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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償付權(以下簡稱“優先償付權”)的性質一般認為是法定優先償付權,即債權人依法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優先於其他民事債權的補償權。 類似於船舶和民用航空器的優先償付權,不需要登記。優先還款權優先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不如商品房消費者要求交付房屋的權利,也低於商品房消費者在房屋無法交付且無法實際交付的情況下要求返還價款的權利。 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排除期限,法律明確規定排除期限最長為18個月,當事人約定不變更,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不適用。
7.1.優先權的被賠償主體。
7.1.1.違章建築的承包人。
一般情況下,違章建築是指違反土地管理部門或者城市規劃部門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規定的違法建築行為,以及被規劃行政部門認定為違法的房屋等構築物。
根據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違法建築能否“採取整改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來區分違法建築,屬於“仍能採取整改措施”的違法建築,給予改正期限,處五分以上以上罰款超過建設工程造價的10%,違章建築經採取糾正措施後成為合法建築,承包人享有依法獲得工程價款補償的優先權;違法建築不能採取整改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原則上,承包人沒有優先獲得賠償的權利。
由於缺乏土地使用手續、規劃許可手續和施工許可手續,即使具有使用價值和使用功能,由於發包人和承包人均存在違章施工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三不”建築應限期拆除, 優先賠償權的客體將不存在或不可能穩定存在,“三不”樓本身不能用於打折、拍賣、出售。因此,“三無”樓宇承包人在庭審辯論結束前未取得相關手續的,不享有優先獲得賠償的權利。 判決生效後,“三無”樓經相關手續合法化的,律師可以建議承包人考慮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審,該條規定“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7.1.2、專案債權受讓人。
專案債權是指開包方就建設專案應向承包人支付的專案款項,或者發包人根據生效判決書確認的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項,包括工程付款、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 承辦律師可以提醒委託人,專案債權的受讓人不一定享有優先償付權。
根據《建築工程司法解釋(一)》第35條和《民法典》第807條的規定,明確規定只有與發包人訂立了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優先獲得賠償的權利,受讓人不享有優先賠償權。
少數人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允許建設費債權轉讓,還款優先權也應作為債權的從屬權利轉讓,償付優先權不是個人的、排他性的。 根據風險與收益均等的原則,專案付款債權的受讓人在支付相應對價並承擔專案貨款拖欠風險後,還應享有優先還款權。
7.1.3、民事執行程式中專案債權轉讓的受讓人
承辦律師可以提醒當事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轉讓後,受讓人可以依照《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範》第五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增補債務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執行申請人。民事執行中的當事人,其中規定“受讓人取得債權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執行申請人”,法院的執行依據為原生效判決。但專案債權相對特殊,對於轉讓後工程價款是否享有優先償付,實踐中存在較多爭議。 當事人應當意識到,在受讓人優先獲得賠償的權利得不到支援的地區,執行法院變更執行申請人的決定存在不確定性。
7.1.4 實際建構函式。
根據《建築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五條、《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實際施工人原則上不享有優先賠償權。
7.2 行使優先獲得賠償權的前提條件。
7.2.1、建設工程質量合格。
根據《建築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是承包人行使優先賠償權的前提條件,建設工程的竣工並不一定影響優先賠償權的行使。
根據《建設法》第三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建設工程的相關國家安全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當合同約定的專案質量標準高於國家法定質量標準時,如果專案質量達到國家法定質量標準但未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承辦律師可以主張承包人通常享有本案的優先賠償權, 但仍然存在一些爭議。多數觀點認為,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是國家對建設工程進行竣工驗收的最低法定標準,只要建設工程質量合格,工程就可以交付使用,可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如果標準高於建設工程質量,則難以實現承包人獲得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制度的立法目的,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國家標準且低於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的,不影響承包人行使優先賠償權。
7.2.2、不適合打折拍賣的專案。
如果專案在法院執行階段無法拍賣,承包商的權利將落空。 對於不適合貼價拍賣的專案型別,常見的情況有:“三不”樓,審批手續無法糾正; 為公益目的而建造的國家機關辦公樓、軍隊建築、學校、醫院、市政道路、橋梁、鐵路等。
7.3 賠償的優先權範圍。
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四十條的規定,“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補償範圍,按照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建設工程價款範圍的規定確定。 承包人對逾期支付的建設工程價款要求優先賠償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建標〔2013〕44號《建設安裝工程費用構成》第一條, 其中規定,“建築安裝工程費用按構成要素分為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工程機械工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費用和稅費......按專案造價形成的先後順序,分為子專案造價、計量專案造價、其他工程造價、費用和稅費。 當事人主張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賠償範圍可參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建設工程價款範圍的規定,如果規定發生變化,優先賠償範圍也會發生變化。 同時,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逾期支付的損害賠償金不屬於優先賠償範圍。
