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1.原判決判令“承德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新的行政行為”,沒有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委託鑑定機構進行評估的訴訟請求”,客觀上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2.被告對承德天順2020年(土地評估)字第022號土地估價報告提出了若干問題,天順公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當時涉案土地的實際情況一一答辯。 在缺乏針對性、合法、有效證據支援被告的前提下,應以承德天順2020年土地估價報告(土地估價)字字第022號的評估結果作為安業公司支付土地轉讓費的法律依據。
【案情基本】。
2005年12月12日,承德市城鄉規劃局制定了(52)承德惠強礦業大廈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其中建築設計要求中容積率為:在建築間距符合現行國家防水、救災等規範要求時,容積率不超過35。
2006年11月30日,承德市規劃審批委員會召開專項會議,對惠強礦業大廈三項規劃方案進行審議,認為二號標準方案總體布局合理,建築簡潔現代,城市景觀效果良好,基本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規劃方案總建築面積72180平方公尺,其中地面總建築面積67626平方公尺9平方公尺,容積率476、建築密度35%,停車位120個。 會議原則上同意了該計畫和擬議的修正案。
2007年1月15日,原告安業公司與巨集威公司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取得大石廟鎮碧陵嶺北側土地使用權。 2007年4月3日,承德市人民為原告申請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原告在該地塊上開發、建造了惠強礦業大廈專案。
2008年8月21日,承德市城鄉規劃局根據《關於批准承德市規劃局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方案調整辦法的通知》,向承德市國土資源局發出關於部分規劃條件變更的信函, 其中,惠強礦業大廈原規劃條件[〔2005〕52號]容積率不超過35. 經核准的經修訂的容積率為50。
承德市國土資源局委託金豐公司評估安業公司惠強礦樓專案因計畫提高容積率而應支付的土地出讓費金額。 2015年9月2日,金豐公司出具土地評估報告,說明:評估基準日:2006年11月30日; 土地用途:商業; 容積率:待評估宗地原規劃容積率為35、改變規劃條件後容積率為50。881050,000元。
2015年10月10日,被告承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原告發出第26號《關於變更大石廟部分嶺地塊(惠強礦業建築專案)規劃條件及補充繳納土地出讓費的通知》,要求原告繳納土地出讓費,提高容積率。 自收到此通知之日起30天內,容積率將增加35 調整為 50 陸路出讓費 88105萬元,原文〔2012〕168號宣告無效。 原告於2016年1月7日收到通知。 原告未逾期繳納土地轉讓費。
2018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發出《承德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催交大廟部分山脊地塊規劃條件變更所涉土地出讓費的通知》,其中指出: 2015年10月,我局印發了《承德市國土資源局關於變更大廟部分規劃條件的通知》第26號嶺地(惠強礦業建築專案)向貴公司補繳土地出讓費“,鑑於貴司使用的大廟部分嶺地的規劃容積比例為35 調整為 50、根據《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檔案規定,提高容積率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 經評估,確認貴公司應繳納881的土地轉讓費050,000元,但貴公司至今仍未支付。 請您在接到本通知後30日內到我局辦理土地出讓費繳納相關手續。
二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主張,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委託天順公司應安業公司的請求進行評估。 2020年4月2日,公司報交承德天順〔2020〕(土地評估)字第022號土地估價報告。 二審法院組織雙方對《土地估價報告》進行盤問,天順公司估價師出庭接受訊問。
[原告的索賠]。
安業一審訴訟請求:撤銷被告於2018年8月20日發出的《承德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催交大廟部分山脊地塊規劃條件變更所涉土地出讓費的通知》。
[法院裁決]。
一審判決撤銷了被告承德市自然資源規劃局於2018年8月20日發布的《承德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催交大廟部分嶺地塊規劃條件變更所涉土地出讓費的通知》; 責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採取新的行政行為。
二審判決:1、維持第一審行政判決第一項; 2.撤銷第一審行政判決第二項; 3、責令承德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按照承德天順〔土地評估〕字字第022號土地估價報告的評估結果,收回安業公司應付的土地轉讓費; 四、15萬元考核費由安業公司承擔。
[評論爭議的焦點]。
一《承德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催促改變大石廟部分嶺地塊規劃條件涉及補充繳納土地出讓費的通知》是否應當撤銷
《承德市國土資源局關於督促改變大廟部分山脊地塊規劃條件涉及補充繳納土地出讓費的通知》的主要證據不足
2008年8月21日,承德市城鄉規劃局委託某估價機構根據《關於變更部分規劃條件的函》編制土地估價報告。 即鑑定機構出具的考核報告以規劃委員會召開時間為依據,變更後的容積率以被告提供的規劃部門通知為依據,規劃部門通知中調整後的容積率與特別會議紀要中調整後的容積率不一致。
承德市國土資源局發布的《關於督促變更大廟部分山脊地塊涉及補充繳納土地出讓費的通知》是主要證據不足。
《承德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催促變更大石廟嶺地塊規劃條件涉及補充繳納土地出讓費的通知》應予撤銷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行政行為的判決,也可以判決被告人重新實施行政行為的:(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錯誤適用法律、法規的; ......
