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已經是眾所周知的了,但是湖北發生了一件特別奇怪的事情,徐某剛坐了一輛醉酒劉開的車,卻也被認定為酒後駕車,這是怎麼回事?
1.案例彙總。
本案中的徐某和劉某是多年的好兄弟,有一天劉某因為鬱悶而打電話給徐某,請他出來喝酒,徐某立即答應了,並立即開車前往約定的地點。
喝了三輪酒後,兩人都喝醉了頭暈,看時間不早也不早了,兩人準備開車離開,但兩人知道自己喝醉了卻沒有叫代駕,徐某反而直接把鑰匙扔給了劉某,讓他開門。
但當時,劉某明顯喝多了,回去的路上車速也很快,在經過乙個紅綠燈路口時,因為車速太快,他沒有把握方向,車輛失控,轉向路邊的花壇。
交警趕到現場後,聞到一股酒味,立即對兩人進行酒精檢測,酒精含量高達2249毫克,大大超過了酒後駕車的標準。
交警在詢問了徐某乘客後得知,他交出鑰匙的是劉某,隨後交警將兩人移交給檢方,兩人的行為已構成共同犯罪。
2.案例分析。
根據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血液酒精含量為80毫克以上的機動車,屬於酒後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從現場測試的劉某血液酒精含量來看,劉某犯了危險駕駛罪已經是板上釘釘的事情,但為什麼徐某被認定為劉某的共犯呢?
相信很多人會疑惑,我只是坐了一輛車,沒開車,為什麼還酒後駕車?
那麼,我們應該如何判斷徐某是否是劉曉波的同謀呢? 最主要的是看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否有共同的意圖。
共犯一般需要有共同的意圖或共謀,即共同策劃或決定參與犯罪行為。 這可以通過口頭或書面協議,或通過行動中的默契來實現。
顯然,徐某知道劉某喝多了,把鑰匙交給了劉某開車,而劉某沒有阻止或拒絕徐某,兩人就共同犯罪的行為達成了默契。
其次,無論共犯是否實際參與,共犯都需要實際參與犯罪行為,直接參與犯罪行為,或者提供支援、協助或者協助或者其他間接行為。
劉某是酒駕的直接加害人,直接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劉某沒有機會在沒有徐某提供鑰匙、同意和支援的情況下駕駛汽車,因此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提供支援和協助。
第三,無論是否知道,共犯都需要知道主犯的意圖和犯罪活動的性質,並明知而繼續參與或支援犯罪行為。
徐某知道酒駕是犯罪行為,但他還是要把車鑰匙交給醉酒的劉某,從這一點可以看出,徐某是酒後駕車,是明知故犯扶持劉某的,第四,是否有犯罪意圖,共犯需要有犯罪意圖或惡意, 也就是說,他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犯罪並故意參與。
劉某和徐某都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對酒駕也很清楚,但還是要知法違法。
一次失誤變成了千年仇恨,劉、徐二人的行為不僅給自己留下了不可磨滅的案記,也影響了他們的孩子和後代。
因此,我們必須時刻牢記“開車時不要喝酒,喝酒時不要開車”,我們不能因為朋友的正直而把車借給喝酒的朋友。
這種行為不僅會給我們自己帶來無法彌補的後果,而且會給我們的家庭和子孫後代帶來沉重的負擔。
開車時不要喝酒,酒後不要開車“是為了保護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酒後駕車是極其危險和不負責任的。
它會增加交通事故的風險,對自己和他人造成嚴重傷害甚至致命後果。 我們需要明白,生命是最寶貴的資產,乙個酒後駕車的錯誤決定可能會導致一場永遠無法挽回的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