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軍戰力不力,首領們都記起了過錯
在古代歷史上,有許多以敵軍士兵的頭顱作為功績象徵的軍隊,包括暴君的亞述軍隊和暴君軍隊,但也有像明朝這樣的異類。
任何制度的建立都有其內在的合理性,但是如果沒有真正的強者來協助其實施,即使是由聰明人設計,也會導致混亂。
因此,明代的頭部記錄系統在演進過程中逐漸失去了重要性。
斬首功勞的原始模式起源於秦朝的軍事功績制度,在這種制度中,敵人的頭顱被俘虜,以換取財富和頭銜。 這種血腥的計算模式被歷代歷代採用,可以有效激發士兵的鬥志,保證獎懲的透明性。
然而,在明朝,這種模式是有問題的。 雖然在朱元璋和朱棣的軍貌相對完整的時期,部隊並沒有太在意繳獲的腦袋數量。
太祖王朝,對沿海海盜只建立了按“抓捕”進行獎勵制度,卻沒有明確的按首領查查的規定。 在永樂王朝,斬首模式只適用於特種哨兵。
根據督導部隊的現場監督,其他部隊根據戰場表現分為奇蹟功、一等、二等三個等級。
在明朝,軍隊的考核標準不是以人頭為依據的。 直到1434年,明軍才開始重視斬首模式。 然而,這種激勵制度尚未在全國範圍內推廣。
直到 1449 年圖穆堡慘敗後,這些規定才在全國範圍內實施。 這種“狼一樣”的激勵制度,往往降低了後世眼中部隊的戰鬥力,因為除了指揮層別無他法。
雖然明朝在15世紀的記載比較長,但大部分戰爭都是針對邊疆人民的,所以觀察者不容易注意。 到了16世紀,明軍的弱點仍然沒有改變。
例如,1508年,正德皇帝廢除了“衝鋒”、“破敵”、“激戰”等以業績為主的軍事功績,完全改為以首腦為考核標準。 考慮到當時明朝並沒有什麼重大的外部問題,而且大部分軍事行動的規模都很小,這樣的安排似乎沒有太大的問題。
後來,明世宗下令恢復傳統嘉獎,但斬首、記功的地位卻根深蒂固,一直被視為考核明軍中後期的最高標準。
在15、16世紀,明軍開始把頭顱的數量作為最重要的標準,連沒有繳到頭顱的功勞都無法承認。
明軍作戰表現鑑定面臨兩難境地 明憲宗時期的軍事秘書王福曾透露,斬首雖然能激發戰鬥力,但要做到真實有效,仍需克服困難。
他認為,根據帶頭殲敵等戰鬥表現確定軍功的標準,很難防止多報。 近日,《涼州宋報》的軍事功績順序顯示,斬首次數遠低於汾勇,但審查標準主要由督軍負責,容易使相關人員掌握過多權力,可能通過賄賂、威脅、日常關係維護等手段,為自己和下屬謀取最佳機會。
這使得明軍很難放棄正面交鋒的功績模式。
過度的集權導致明朝的軍事監督系統依靠自身的完整性,這在其他國家是不同的。 按照鄧巴的統計,任何乙個人的社會極限都在150人左右,所以乙個小國的君主只需要派出自己的親信來滿足監獄軍隊的需要,而乙個大帝國的君主則沒有足夠的親信,只能依靠龐大的官僚體系。
然而,自上而下的循序漸進的授權制度,很容易形成欺騙和隱瞞的鏈條,在古代已經沒有留下任何物證,根據戰鬥表現的功勞完全取決於監獄軍隊本身的道德操守。
如果君主的能力平庸,那麼施功的弊端就更加明顯了。 就像陸巨集在成化時期指出的帝史一樣,鎮衛隊的長兵和其他軍官一出動,就要求更多的京城軍官和家屬陪同。
因此,請求禁止這種行為。
明朝的將領不僅要有過硬的戰鬥技巧,還要懂得如何妥善處理複雜的人際關係中的各種死局,才能達成合理的解決方案。
明軍中後期的考核體系陷入困境,無論是戰鬥力還是斬首次數都存在嚴重缺陷。 這種制度矛盾看似無法解決,但實際上卻反映了當時軍事政治制度的不足。
例如,盛行於西南各省的土司制度,為朝廷貢獻了大量廉價高效的作戰力量。 土司首領不僅是領地的主人,更是領地軍隊的真正主人,他們有足夠的自利動機做好軍事功績的認定工作,而且管理範圍小,提高了管理效率。
因此,在明朝中後期的許多戰爭中,這些本土士兵往往扮演著中流砥柱的角色。
土司兵在明朝的戰鬥中發揮了關鍵作用,其比例達到百分之七,而且沒有實行斬首。 他們在平波戰爭中的表現遠遠超過正規官兵,這也體現在達東峽、海南島、江浙沿海地區。
然而,明朝精英們深知過度集中管理的弊端,他們擔心地方自治傾向會上公升,從而削弱**的絕對權威。 因此,他們寧願把人民的血汗花在腐敗、拖延或梅洛梅拉上,把權力緊緊地握在手中。
這就是明末思想家黃宗熙所說的:“我認為天下利益和禍害的力量來自我(皇帝),我把天下的一切好處都歸於自己,把世界的禍害都歸於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