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春節假期和法律題材電影《二十條》碰撞在一起,不看也是不合理的。 不過,律師看完律政劇后的感受卻略有不同,這可能是職業病,也可能是多年執業產生的感悟。
電影片名“第二十條”是指我國刑法第二十條中的正當辯護條款。 1997年,這一規定以我們現在看到的形式載入《刑法典》。 然而,它在司法實踐中很少使用,成功使用的就更少了。 據當地檢察院統計,以正當防衛為辯護意見的100起案件中,只有4起勝訴,20起被認定為過度防衛,其餘76起被認定為故意傷害。 正當防衛條款原本旨在鼓勵和保護與違法行為的鬥爭,但在實踐中已成為制約和障礙。
我們應該停止非法侵權,我們應該以什麼方式阻止非法侵權?
2020年,《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出台,明確規定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保護其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即“法律不能讓步於違法者”。 在確定正當防衛時,要根據辯護人辯護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到普通人在類似情況下可能的反應,充分考慮辯護人在面對違法犯罪時的緊迫感和緊張狀態。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以指導性案例的形式對具體情況的適用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在電影中花了兩個小時,在現實中花了二十年的正當辯護條款,終於擺脫了“殭屍條款”的尷尬局面。
當周圍的觀眾被“法律讓壞人犯罪更貴,而不是讓好人出手的代價更大”“我們不是在辦案,而是在做別人的命”“所有正確的事情都有代價,但你不能因為有代價而停止做”的台詞所感動, 我腦海中閃現的是法官、檢察官、警察和律師同事的場景。
我見過檢察官用證據與辯護人核對犯罪數量,法官對辯護人開誠布公地對待法律適用,公安人員可以尊重律師,而不是把律師當野獸。 當然,還有很多相反的例子。 ** 舉報、遇見; 我沒有報告,但我遇到過。
使人民陷入絕望的從來不是法律,而是執行法律的人。
電影中,雷佳音飾演的檢察官說自己“40歲了,我要平安,我要當官”,這是所有普通人的心聲,錯了嗎? 是的,一切正確的事情都有代價,但誰承擔這個代價,他為什麼要承擔呢? 公平正義是理想,吃喝拉扎爾只是需要,我不相信高尚情懷的存在,但我更相信人性。 允許司法機構做正確的事,不能以犧牲司法機構的工作為代價。 我們對司法腐敗採取零容忍態度,但我們應該容忍在法律適用上的意見分歧。
影片結尾,為自己辯護不被起訴的村民回到家中,妻子卻因為跳樓而臥病在床; 制止校園霸凌的兒子被撤職,但母親卻因意外傷害被行政拘留七天; 正義勇敢的司機很普通,卻死於車禍。 遲來的正義和原創的正義真的是一回事嗎? 我想這部電影給出了自己的答案。
應該怎麼做才能使正義不遲到? 我想這就是這部電影留給每個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