7.3.1、停工、勞務損失優先獲得賠償的權利。
停工和損失的原因包括承包商責任事件、雇主責任事件(雇主違約)和雇主風險事件(**因素、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等)。 承辦律師可以提醒當事人注意,因用人單位責任事件和用人單位風險事件造成的停工損失,應當依照法律和合同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是否屬於優先賠償範圍在實踐中存在爭議。
大多數人認為,停工損失屬於現場人員和機械的停滯損失,相當於損失賠償,工程價格是施工過程中人工材料和機械的投入具體化到建築物中,而停工損失沒有具體化到建築物上, 不屬於專案價款,不屬於優先賠償權的範圍。
少數派意見認為,停工損失是《建設安裝工程費用專案構成》第一條規定的成本構成要素,參考了《2013年清單估價規範》第2條0.18、20.第23條、第2條0.第51條、第9條1.第1條第12款,第9條13.根據第三條的規定,成本形成順序也屬於合同履行過程中調整的合同價格,因此停工損失屬於建設工程價格,屬於優先權賠償的範圍。
7.3.2、優質專案獎勵價和加工獎勵優先權。
7.3.2.1 關於優質專案的獎勵價格。
為達到合同約定的高質量工程標準,承包人將採用較好的施工工藝並增加相應措施,承辦律師可參照《2013年清單估價規範》第2條0.第18條、第9條1.第1條和第15項,主張其為合同價款的組成部分,屬於優先補償的範圍。
7.3.2.2 關於加急獎。
因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加工、承包人採取措施加快工程進度而產生的履行合同費用,詳見《2013年清單估價規範》第2條0.25、第9條1.第1條第10款,第9條11.第二條規定,提早完工或加急施工的費用原則上屬於工程價款的一部分,屬於優先補償範圍。
但是,對於總合同中規定的提前完工獎勵,有觀點認為,該費用屬於承包人的單純利潤條款,不享有優先補償權,因為它不屬於工程價款。 也有觀點認為,如果承包人實際承擔了專案提前完工的相關工程費用,提前完工獎勵可以計入工程付款,屬於優先補償權的範圍。
7.4 優惠的補償方式。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律師可以建議承包人行使優先賠償權,包括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打折工程價款,或者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拍賣工程。 建設專案的價格應優先於折扣或拍賣的專案價格。
7.4.1. 商事仲裁。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爭議屬於商事仲裁機構受理的案件範圍,仲裁裁決自發布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因此,承包人行使通過商事仲裁獲得補償的優先權是依法合法的,是行使該權利的有效方式。
7.4.2.訴訟(仲裁)調解確認。
由於調解不公開,賠償優先,目前沒有登記公示的制度要求,或者開發商和承包商有可能利用調解制度損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實踐中,對賠償優先權的調解確認將持謹慎態度,律師可以建議承包人最好通過民事判決或仲裁裁決等方式確認賠償優先權。
7.4.3 協商折扣。
即使發包人與承包人共同聘請鑑定機構對建設工程價值進行科學評估,也可能因發包人的其他債權最終未得到全額償付甚至償付比例較低而引起撤銷訴訟,承辦律師可以建議承包人慎重選擇以協議折扣的方式行使優先償付權。
7.4.4 單方面溝通。
至於承包人是否可以通過單方信函方式行使優先賠償權,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並未明確規定,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律師可以建議承包人慎重選擇以單方信函方式行使賠償優先權。
7.5 保修付款的優先權。
保修金實質上是承包人工程付款的一部分,因此根據《民法典》第807條的規定,承包人在保修金金額範圍內享有優先賠償權。
根據《建築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四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有權按照開發商與受託人約定的保修金返還時間計算優先賠償權的起始時間,並要求優先賠償。 開發商與受託方對退還保修金的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優先權補償保修金的起始時間,按照《建築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計算。 如果保修金是分期退還的,在實踐中,優先賠償權的起點是按照各期間的歸還時間單獨計算的,承包人可以考慮在每期保修金期滿後最多18個月內及時主張優先賠償權。
7.6 權利的優先權。
7.6.1、商品房消費者要求交房的權利和要求返還價款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障商品房消費者權利的答覆》(發部〔2023〕1號)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商品房消費者主張的房屋交付請求權和要求退價的權利優先於建設工程價款補償的優先權。
7.6.2 破產程式中的優先權。
在破產程式中,仍然適用《建築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三十六條,即承包人的優先償付權優先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根據《破產法》第三條的規定,優先償付權消滅或者實現後的剩餘部分,可用於清償破產程式中的破產費用、共同債務和其他破產債權。 實踐中,管理人因原中止的建設專案繼續施工等有利於實現優先償付權的行為而發生的債務,視為有利於實現優先償付權的共同利益債務,因此在原承包人優先償付工程價款優先權之前清償。
7.7 承包人放棄和限制賠償優先權的效力。
放棄和限制優先權是指通過簽署協議或單方面承諾,放棄或限制承包商對發包人或特定第三方的優先權。 在承包人放棄這一權利後,專案對發包人的價款就成為普通的金錢債權,不如有擔保債權,與其他無擔保的普通債權的償付順序相同。
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梳理出對賠償優先權的限制主要有兩類:一是承包人與發包人約定限制行使優先權的條件、債權數額或工程範圍,限制的法律效力類似於部分放棄承包人的優先權。 二是承包人僅向特定第三方承諾放棄優先於第三方債權的償付權,且放棄對發包人的其他權利人沒有影響,其他權利人不能對承包人提起承諾。
根據《建築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不損害建築工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人放棄或者限制抵押權人優先還款的承諾原則上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承包人的放棄或限制損害了建築工人的利益,則該放棄和限制無效,承包人仍享有優先獲得賠償的權利。
本文源自《類似案件同一判決規則》,如侵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