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生命是寶貴的,但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也會有失去人的生命的問題。 有損失的,就有賠償。 那麼,人的生命可以得到補償嗎?
當然,這是可以補償的。 如果仍然強調人命是天事,不能補償,我們只會像古代那樣發展小農經濟,而不會發展機械化生產,也不會允許資本投資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在古代,人們非常重視人的生命,但實際上,它仍然是醫療條件差,勞動力不足。 在古代,出生率很高,死亡率也很高,生孩子的概率不是很高。 所以,一夫多妻制,其實就是一夫一妻多妾,目的就是為了生男孩子,不僅解決了家庭勞動力短缺的問題,也是為了讓男孩子傳承家族血統,延續香火。 因此,存在男性優越和女性自卑的想法。 男人死了,一定要找出真兇,女人死了他也能過得去,就算是男人也可以買賣女人,殺了家裡的女僕,也不必付出生命的代價。 因為女僕是買來的,就像買來的動物一樣。 如果在鬥爭中發生人命訴訟,將受到嚴厲的懲罰,畢竟勞動力短缺,人員傷亡,不就是耽誤生產嗎? 當然,如果發生饑荒,大量人員傷亡,他們只能對自己負責,皇帝也顧不上。如果發生戰爭,死傷人數眾多,皇帝可以負責。 按時給軍隊發軍,無異於僱人當兵打仗。 有人死後,只需要支付撫卹金,相當於國家的背書,實現了人命賠償原則。 但是,行業發展基本乏善可陳,不會有保險制度,但會出現人價現象。 事實上,對人的生命進行補償的原則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實現。
就算有人為宅基地吵架,殺了人,人命賠償原則也會實現。 **會把凶手抓起來,讓他賠錢。 如果他有錢,他可以支付賠償金,但他也要承擔法律責任並入獄。 如果他沒有錢,他可能不得不為自己的生命付出代價。 也有在饑荒年代賣兒女的案例,都是以人命為代價**,或者乾脆“換孩子吃”,用它們來交換,成為事實上的價格**。 現在,人的生命可以得到補償。 保險制度比較發達,可以投保很多東西,不僅為人的生命投保,而且為住房、車輛、人體器官、疾病等投保,這是人命的一種代價,只有當人身安全出現問題時,才是人命交易的時候。 人的生命雖然生來就沒有最好的屬性,但到了社會,卻是有一定價值的,可以明確定價。 只要有**,就可以實現經濟補償。 如果有人開車,發生車禍,被撞死,家人將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 如果有人開車殺人,保險公司要賠償死者家屬,而司機沒有全額保險,所以他要自己付一些錢。 那麼,人的生命就不是很有價值了。 保險公司既然敢為車輛和人身投保,肯定不用擔心賠錢。 投保後,如果車輛發生碰撞,保險公司將賠錢; 如果這個人出了問題,保險公司也會賠錢。 如果您有醫療保險、人身意外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等,您可以在發生車禍或嚴重疾病時獲得賠償。 換句話說,當人們投保時,就等於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如果車輛撞死人,則被視為交通事故,可以辦理民事賠償手續。 如果您故意開車撞到某人,您將承擔刑事責任。 然而,要確定交通事故或故意撞人是否是問題有些困難,並且很容易使汽車成為最方便的殺人裝置。 如果在無人監控的路段發生車禍,交警將很難確定是簡單的車禍還是故意的車禍。 賠償是肯定的,但前提是要找到開車的司機,誰撞死了人,否則連保險公司都無法充分收集證據。 結果,有些人在打人後開車離開了,就像他們不知道一樣。 也有人撞人,棄車逃跑,算是在等下乙個人。 但這些人中的大多數將被繩之以法,因為他們沒有向警方報案,也沒有經過人命賠償程式。 人的生命是可以被忽視的嗎?
工業化社會需要更多的廉價勞動力,他們也需要有權勢的人用資本運作。 因此,在市場經濟的推動下,人的生命得到了迅速的衡量和價值,實現了工業化的快速發展。 農民工進城打工死在建築工地上,不虧錢; 乙個學生在學校死了,損失的錢不是很多; A**死在單位裡,損失的錢多; 乙個有錢人死在車輪下,他損失了更多的錢。 所有人都變成了可以隨時生活的人,也成為可以替代的人,這也促進了經濟發展。 如果沒有人命賠償原則,人一旦死了,就會大驚小怪,能惹事的就得大賠,不能惹事的就得不到賠償,豈不是鼓勵人**? 如果人們不參加社會活動,不工作,不創造社會價值,人的生命就沒有價值。 只有參與社會活動,有工作,有勞動,創造社會價值,人才有價值,人的生命才會有**。 如果不工作的人在家休息突然死亡,如果沒有保險,他將不會獲得任何賠償。 如果乙個工作的人在工作中死亡,如果他在死前投保,他將獲得賠償。 公司或企業會給一點養老金,也算是解決了一件大事,同時控制了新聞,不讓別人知道。 前提是他們有錢買保險。 金錢仍然是通過個人勞動獲得的,與個人相比,沒有為非勞動目的而產生的金錢。
人的生命以各種形式得到補償,要麼通過權力,要麼通過金錢。 當有人去世而他的兒子公升職時,家庭不會被追究責任。 當有人去世時,家人會得到一筆錢,並且不承擔責任。 特別是一些隱瞞礦難,給死者家屬一筆錢的人,算是私有的,實則違法。 建築物、婦女、兒童等都可以為他們的生命付出代價,但最重要的是用他們的生命來為他們的生命付出代價。 在古代,講究“殺生還命”,其實是補償各種事情,而不是用命來換命。
人命賠償原則的實現,看似驗證了社會的進步,但同時又容易造成人文主義的缺失,導致不尊重人的現象,甚至出現殺好人、雇人等不良事件,就要規範人壽賠償市場, 規範違法經營,做到公平正義,同時注重個人發展和個人尊嚴,以免被資本收買,不被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