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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2-03

國家稅務總局頒發。

關於辦理2023年個人所得稅。

全面收益終算結算公告。

2023年度稅務結算處理時間。

從 2024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朋友們,記得按時處理。

詳情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收入調節繳費事宜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收入匯算(以下簡稱決算)辦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結算的主要內容

2023年終了以後,居民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需要彙總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動報酬、作者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扣除費用6萬元後,經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捐贈, 計算最終應納稅額,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並採用速抵(稅率表見附件1)計算最終應納稅額。減去2023年已預繳的稅款,得到應退或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申報,申請退稅或繳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可退稅或追加稅額=【(綜合所得-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額-符合條件的公益和慈善捐贈)適用稅率-速抵]-預繳稅金。

最終結算不涉及納稅人的物業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未計入按規定計稅的綜合所得。

2、無需辦理最終結算

2023年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無需辦理終算:

1)最終結算需要繳納稅款,但全年綜合所得不超過12萬元;

2)最終結算中應繳納的稅額不超過400元;

(三)預繳稅款金額與最終結算的應納稅額一致;

4)符合退稅條件但未申請退稅的。

3. 需要最終解決的情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申請最終清繳:

(一)預繳稅款金額大於最終結算應納稅額,申請退稅;

2)2023年取得的綜合所得超過12萬元,決算所需稅額超過400元。

納稅人因適用所得專案錯誤或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導致納稅人少報或未申報2023年度綜合所得額的,應當依法辦理最終結算。

4. 可享受的稅前扣除

2023年發生的以下稅前扣除額可在最終結算期內補足或補充:

1)扣除6萬元,以及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費專項扣除;

2)3歲以下嬰幼兒保育、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養老等符合條件的額外扣除;

3)符合條件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商業健康保險、個人養老金等其他扣除額;

4)符合條件的公益和慈善事業捐款。

納稅人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營業所得的,可以在綜合所得或者營業所得中申報扣除6萬元的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額,但不得重複申報。

納稅人與其配偶共同填寫嬰幼兒保育、子女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供養老人及其兄弟姐妹的專項附加扣除額的,需與其他申請人溝通填寫扣除額,避免填寫超過規定金額或比例的專項附加扣除額。 納稅人不符合要求的,一經發現,稅務機關將通過移動個人所得稅APP、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或扣繳義務人進行提醒。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最終結算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對拒不改正或者未說明情況的納稅人,暫停專項加計扣除。 納稅人在更正相關資訊或按規定說明情況後,可繼續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5. 處理時間

2023 年年度對賬將於 2024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進行。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3月1日前出境的納稅人,可在離境前申請。

六、處理方式

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以下方式:

1)自己處理。

2)代用單位(含按累計扣繳方式對其勞動報酬代扣代繳、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單位)辦理。

納稅人要求代納稅人辦理稅款的,單位應當代納稅人辦理,或者對納稅人進行培訓、輔導,完成最終結算申報和退稅(補充)。

主體代用人單位辦理申請的,納稅人應事先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與用人單位確認,並提供2023年單位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所得、相關扣除額、稅收優惠等補充資訊和資料,並對所報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納稅人未與單位確認,要求單位代為辦理的,單位不得代為辦理。

3)委託受託人(包括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納稅人應當與受託人簽訂委託書。

單位或者受託人為納稅人辦理結算後,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發現結算終算申報表資訊有誤的,可以要求單位或者受託人更正申報,也可以自行更正申報。

7. 處理渠道

為方便納稅人,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線上稅務渠道。 納稅人可優先通過個人所得稅APP和**辦理決算,稅務機關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專案預填服務; 如不便通過上述方式辦理,也可郵寄或到稅務服務大廳辦理。

納稅人選擇郵寄申報的,應當將申報表寄送至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公布的位址,以及根據本公告第九條確定的國家計畫稅務機關所在地的市。

8. 申報資訊和材料的保留

納稅人如需修改相關基本資訊,增加扣除額或稅收優惠以適用於最終結算的,還應按規定填寫相關資訊並提供證明材料。 納稅人需要仔細核對,確保填寫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納稅人和代理機構應當自最終結算期結束之日起,將專項加計扣除、稅收優惠等相關材料保留5年。

有股權(**獎勵(包括以境外企業股權為標的國內企業對員工的股權獎勵)、轉化在職科技成果現金獎勵等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備案。 同時,納稅人在乙個納稅年度內多次向同一單位取得股權激勵的,按該單位合併計算預扣稅額。 納稅人在乙個納稅年度內從不同單位獲得股權激勵的,可以向當前單位提供前乙個單位獲得的股權激勵的相關資訊,並合併計算和預扣稅款,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向稅務機關申報合併申報。

