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元機票錢不退,只退燃油基建費和酒店預訂費。 今天,在新疆烏魯木齊工作的吳女士告訴《工人**》記者,1月14日,她花了1601元在某**旅遊平台上訂了一家“航班酒店”,想取消訂單,卻發現1200元的機票費無法退還,她覺得很不合理。
1月14日,吳女士通過**旅遊平台購買了一張1月24日從烏魯木齊飛往深圳的海南航空機票,途經蘭州轉機,抵達深圳當晚的酒店住宿費**共計1601元。 1月16日,出發時間前8天,吳女士在站台申請了退票。
然而,吳女士點選退款後,訂單頁面上彈出的退款明細,著實讓她大吃一驚:“1200元的機票不退,只退401元! 隨後,吳女士立即聯絡了平台和航空公司的客服人員,被告知她的訂單無法更改,“機票不可退款”。
訂票時,沒有看到無法改票,不退票款的提示,但是我訂了配套酒店,因為到深圳太晚了。 吳女士很疑惑,“以前,如果出現臨時取消機票,平台或航空公司會按照階梯標準扣除手續費。 ”
隨後,吳女士在其他訂票平台上搜尋了同一家航空公司、同一航線、同一時間的航班,包括機票和酒店服務以及同價1000多元的航班。 “根據同類航班的退變更規則,我1月16日的退票應該收取326元的手續費,而不是扣除1200元的機票。 吳女士說。
該平台和航空公司表示,他們已經警告過機票不能退款。 但是,這些對消費者有重要影響的條款不應該彈出或加粗嗎? 而且,即使有,這樣的條款真的合理嗎? 吳女士問道。
對此,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銀江表示,退票改簽規則要公平合理,要有效告知消費者。 特別是,一些與消費者有重大關係的資訊,應以顯著的方式提醒,以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因航空公司或平台未能履行其應盡義務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 此外,航空公司和平台都應暢通消費者權益保護渠道,可考慮制定階梯式退款手續費規則或設定預訂“半小時猶豫期”,以免給誤操作的消費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如今,出行方式的選擇很多,企業只有提供好的服務,讓消費者獲得良好的消費體驗,才能實現長遠發展。 陳銀江說。
截至發稿時,吳女士仍在與平台和航空公司進行談判,尚未收到對她要求的新回應。 (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