原審法院撤銷了承德市自然資源規劃局於2018年8月20日發布的《承德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催交大廟部分嶺地塊規劃條件變更所涉土地出讓費的通知》,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原判。
第二原判是否宜責令“承德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新的行政行為”。
原判決命令“承德市自然資源規劃局限期作出新的行政行為”確實不當。
原判決判令“承德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新的行政行為”,沒有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委託鑑定機構進行評估的訴訟請求”,客觀上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2.二審法院委託天順公司依法對涉案土地進行評估,並兼顧法律效力
成果與社會影響
事實上,承德市自然資源規劃局“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式重新評估行政行為”。 但是,啟動這一程式需要投入行政資源,因此,基於雙方當事人在一審中明確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主張,二審當事人也明確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第二審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二審法院秉承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著力解決矛盾、結案”的原則和宗旨,委託承德天順土地評估所依法對涉案土地進行評價,這也是一條“同道同路”, 這不僅得到了雙方的認可,而且體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3.承德天順〔2020〕(土地評估)字第022號《土地估價報告》應按此方式使用
裁判依據
承德天順〔2020〕(土地估價)字第022號《土地估價報告》採用“差額法”進行估價,符合雙方確認的兩個估價期下涉案土地當時的市場情況; 符合《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轉讓規範(試行)》(國祿字發〔2006〕114號)第八條的規定; 這也符合......承德市人民於2010年1月20日印發的《關於提高承德市國有建設用地容積率的辦法》(承德市人民字〔2010〕9號)補繳金額按評估結果和下列公式確定: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額 批准增加時新土地使用條件下的土地使用權市場** 批准增加時原土地條件下剩餘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市場**”。
承德天順〔2020〕(土地評估)字第022號《土地估價報告》確認,2006年末房屋銷售均價為3000套00元平方公尺,2008年8月房屋銷售均價為335000元平公尺,符合承德市雙橋區大石廟片區尚未形成規範發展,相對偏僻的事實。
根據承德市人民群眾在1999年發布的基準地價直到2007年才調整的客觀事實,承德天順〔2020〕(土地評估)字第022號《土地估價報告》採用以2006年日期為基準的1999年基準地價,符合上述規定3.符合當時的市場情況。
被告對承德天順2020年(土地評估)字第022號土地估價報告提出了若干問題,天順公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當時涉案土地的實際情況一一答辯。 在缺乏針對性、合法、有效證據支援被告的前提下,應以承德天順2020年土地估價報告(土地估價)字字第022號的評估結果作為安業公司支付土地轉讓費的法律依據。 更重要的是,被告在法庭上明確表示:“建議鑑定人核實原評估是否有變動,如果有,希望能給出補充意見,如果沒有,給法院答覆,提交答覆,我們以後不會再主張任何其他權利, 法院將依法裁決。 原告還明確表示,其“同意按照上述報告中確定的金額支付有關地塊的土地轉讓費”。 據此,二審法院確認承德天順2020年土地估價報告(土地估價)字第022號的估價結果為安業公司支付的土地轉讓費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