9. 接受申報的稅務機關

按照便利、就近的原則,納稅人自行辦理或者受託人代為辦理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雇主,他們可以選擇向其中乙個雇主報告。

納稅人未持有就業單位的,應當向戶籍地、慣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主要收入所在地是指2023年累計向納稅人繳納勞動報酬、作者報酬和特許權使用費最多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單位為納稅人並辦理最終結算的,應當向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為便於納稅服務和徵收管理,最終結算期結束後,稅務部門將對尚未完成結算申報和多次股權激勵合併申報的納稅人確定稅務主管機關。

10.退稅(補稅)。

1)退稅。

納稅人申請最終結算退稅的,應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立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 稅務機關依照規定審批後,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納稅人未提供有效銀行賬戶,或者提供的資訊有誤的,稅務機關將通知納稅人進行更正,納稅人按要求更正後依法申請退稅。

為方便退稅,2023年年綜合所得額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可選擇使用個人所得稅App提供的簡易申報功能或**,方便辦理算賬退稅。

納稅人申請2023年度年度調稅退稅和其他退稅的,應當在提交2022年及往年度納稅申報表後依法申請退稅,或者經稅務機關告知2022年度及往年度調稅申報表存在疑問但未更正、說明情形的。

2)處理補繳稅款。

辦理決算並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通過網上銀行、稅務服務大廳的POS機、銀行櫃檯、非銀行支付機構等繳納稅款。 如果納稅人通過郵寄方式申報和繳納稅款,納稅人需要關注申報進度,並通過個人所得稅APP和**或主管稅務機關的稅務服務部門及時繳納稅款。

如果納稅人在最後結算後需要繳納稅款,但未申報納稅或在最後結算期結束後仍未足額繳納稅款的,一旦發現,稅務機關將責令納稅人限期更正,並將相關稅務檔案送達納稅人。 未簽字的《稅務單證電子送達確認書》的,應當以其他方式送達。 同時,稅務機關將依法處以滯納金,並在個人所得稅的稅務記錄中標明。

納稅人因申報資訊填寫錯誤導致多退、少繳稅款,納稅人主動或者被稅務機關提醒及時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初次違規不罰”的原則免除納稅人的處罰。

十。

1.最終結算服務。

稅務機關推出一系列優化服務措施,加強最終結算政策解讀和操作指導,按類別編制稅務指引,通俗易懂地講解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開展催收服務,通過個人所得稅APP、納稅服務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稅諮詢,幫助納稅人解決疑難問題,積極響應納稅人訴求。

在最終結算開始前,納稅人可登入個人所得稅APP、**查詢其綜合所得稅狀況,檢視銀行卡等基本資訊、專項附加扣除涉案人員身份資訊等,為最終結算做準備。

為引導納稅人合理有序地辦理最終結算,提高納稅人的體驗,主管稅務機關將分批、分期通知納稅人,提醒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最後結算。 同時,稅務部門已上線預約服務,前期(3月1日至3月20日)需要辦理結算的納稅人,可根據自身情況,在2月21日後通過個人所得稅APP預約上述任一時間段。 3月2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無需預約,可隨時申請。

對符合最終結算退稅條件,生活負擔較重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給予優先退稅服務。 稅務機關可以為老年人、行動不便、難以獨立完成結算的特殊群體提供個性化、便捷的服務。

十。

2. 其他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我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62號)第一條、第四條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執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延長實施支援居民換房相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8號),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自有住房、自住房後1年內在同一城市回購房屋的納稅人可以按規定申請退還其現有住房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居民購房個人所得稅政策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1號)將貫徹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點選文章末尾的“閱讀原文”。附件:

1.個人所得稅稅率表(適用於綜合所得所得額)。

2.個人所得稅年度自我納稅申報表(表格A、簡體版、問答版)。

3.個人所得稅年度自我納稅申報表(表格 B)。

國家稅務總局

1月 31, 2024.

解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決算的公告解讀

為認真貫徹落實第一次經濟工作會議部署,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幫助納稅人順利、規範地完成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收益結算(以下簡稱終算),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並印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23年度全面收益結算工作的公告》。《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決算繳費》(以下簡稱《公告》)在充分聽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現解釋如下:

一、《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是什麼?

