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生學友
2023年11月13日和11月15日,筆者以“江采義律師的另一部代表作:遼寧尚昭明貪汙案再審無罪”和“刑事辯護律師江采義:”四不“案被判挪用公款案極不成立, 重審無罪”。
2024年2月23日,筆者從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海南采藝律師事務所主任江采儀獲悉,筆者關注了尚昭明貪汙江采儀**的舉報案,尚昭明再審無罪後,案件有了新的進展,尚昭明從國家獲得了85萬多元的賠償。
據江采儀律師介紹,2024年1月17日,尚兆明收到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國家賠償決定書》。
江采儀告訴筆者:“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尚昭明的人身自由和精神慰藉,共計8540000元以上; 消除尚昭明的影響,恢復他的聲譽,並道歉。 ”
2月6日,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領導帶隊為尚昭明道歉。
2011年初,尚兆明與周某某、馬某某合作,在遼寧省遼陽市從事房地產開發,三方共同投資資金,各佔三分之一份額。 借用周鴻飛公司的名稱和資質進行銷售,損益與鴻飛公司無關。
2013年5月,三人分手。 合夥企業解散時,三人互相派財務人員對合夥期間的利潤進行清算和分配。
2015年3月19日,周某某向尚昭明、馬某借款1000萬元,三人簽訂了《協議書》。 《協議》除約定貸款事項外,還以書面形式明確了解散合夥人的清算、收益分配和履約情況。
解散後,周某某未按約定向馬某某和尚兆明支付1000萬元合夥收入,尚兆明起訴法院並勝訴,周某某的兩家公司被判向尚兆明支付1000萬元及利息。
一審敗訴後,周某某以鴻飛公司的名義舉報尚兆明詐騙案。 尚兆明在遼陽被拘留、逮捕、起訴。
一審、二審法院以貪汙罪判處他有期徒刑6年。
周上訴後,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尚昭明犯有挪用公款罪為由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尚昭明的訴訟請求。 尚兆明的合夥收入1000萬元應該依法取得,因為這起刑事案件,它丟失了。
江彩義**對尚兆明的刑事案件提出上訴,查卷後指出,周某某是債務人,尚兆明是債權人,尚兆明還欠著1000萬債務未償還,怎麼會發生116貪汙5萬元罪呢?
這是蓄意製造乙個不公正、虛假和錯誤判決的案件,明知他無罪,故意徇法律。江才義說,尚昭明被判公職侵吞公職的案件是徹頭徹尾的“四不”案
無單位三人自然人合夥,借用或依託鴻飛公司的名義和資質,進入開發、銷售**房地產,全部收益由三人自然人分享,本案標的是三人合夥企業的法律關係,沒有單位,怎麼可能侵占單位的財產?!
暫無倉位在案發和挪用公款時,三人已經分居近兩年,偽造檔案稱尚兆明的“副總經理”職位與銷售無關,但無法辯解,因為此時三人已經分居半年。 兩年前,幫派解散了,專案結束了,清算完成了,合夥專案沒了,尚兆明沒有任何職位,他怎麼可能侵犯自己的職位?
無侵占案件涉及116人5萬元,按照清算時的約定,周某某在解散兩年後分三期轉入金店賬戶。 這期間,尚昭明沒有向周某某要錢,沒有在轉賬、收款等財務憑證上簽字,什麼時候轉賬,多少次,多少,尚昭明完全不知道,沒有違法挪用自己的行為,侵占從何而來?
沒有侵占的物件二審確定的犯罪物件為116人5萬元定金,但所有證據都能證明這筆錢屬於尚兆明和馬某某。 如果沒有侵占物件,哪裡是侵占職責?
江采儀祿告訴筆者,在如此明顯的事實和法律關係下,一審、二審判決實際上認定尚兆明犯有“無單位”、“無職務”、“無挪用公款”、“無貪汙標”等“四不”案件的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江采儀律師的堅決堅持和精彩的無罪辯護,迎來了正義的曙光
2023年6月6日,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責令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10月12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尚兆明犯有公職職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裁定撤銷指控;
10月13日,尚昭明獲釋。
2023年11月13日,已出獄乙個月的尚兆明向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請求追究辦案法官任意依法的法律責任。
2024年1月17日,尚兆明收到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國家賠償判決書》。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自2023年5月10日起,最高法院確定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標準為436計算89元,對尚照明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56970456元。
最高法院對國家賠償的司法解釋規定,“無罪或者被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處六個月以上拘留”和“造成精神傷害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應當給予人身自由補償金50%以下的撫慰金”。
本案中,尚某被無罪羈押1304天,符合上述“造成嚴重後果”的法定情形。 因此,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對人身自由的補償50,即28485228元。 給予的精神安慰比例最高。
對此,1月15日,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決定:賠償尚昭明的人身自由和精神慰藉共85455684元; 在侵權影響範圍內,賠償請求人尚兆明消除了影響,恢復了名譽,並道歉。
2月6日,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一行3人前往尚昭明公司,親自向尚昭明鞠躬道歉。
尚兆明向副會長提出“四項”要求:
1、尚昭明,因貪汙罪被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法院執行,經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尚昭明的終審判決執行5萬元資金,請執行周轉;
2、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以有效判定有罪為由,駁回尚兆明民事案件1000萬元,通過“發現總裁”啟動再審程式;
3、一審法院撤銷周某某、尚昭明、馬某某於2015年3月19日簽署的尚昭明貪汙罪一審判決書(已生效);
四、追究辦案法官故意誤判、忐公執法的法律責任。
當時在場的江彩儀助理張玲玲律師告訴我,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領導十分重視尚昭明的“四項”要求,並表示回國後將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密切關注落實情況,盡快給尚昭明乙個滿意的答覆。
(盛學友,國民黨革命黨員,高階法治官。 他從事法律記者工作30多年,報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超過10年。 作品獲省、市級獎項。 這些事蹟已被中央電視台、經濟**和許多其他國家**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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