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內出軌,先後將37萬多元轉給情人,妻子發現後,將情人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轉賬款項。 作弊方贈予第三方的財產可以追回嗎? 2024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二批檢察機關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披露了“馮、李贈與合同糾紛訴案”。
丈夫把錢轉給他的情人。
妻子起訴要求賠償。
何某和馮某夫妻,育有一子一女。 從2017年8月開始,他經常在足浴場所消費,並結識了在這裡從事管理的李某,然後與某發生了婚外情。 李也知道他有家庭和孩子。
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他通過銀行卡向李某轉賬14筆,總額超過20元; 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為維持兩人關係,他通過微信向李某轉賬278筆,總額超過17萬元,包括“520”、“1314”等特殊含義。 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通過微信共轉賬9萬餘元給何某,並代何某支付5萬餘元。
二審法院裁定退還11萬元以上。
2020年1月,馮某向四川省宣漢縣法院提起訴訟,理由是賀某向李某贈與財產的行為侵犯了李某的財產權益,要求賀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贈與李某的財產無效,並要求某返還捐贈的財產和利息。 宣漢縣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馮某的訴訟請求。
馮某不服一審判決,向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他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向李某轉讓了37萬餘元,其財產處分不予馮某認可,贈與無效。 禮金的50%屬於馮,他無權處置。 他向李某捐贈了37萬元,扣除李某轉給何某的14萬多元後,剩下的23萬餘元。 23萬多元的50%的份額歸馮某所有,李某應該歸還。 達州市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李某向馮某返還了11萬餘元,並支付了利息。
檢察院依法上訴,判決被減刑。
馮某對二審判決不服,向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遂向達州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達州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本案贈與無效,應當全部返還贈物,遂向四川省檢察院提出抗訴。
關於夫妻對外贈與行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否部分無效或全部無效的問題,江蘇省、北京市等部分地區出台了相關裁判意見,但四川等地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案件的標準也不同。 四川省檢察院根據查證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認為:一、涉案捐贈屬於無效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應當是全部返還財產,終審判決在適用法律上確實存在錯誤。 二是終審判決部分返還贈與財產,直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超出當事人訴訟要求。 第三,終審判決間接認可了違反良俗習慣、損害無過錯配偶財產權益、不符合誠信公平核心價值觀的贈與。 2022年5月23日,四川省檢察院向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採納了檢察院在再審中的抗訴意見,於2022年10月31日作出民事判決,將判決改為李某向馮某返還23萬餘元(即轉賬37萬餘元,從李某預付款中扣除14萬餘元)並支付利息。
半數或全數退款。
它是如何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後,對“公序良俗”的認定通過了一般性規定,部分規定有較大的靈活解釋空間,表現為難以準確區分法律行為的不同因素以及違反公序良俗時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 因此,司法實踐中存在三種型別的判決:贈與的效力、贈與的部分效力和贈與的無效。
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糾紛,不應簡單定性,而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分析,除了考慮“公序良俗”外,還應全面考察贈與人與受贈人的主觀心態。
本案中,何某向第三人李某某捐贈的財產,特別是“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的款項轉移,顯然不屬於何某家庭的日常需要,也不是夫妻雙方的共識行為,因此不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丈夫和妻子財產的平等處置權。何某與李某之間轉收錢財的目的是為了維持婚外情,兩人的婚外情和轉賬行為侵犯了馮某作為配偶的合法權益,主觀上並非善意。
綜上所述,該贈與違反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效。 《民法典》第157條明確規定,因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
本案中,檢察院對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第三人,侵犯夫妻一方財產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要求第三人返還全部贈與財產,不僅保護了無過錯方和婚姻關係中子女的合法權益, 但也促使省檢察院、法院就這類案件達成司法共識,統一明確法律適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