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放煙花爆竹要小心,造成人身傷害必須承擔“無過錯責任”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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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春節,對於一些人來說,最開心的就是放烟花。

禁止變成限制,有自由和限制。

近年來,許多地方以法律、法規或政策的形式禁止在城市地區燃放煙花爆竹。 雖然有人反對這項規定,但經過多年的實施,公眾已經逐漸適應了它。

今年春節前夕,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起合法性審查,指出憲法和法律沒有禁止公民燃放煙花爆竹,也沒有授權地方政府立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因此各地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超出了上級法律規定的範圍,違反了“凡事不限法律不禁止“,應予廢止或修改。在此背景下,煙花爆竹已從禁令改為有條件許可,即可以在特定時間和特定區域自由燃放。

所以今年的春節,城鄉的鞭炮聲此起彼伏,層出不窮,烟花在天空中綻放,彩燈在地面上綻放,為城市增添了一道絢麗燦爛的風景線。 許多人釋放了多年來被壓抑的慾望,並通過開槍成癮來“報復”。

正因為如此,對煙花爆竹時間和面積的限制在實踐中很容易被打破。 由此產生的噪音和空氣汙染引起了許多人的厭惡。

與其討論是否應該燃放煙花爆竹的問題,我們更想提醒大家另乙個更實際的法律問題:燃放煙花爆竹是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為,如果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無論燃放煙花爆竹的人是否有過錯, 您將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因燃放煙花爆竹導致鄰居眼睛受傷,醫療費用65%將得到賠償。

讓我們看乙個真實世界的例子。 在乙個喜慶的夜晚,王某在店門口燃放煙花,引來圍觀人群。 當鄰居李某抬頭**時,他意外地在烟花爆炸後摔倒在臉上,導致他的右眼當場流血。 醫院的診斷顯示,李某有結膜撕裂傷和眼球鈍挫傷。 雖然醫院**,但李某的傷勢持續惡化,最終導致視網膜脫離、玻璃體出血、增生性玻璃體視網膜病變、眼挫傷、視網膜破裂等嚴重傷害,共計醫療費用2906183元。 經評估,李某被認定為八級殘疾。 李某要求王某賠償損失,但遭到拒絕後,他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審理,法院認為燃放煙花爆竹屬於高度危險行為,王某在店門口燃放煙花爆竹是高度危險行為的實施者。 李某右眼受傷與王某的烟花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王某應承擔因某某右眼受傷而造成的一切損失。 同時,李某作為成年人,對危險環境應具備足夠的認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在高度危險環境中應加強自我保護,而他本人也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因此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王某應承擔李某損失的65%,李某應承擔35%的責任。

宣告:高度危險行為和無過錯責任。

在上述案例中,有兩個法律概念值得注意:高度危險行為、無過錯責任。

《民法典》第八章“侵權責任”部分規定了高度危險行為的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高度危險行為包括:

民用核設施的執行,或將核材料運入或運出核設施。 它主要是指核電站的執行。

民用飛機運營。 包括民用飛機、無人機、氣球等。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使用高鐵運輸。 包括塔吊的使用、高壓輸電、地鐵或隧道的建設、高鐵、高速公路作業等。

擁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高腐蝕性、高致病性和其他高度危險物質;

上述高度危險物品的遺失或遺棄;

非法持有上述高度危險物品。

由於煙花爆竹易燃易爆,可以歸類為高度危險物質,因此燃放煙花爆竹是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為。

關於高度危險行為的責任,《民法典》第1236條規定:“從事高度危險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一規定看似簡單,但實際上卻很不尋常,因為根據這一規定,高度危險行為造成的損害無過錯責任。

什麼是無過失責任?

一般情況下,行為是否對他人造成損害,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取決於侵權行為人、損害結果、侵權行為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行為人的過錯四個要素。 也就是說,如果乙個人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權益,並因此造成損害,那麼侵權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就要看他在該行為中是否有過錯。 有過錯就有責任; 反之,如果沒有過錯,即使他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他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這在民法中被稱為“過失責任原則”。 最典型的例子是正當防衛和緊急迴避,雖然這兩類行為會給他人造成損害,但由於行為人沒有主觀過錯,因此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民法典》除了有過錯責任原則外,還規定了無過錯責任。 所謂無過錯責任,是指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只要行為人侵犯他人權益,並因此造成損害,侵權人就應承擔賠償責任,行為人是否主觀過錯無關緊要。 簡而言之,無過錯責任是指無過錯責任。

顯然,無過錯責任對行為人來說有些不分青紅皂白,不符合衡平責任原則,而是對被害人一種特殊的傾向性保護。 根據《民法典》等法律規定,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的常見情形有: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侵權行為、高度危險行為造成的侵權、禁止飼養的兇猛犬造成的侵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員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後者人身傷害的; 等。

無過錯責任並不一定意味著承擔全部責任。

在上述案件中,王某對李某的眼睛殘疾承擔了無過錯責任。 即使王某在法律允許的時間和地點燃放煙花爆竹,他也提醒圍觀者注意安全,他沒有過錯,不能免除賠償責任。

但是,法律也規定,在一些無過錯責任的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也對損害的發生負有責任,那麼侵權行為人的賠償責任可以減輕。 如果損害是由受害者故意造成的,或者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那麼侵權人可能不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1239條規定:“占有、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高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質,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的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被侵權方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法院判決李某對其眼部殘疾負有35%責任,依據本條的規定。

因此,燃放煙花爆竹時,一定要做好高度的安全注意,以免對他人造成傷害,煙花爆竹人也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安全。 對於兒童來說,一方面不能單獨燃放煙花爆竹,另一方面燃放煙花爆竹時也要伴有**煙花爆竹。

這也呼應了一句格言:“任何自由都伴隨著一定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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