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李強總理簽署命令,發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涵蓋了碳排放權交易的各個主要環節,著力構建基礎制度框架,在相關制度設計上保持必要的靈活性,著力完善制度機制,以應對碳排放資料造假這一突出問題。
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了碳排放市場交易制度。
碳排放權交易是通過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政策工具,有助於積極穩健地推進碳達峰和碳中和。 多位專家認為,制定專門行政法規,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執行管理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保障和促進其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董事長賴曉明表示,《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了碳排放市場交易制度,是指導我國碳市場執行管理的法律依據,是碳市場發展的里程碑。
“在《條例》出台之前,碳排放權交易的管理主要依靠部門規章。 中國大學法學院教授朱曉表示,2014年12月,國家發改委出台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 2020年12月,生態環境部頒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規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 與上述部門規章相比,《規章》是上級行政法規。
據介紹,《條例》總結實踐經驗,堅持全過程管理,著力構建基本制度框架,保障碳排放權交易政策功能,共33條。
明確規範碳排放資料質量管理。
真實準確的碳排放資料是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良好執行的基礎。 朱瀟表示,2021年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成立後,整體執行相對穩定,但碳排放資料造假問題較為突出。 針對碳排放權交易實踐中的資料質量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了技術服務機構的責任和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除規定重點排放主體如實報告碳排放資料的義務外,還規定了資料原始記錄和管理台賬的義務; 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
朱曉認為,《條例》通過明確規定重點排放主體、監管部門、第三方機構等主體的義務和責任,加強了對碳排放資料質量的監督管理,有利於保障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平穩執行。
國家氣候變化戰略與國際合作研究中心主任徐華清也認為,《條例》對加強資料質量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建立了資料質量橫向部際聯合監督機制和縱向分級監督機制,嚴格落實資料質量管理責任制,加大對資料質量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
“與《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相比,行政處罰力度大幅加大,有助於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約束,有效保障碳排放資料質量。 徐華清說。
《條例》明確了違法所得沒收、罰款、下一年度限額、責令停產整頓、取消資質、限制就業等違反資料質量相關法律法規的法律責任。
定義了碳市場交易產品的現貨屬性。
《條例》規定,碳排放權交易產品包括碳排放權配額等政府批准的現貨交易產品。 我國碳市場仍處於發展初期,交易產品以現貨配額為主,配額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放給重點排放企業,重點排放企業獲得配額後可通過國家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買賣。
未來,結合碳排放權管理的相關要求,其他圍繞碳排放權的現貨交易產品,經審批後,將納入全國碳市場集中統一交易。 賴曉明說。
同時,根據《條例》的規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即所有交易活動均應由交易機構在場內組織,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 同時,《條例》明確,碳排放權交易可以採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其他符合國家相關法規的現貨交易方式。 其中,協議轉讓是指交易各方通過協商達成協議並確認交易的交易方式。 單向拍賣是指一方提交買賣申請,多個交易對手按照規定進入交易**的交易。
賴曉明認為,《條例》確立的現貨交易方式,不僅符合現階段碳市場相關主體的交易習慣和交易需求,也是適應碳現貨市場特點的重要選擇。
通過付費分銷和市場監管等制度提高政策靈活性。
《條例》明確了全國碳市場配額分配的思路和方向,配額免費分配,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逐步實施免費分配和有償分配相結合。
在賴曉明看來,付費配售機制的引入可以進一步增強企業“碳排放有成本,碳減碳有效益”的低碳發展意識,通過付費配售形成的一級市場可以提供最基本的流動性和履約保障,一級市場也可以與二級市場形成參考和聯動,進一步發揮碳定價的作用。
《條例》全面加強碳排放權交易活動的風險防範和管理。 禁止他人從事交易、操縱市場、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法行為納入全面交易監管。 操縱市場、擾亂市場秩序的方法包括但不限於欺詐、惡意串通、散布虛假資訊等。
賴曉明認為,相關處罰體現了碳市場的嚴肅性,也起到了保護作用,對正常購買配額按照規定完成支付起到了保護作用。
此外,為保證市場公平,《條例》明確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其他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監督管理的部門、登記機構、交易機構、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禁止人員)不得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明確監督管理制度是加強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乙個重要方面,也是制定《條例》的重要目的之一。 《條例》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為提高監管效率,《條例》還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平台,加強對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全過程監管,實現與相關部門的資訊共享。
責任編輯:Tactical Heng。
校對: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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