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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2日凌晨5點01分,剛剛和朋友看完一場演出的金女士正準備回家。
她當時20歲。
住在釜山西奧的一棟商住混合型樓宇裡,剛按下一樓電梯廳的按鈕等電梯,就被身後一名黑衣男子踢了一腳,左腳在迂迴的環形交叉路口踢了一腳,抬腿踢了一腳。
手無寸鐵的金某在頭部撞牆後失去平衡倒地,黑衣男子迅速搶走金某的手機,在她仰臥在電梯前時連續踢了她五下頭。
Kim很快失去了知覺,黑衣男子先是試圖拖拽,然後把Kim扛在肩膀上,離開電梯室到緊急出口,恰好是監控角落。
黑衣男子隨後返回電梯,撿起金被接走時掉落的個人物品和白色高跟鞋,然後返回緊急出口方向。
七分鐘後,大約凌晨5點10分,大樓正門的監控拍到了這名男子離開的畫面。
昏迷不醒的Kim後來在緊急出口被大樓的住戶發現,他們打電話給警察並將他送往醫院。
緊急出口的門是鎖著的,人們不能從那裡進出大樓。
當Kim被鄰居發現時,他的襯衫被拉到肚子上方,下半身牛仔褲的紐扣被解開,拉鍊被拉開,**被拉到他的小腿上。
她的頭部有一處長約4厘公尺的傷口,顱內出血,腦損傷,臉上有多處擦傷和瘀傷,右腿因神經損傷而完全失去知覺,可能癱瘓。
由於分離性遺忘症,Kim對襲擊發生後兩到三天發生的事情沒有記憶。
分離性遺忘症是指那些遭受了重大打擊,心理陰影很大,或者對外界極度不滿,形成對創傷的自衛機制而失去記憶的人。經過 4 個月的住院和體檢**,Kim 能夠恢復行走能力,但被診斷出右腿永久性殘疾。
她的精神狀況也有問題,她無法集中注意力,需要安眠藥才能入睡。
在住院期間,Kim減輕了10公斤的體重。
黑衣人對金的所作所為只是對電梯房**的監控,至於黑衣人被抬到緊急出口的那七分鐘裡做了什麼,以及監控的盲點,金不記得了,**也無從得知。
* 追蹤黑衣人和金進入大樓前後的行程。
在進入大樓之前,Kim走在路上,黑衣男子跟著她至少十分鐘。
當Kim看了看手機並停下來時,黑衣男子躲在路邊的障礙物後面,以避免被Kim看到。
顯然,這並不是金**的臨時意圖。
金進入大樓幾秒鐘後,黑衣人也推開了門。
進入大樓後,該男子先是環顧了一下攝像頭的位置,確定電梯房裡除了金和他之外沒有其他人,於是他立即踢了金的後腦勺。
金沒有意識到她身後的陌生人,但下一秒,她的頭部被踢中,她甚至沒有反抗的機會就被踢昏了。
黑衣男子離開商業和住宅樓,乘坐計程車前往女友家。
黑衣男子的女友起初極力否認與黑衣男子有過關係,稱兩人已經分手。
後來,她告訴警方,該男子到達她住所後,掏出手機SIM卡,要求用女友的手機搜尋釜山商業住宅樓遇襲案、**案、**凶殺案、**未遂等關鍵詞。
*根據女友提供的線索,黑衣男子於25日在一家汽車旅館被捕。
這名黑衣男子姓李,曾經在一家保安公司工作。
從2007年15歲到金某案發,李某共犯了盜竊罪、傷害罪、暴力罪、詐騙罪、交通違法罪等18項罪。
18歲那年,他乙個月打了30架,20歲出頭,因組織青少年**詐騙罪被判處六年有期徒刑,28歲那年,他因入室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2022年3月剛出獄。
在與金**打交道時,李某沒有適當的職業。
面對**的追問,李某表示,5月22日自己處於嚴重醉酒狀態,這輩子從來沒喝過這麼多燒酒,甚至還出現了幻聽,對受害人什麼都不記得了。
他說,當他在路上遇到他時,受害者金似乎瞪了他一眼,罵了他一頓,所以他可能不會生氣,想給對方乙個教訓。
民警問李某為什麼在踢倒金某後繼續攻擊她,李某回答說不知道,說自己第一次踢受害者時,沒有注意她是男是女,後來才知道是女的。
他說他聽到電梯裡傳來“叮”的一聲,於是他把受害者轉移到緊急出口。
在商住樓緊急出口的七分鐘裡,他發現金昏迷不醒,有點害怕,有點醉,於是不停地扇她一巴掌,試圖叫醒她。
民警問李某為什麼不報警,李某說手機沒電了,不能報警。
不過,李某的女友記得,那天找他的時候,李某的手機是電動的,李某還搶走了金某的手機,所以不存在他聯絡不上**的情況。
至於為什麼會想到用女朋友的手機搜尋**等關鍵詞,李某說這只是乙個臨時的想法,他很好奇為什麼有人想要**女人,所以他會在網上尋找相關新聞。
李某說,絕對沒有**金的思想和行為,既然他願意承認打人,就沒有理由隱瞞其他行為。
李某哭了,說除了對不起,他沒什麼可對受害者說的,他真的想死,一想到要再坐牢服刑,他真的說不出話來,等等。
他剛出獄,沒想到會喝醉,犯錯。 他問檢察官這次可能被判多少年,檢察官問他猜測,他說:“也許兩三年。 ”
*我給李做了乙個***性格測試,得了27分。
30 分是識別 *** 人格障礙的重要臨界值,25 到 30 之間的分數是臨界範圍。
