實為配套基金,當事人將面臨更嚴厲的處罰。
根據《**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未經批准設立**公司,非法經營**業務,或者未經批准以**公司名義開展**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對於擅自設立第一家公司,由第一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責任編輯:王璐璐。
校對: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