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明朝是如何運作的?
與前朝相比,明朝擁有獨特的權力結構和朝廷運作方式,這在實踐中非常有效,因為朝廷擁有複雜的工作制度,即使皇帝無視政府也能運作良好。 缺點是皇帝在一定程度上處於貧困狀態,這是明朝統治者與朝廷關係緊張的主要原因。 要了解明朝是如何運作的,我們可以在地方和地方層面進行全面檢查。
中心:獨特的票務系統。
明朝最初實行中央集權制,左丞相右丞相,但1380年胡維永事變後,明太祖朱元璋廢除了中央集權制和丞相,將中央集權制的權力下放給六部,而六部又直接對皇帝負責。 雖然皇權確實高度集中,但皇帝的工作量急劇增加,內閣制度應運而生,以應對朝廷的繁重工作。
在內閣制中,皇帝有決策權,內閣有談判權,六部有行政權。 內閣相當於皇帝的秘書處或幕僚,只負責提出可行的建議,然後由皇帝決定,由六部執行。
朝廷的所有重要檔案都由內閣起草,用筆墨寫在草稿上,然後提交皇帝批准,這個過程稱為投票起草。 實際上,內閣"建議投票"原意是皇帝參考的初步意見,只省去了皇帝的審查和思考過程,最後的劇情還是皇帝的"朱丕"。因此,內閣權力的大小和大小"建議票證"皇帝最初出現的地位是基於皇帝對內閣成員的信任。
直到仁宣年間,楊世奇、楊榮等人,明仁宗東宮的前任大臣朱高池,因為楊士奇和楊榮不僅入閣,還擔任了司儀和監事,從此,內閣統治開始惡化,開始從幕後走向台前。 明代朱啟玉景台時期,王溫去官部任職,然後進入內閣,從此,控制室和詔書房的制度開始實施,按照尚書和六尚書的意志,內閣擁有更大的權力。 雖然朱啟珍、成化、明英宗洪志的統治重演,但內閣的權力又開始增加,開始成為反對皇權的文官代表團體。
無獨有偶,明代宦官的興起也與這種學習體系息息相關。 雖然這個制度大大減輕了皇帝的工作量,但乙個人很難看大量的筆記,於是受過內學訓練的宦官開始取代揮舞著毛筆的皇帝紅皮太監。 從此以後,皇帝每天都要批一部分章章,剩下的由下級太監批准,於是太監的權力開始收緊。
本地:權力共享。
明初實行元朝行省制,洪武九年(1376年)設政使,左右各設政使。 此外,還設立了司法監督廳,由檢察官指定一人負責刑事部門和省級事務,並設立了大都會檢察院的地方分局,對地方政府進行監督。 在總參謀部所在的省份,總參謀部是與總參謀部一起建立的。 這樣,地方的軍事、政治、法律權力就分開了,三方相互配合,相互制衡。
玄府司:明朝,宣府司是一級行政機構,主要負責四項任務。 第一項任務是接受政府法令,即接受上級頒布的政務和法令,通報各省、州、縣,確保其實施和執行。 二是管理所轄公務員,即管理所轄縣、省、區的各級公務員,定期發放工資,考核績效,向政府報告。 三是負責財稅,負責各省的徵稅工作,監督各省的財政收支情況,收集各省的戶籍、稅務服務、人口、土地等民政統計。 四是設立地方科舉考試機構,按照考試大綱組織地方省級考試,為朝廷選拔人才。
(b) 刑事司法和檢察司:該司負責全省的司法行政工作,主要有兩項職能。 首先是犯罪起訴,負責調查各省、州和縣的案件結果,並將結果報告給司法部。 第二項任務是監督當局。 司法資訊部作為大都會檢察院的地方分支機構,還負責對地方檢察院進行監督,並向檢察院報告監督情況。
司令部:該部門是平日裡地方最高軍事指揮機關,負責轄區內各級警衛、士兵和將領的管理工作,也接受五軍總督府指揮,隸屬於戰爭部。
此外,自從宣德時期實行臨時任命制度以來,總督或省長的軍事資歷不能干涉司法部長的權力,根據司法部長的說法,這只能在沒有特別授權的情況下進行。
此外,明朝還在軍事上實行內治外分治,分別在內省和邊陸城鎮設定了警衛。 除地方刑事部門外,大都會檢察院還向各地派遣了知事。 此外,明朝的乙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工廠警衛系統,它主要負責監視和情報工作,因此非常強大,因為它直接對皇帝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