2019年新《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標誌著我國建立了全面、分類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新稅法要求,年終後,納稅人需要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作者報酬、特許權使用費這四項綜合所得彙總並計稅,並與稅務機關進行最終結算,結清應退稅或應繳稅款。 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中介機構、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前四期最終結算工作穩定有序,最終結算制度的穩定性和便利性不斷提高。 因此,《公告》在全面延續前四次終算公告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了納稅服務措施,並提醒了終算中容易出錯的點,方便納稅人更方便、更準確地完成終算。

《公告》共收錄12條。 第一條至第四條主要明確了最終清償的內容、不需要最終清償的情形、需要終清的情形,以及納稅人可以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等稅前扣除; 第五條至第九條主要明確了時間、方式、渠道、申報資訊和資料保留,以及受理最終結算的稅務機關。 第十條主要對辦理最終退稅(補償)的程式和要求作了具體規定; 第十一條主要側重於稅務機關提供的納稅服務,預約辦理稅款,優先退稅。 第十二條主要明確了有關規定的適用關係。

2. 與往年相比,《公告》有哪些主要變化?

該公告總體上延續了之前最終和解公告的框架和內容。 主要變化是:

首先,在第6條“處理方式”一節中,進一步延長了最終結算機構的確認時間。 如果納稅人有辦理交易的需要,則不再需要在4月30日前與單位確認委託關係,以便為納稅人和單位留出足夠的時間處理最終結算。

其次,在第八條“申報資訊及資料保留”部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實施的公告》(2023年第25號)的相關規定,股權激勵單獨徵稅政策延長至2027年底。 本著便利納稅人經營的原則,《公告》進一步明確了對獲得兩次以上股權激勵的納稅人合併申報多項股權激勵的方式、時間和地點。

三是在第十條“退稅(補)”部分,針對未全額申報、補繳稅款的納稅人,進一步明確了最終結算相關單據送達的規定,督促未申報、足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四是第十一條“最終結算服務”部分,進一步完善了稅務辦理預約制度。 考慮到今年春節假期較晚,稅務處理最終結算預約開始時間將調整為2月21日。

3. 今年推出的新增服務優化措施有哪些?

在不斷優化納稅服務的基礎上,本年度決算推出以下便利措施:

(一)進一步擴大退稅優惠服務範圍。 對年收入在6萬元以下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在前幾年為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提供個人所得稅APP和簡易申報管理服務的基礎上,進一步提供優先退稅服務,不斷提高納稅人的獲利感。

(二)進一步拓展結算終局申報單預填服務。 依託國家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稅務部門共享的醫療費用資料和個人養老金資料,為納稅人提供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資訊和個人養老金資訊預填服務,為納稅人提供更好的申報體驗。

(三)進一步優化納稅人個人所得稅APP的運營體驗。 公升級IIT APP版本,重構渠道頁面,重新設計功能圖示,避免業務功能交叉,整合辦(辦)事、核(問)事項展示,突出“待辦”提示,讓納稅人體驗更加友好。

4、對於本年度未依法完成算賬的納稅人,有哪些監管措施?

從近幾年的最終結算情況來看,大多數納稅人能夠如實填寫所得和扣除資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然而,稅務部門也發現,少數納稅人為了達到多退稅或少繳稅款的目的,虛假或錯誤地申報了收入或扣除額。 在今年的最終和解中,監管提醒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得到加強:

(一)加強對納稅人錯報專項附加扣除的監督提醒。 對於未按規定填寫專項附加扣除的情形,如夫妻按100%的比例填寫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或篡改證明資訊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等,一經發現, 稅務機關會通過個人所得稅APP、**或扣繳義務人等渠道進行提醒。納稅人新獲得抵扣或者稅收優惠的,應當填寫相關資訊,提供證明材料。 納稅人拒不改正或者未說明情況的,稅務機關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最終結算涉及相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的規定,暫停專項加計扣除。 納稅人在更正相關資訊或按規定說明情況後,可繼續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二)加強對未申報、未足額補繳稅款的納稅人的監督提醒。 對於需要在算盤中納稅的納稅人,如在算計期結束後未申報納稅或未足額繳納稅款的,一旦發現,稅務機關將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等電子渠道將稅務檔案交付給納稅人, **等依法採取其他方式,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法處以滯納金,並註明在其個人所得稅《稅務記錄》中。

請納稅人依法如實辦理個人所得稅對賬,並對依法提交的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對虛假填寫、篡改證明材料等嚴重情形的,稅務部門將依法嚴肅處理,將其列入稅務監管重點人員名單,並加強對未來三個納稅年度申報的審查; 情節惡劣的,稅務機關依法依規立案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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