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接到乙個河南省某工廠裝修合同的案例,事情是這樣的,客戶H作為擔保人向建設單位A提供工程款支付的一般責任擔保,現在建設單位沒有按時支付,建設單位B將A和擔保人H告上法庭。
客戶H對AB公司的裝修裝修情況並不知情,因為H租用了A的廠房,而B經常來廠,所以要籤乙份保證書才能正常經營。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如果裝修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那麼裝修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影響到H的全部責任問題。 為此,我查閱了大量的案例和相關文章,得出的結論是,“工裝”的建設應該具備相應的建築企業資質。
首先,裝修工程應屬於建設工程。
由於最高人民法院已將裝修合同糾紛的訴因列在建築合同中,因此裝修合同應當是建築合同的一種。
最高人民法院對《裝飾裝修工程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賠償權的信函(〔2004〕民一塔字14號)的答覆,明確了裝修工程為建設工程。 裝修承包人享有一定的優先補償權。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1適用於建設工程。 根據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單位必須具有建設企業資質,否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第三,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建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第389頁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認為,“裝飾裝修工程根據實際情況大致可分為家庭家居裝飾和工業裝飾。 兩者有明顯的區別:(1)指向物件不同。 前者用於家庭住宅,後者用於商業、工業和公共場所。 (2)比例不同。 後者的規模通常比前者的規模大得多。 (3)設計不同。 前者偏向於個性化,具有高度的靈活性,而後者通常是理性的,具有各種規範性要求。 (4)建造者的資格要求不同。 前者沒有強制性的資格要求,後者有強制性的資格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家裝不是強制性的,而工具是強制性的。
綜上所述,我們還是要注意房屋的裝修,如果簡單的家裝一般不需要建築裝修資質,但如果涉及工廠、寫字樓、賓館、電影院等工業裝修涉及範圍較大、工藝繁多,就還是需要檢查施工單位的建築裝修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