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第20條》裡有一座橋:
因為行動勇敢,韓宇辰在街上被學校教務主任兒子請來的幾名暴徒狠狠地毆打,因為父親韓明對“正當防衛”和“相互攻擊”的嚴格教導不敢還手,臉上和身上留下了多處軟組織傷。
韓雨辰回家後,母親李茂娟不停地給韓雨辰擦傷口和身體,差點讓韓雨辰的**“禿頭”。 李茂娟擦了擦,讓韓雨辰的父親韓明去報案。 但韓明以“傷勢太輕”為由未報案,認為不符合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
對於電影中的這一幕,王律師認為,對韓雨辰父母的處理是不恰當的。 電影中沒有其他特別的解釋,可能會誤導觀眾。 因此,王先生對此有幾點看法:
首先是韓雨辰的父親韓銘的不恰當。 影片中展示的基本事實是,韓雨辰被毆打,身上有傷疤。 對此,被害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其他證人、知情人也有權在事發時向警方報案,無論案件所涉事實是否構成犯罪或治安案件。
在報案問題上,《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機關執法細則(三)》等規範性檔案對達到報案具體標準和條件沒有要求; 但僅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然後在初步調查的基礎上,確定舉報事實是否已經發生,以及引發舉報的事實性質是刑事案件還是治安案件。接收機關是否具有管轄權等。
從現有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來看,韓宇辰被毆打後有基本傷,符合報案的基本條件,不會是虛假報案,如果其父母向公安機關報案,接到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並進行初步核實。
公安機關的初步核查非常重要。 在司法實踐中,韓宇辰的父母不可能自行發現監控情況,但公安機關可以及時獲得沿街或相關區域的監控。 因此,及時報告有利於證據的發現和固定。 作為一名執業20多年的檢察官,韓明不報案的意見與他作為法律從業者的身份不符,無法從影片的語境中得到合理的解釋。
二是韓雨辰的母親李茂娟的不恰當。 在實踐中,有現場的案件發生後,首先需要做的就是保護現場,以便辦案機關及時收集和固定證據。 在毆打案件中,保護場景本身涉及受害者(受害者)的身體。
影片中,表現為毆打韓宇晨的歹徒採取拳打腳踢的形式,直接打在韓宇辰的臉上和身體上。 在這種情況下,肇事者的生物資訊在接觸撞擊麵時不可避免地會留下,例如因接觸摩擦而脫落的殘留上皮細胞。 如及時報案,警方會安排傷者接受體檢及取樣。 這對鎖定很有好處**。 但在影片中,李茂娟讓韓銘報案,同時反覆擦拭傷口和身體,這是不該做的。
當然,作為電影作品中的一座橋梁,藝術源於生活之上的生活是可以理解的。 但希望觀眾能夠理解,這一集對韓雨辰父母的處理是不正確的。 王律師提醒,傷害案件發生後首先要做的就是報案,這樣便於公安機關收集和固定證據,而不是像韓明那樣,認為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就不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