一審法院以犯罪未遂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2年,李某的女友因窩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2年。
李某提出上訴,聲稱他沒有殺人的意圖,他的提交信上寫著:
受害人已經**了,我剛才打了她,為什麼要受到這麼嚴厲的懲罰,公平嗎? ”
僅僅因為她是受害者,你相信她說的一切嗎? ”
他辯稱,判刑過於嚴厲,而控方同時以判刑過輕為由提出上訴。
Kim要求警方向公眾披露罪犯的個人資訊,她希望沒有其他受害者像她一樣成為李的受害者。
公訴人駁回了金某的請求。
南韓法律允許披露犯有重大罪行的罪犯的資訊,但沒有明確的定義重大罪行的標準。
隨後,有網博博主採訪了受害人金某,並在其個人**節目中公布了李某的姓名、年齡、身高、體重、住址、職業等。
李的真名是李賢宇,1992年出生於釜山,身高171公分,體格健壯,全身紋身。
這一段很快就被舉報和撤下了,博主也可能面臨因侵犯他人私隱而被起訴的風險。
隨後李賢宇的前女友和兩名獄友出面舉報李賢宇。
在等待第二次審判**期間,李賢宇在電視上看到了戴著面具的金正恩的採訪,並威脅要和獄友一起殺死她。
李賢宇說:“12年牢獄之災還不夠嗎,我的生命結束了! 如果你出獄,你會殺了她! ”
李賢宇的母親生病了,當他得知此事時,他說:“媽媽剛剛病逝,正好可以請喪假出獄殺死金。 ”
作為民事訴訟的一部分,李賢宇獲得了金正恩的姓名、位址和其他個人資訊。
受害後,金正恩從原來的位址搬到了釜山看守所附近,李賢宇恰好被關押在那裡。
李賢宇給前女友寫了一封信,說自己知道受害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家庭住址,出獄後會報復。
除了重複金正恩的姓名和位址外,李賢宇還指責他的獄友是受害者和挑起此事的記者,他被判處重刑。
對此沒有一絲悔意。
Kim受害乙個多月後,**正在流血,而Kim以前從未受過傷。
當她第一次被送往醫院時,醫生專注於治療她的頭部和腿部受傷,並沒有對她進行檢查。
在金發現**出血後,醫生對她進行了診斷和治療,認為她的傷勢與**的情況相符,但由於金在被殺後報告傷勢太久,**無法確定傷勢是李某造成的。
檢方在二審中向法庭補充了李的DNA物證。
在受害人金的衣服上共發現了五個地方,其中一處在開衫上,乙個在牛仔褲外側,三個在左腰、大腿和小腿內側。
事發後,與李某分手的女友出庭作證,稱某某強烈,痴迷於**。
鑑於從被害人的金衣中提取出罪犯的DNA,檢察官修改了起訴書,將**未遂罪加到李某身上,並尋求35年有期徒刑。
李某再次否認**和**的意圖,並辯解說,他從未掀開受害者的襯衫或脫掉她的牛仔褲,也從未將手伸入受害者的衣服下。
法官和控辯雙方研究了金正恩在案發當天所穿牛仔褲的結構,除非有人能解開紐扣和拉鍊,否則牛仔褲絕對不可能自行脫落。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李賢宇在將金帶到緊急出口後主動脫掉了金的牛仔褲,並有**的動機和行為。
在結案陳詞中,控方表示,李某的罪行殘忍無忌,還揚言要越獄在看守所殺害被害人,毫無悔意,需要長期與社會隔絕。
考慮到罪犯的成長經歷和檢方沒有更具體的犯罪證據(包括在金的體內檢測到罪犯的DNA,以及金的證詞),二審法官將他的刑期減為20年,儘管他被判犯有**未遂罪和**未遂罪。
李賢宇的個人資訊需要披露10年,僅限於在兒童相關機構就業10年,出獄後20年內需要佩戴電子位置跟蹤裝置。李賢宇第二次上訴,宣告指出,檢方只從金正恩的牛仔褲中提取了他的DNA,而不是**,不能用DNA作為證據**。
檢方的指控企圖嚴重侵犯了辯護權,是非法的。
法院未能及時糾正**和**報告中的錯誤資訊,因此他沒有得到公正的審判。
20年的刑期對於31歲的人來說太重了,基本上相當於無期徒刑。
李羨魚還列舉自己醉酒犯罪,“心虛”,在成長過程中充滿了不幸和挫折,應該作為減刑的條件。
上訴法庭法官裁定,被告李賢宇對他不認識的受害人造成傷害,跟蹤他,踢他的頭部六次,並毆打他,意圖**並殺死受害人。
法官駁回了李賢宇的上訴,維持了二審判決。
在審判後的一次採訪中,金正恩害怕50多歲的李賢宇在20年後出獄可能對自己造成的傷害。
鑑於李賢宇對金正恩的言語威脅和恐嚇,南韓法院引入了受害人保護制度,即除了受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刑事法庭外,如果民事法庭也有訴訟,法院需要防止被害人的資訊被洩露給加害人或相關方。
該規定將於2025年7月14日生效。
呵呵,還挺迷幻的,為什麼超麗要放出受害者的具體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