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志謙被指控盜竊事件背後的法律和責任

Mondo 娛樂 更新 2024-02-17

藝人薛志謙被指控盜用攝影引發爭議,他本人也兩次回應不同意指控,網友們也對所謂的盜用攝影展開了爭論,那麼對於這件事我們該怎麼看呢?

大家好,我是關注新聞和法律的老梁。 首先,我想問候我的朋友們。

今天談這件事情是很小的,但是我看到薛志謙昨晚的第二次回應涉及到法律的角度,我覺得我應該談談這個所謂的偷竊問題。

先來梳理一下發生了什麼,2月15日,藝人薛志謙在微博發文,稱自己去電影院看了《飛翔人生2》,其中曬了幾塊**拍攝的電影畫面。 百老匯電影中心(Broadway Cinematheque)**歸咎於這一切**。

到了2月16日,竟然有人爆出有100多位明星發出了對電影盜版倡議的拒絕,隨後薛志謙回應了一首打油詩,顯然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有什麼不對,其中提到“本尊在感謝,你在賽跑你的臉”,這通常被解讀為對控告者的反擊。

在後續中,有**翻出之前的一些採訪,有的引用了**6的報道說這是盜竊,也有引用**一組說偷攝影不是乙個法律概念的說法,這個話題有點問題,不如說薛志謙可能是乙個合理的使用。

後續,《年會不停歇》導演發聲反對拍屏,還有什麼熱搜《偷攝影元年》,不知道現在有沒有新聲音。

本來我並不覺得這有什麼大不了的,但是我看到薛志謙也說偷攝影不是乙個法律概念,我覺得也挺有意思的,想參與討論,分享一點觀點作為參考。

這件事在三個層面上說。

首先,在法律層面上,盜版確實不是乙個法律概念,我記得之前不是拍電影畫面,而是日本有一些特殊的電影,裡面有乙個“盜竊”字,是傳到中國的時候寫在論壇上的。

其實就是**的意思,現在也不知道最早是怎麼用在電影中的。

我最早找到的乙個是2002年《長江晚報》的一篇報道,說電影《英雄》最早的盜版者道歉,其中提到這些人是在影院盜版的。

現在通俗地說,**或電影院盜版應該是指未經權利人許可而進行拍攝的行為。 如果我們去掉色彩感,可以稱為未經授權的螢幕,當然,螢幕不是乙個合法的概念。

雖然不是乙個法律概念,但也不是說不會有法律後果,老人和未完工的建築也不是法律概念,你去找債主和買家說這不是乙個法律概念,所以沒關係,你看反應是什麼。

比方說,這種未經授權的拍攝可能會導致侵權,如果是為了營利,侵權就更嚴重了,最高可能違反刑法的是侵犯版權,但這個門檻是違法金額比較大; 如果侵權金額一般,則可能違反著作權法,可以處以行政處罰,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

非營利,但造成一定損失的,可能依照《民法典》的規定,要求停止侵權、消除影響、正式道歉、賠償損失等。 當然,這並不是相互排斥的,可能會有上述以營利為目的的附帶民事訴訟。

這裡有人拿出《電影產業促進法》,確實提到了未經權利人許可的錄音錄影活動,也有人說拍照不算數,但實際上這是行政法規,只規定可以制止,沒有提到如何處罰, 而且電影院不是執法機構,所以不能被罰款等處罰,這部法律對事後追究責任意義不大。

所以目前來看,從薛志謙的描述來看,很明顯,他沒有牟利的目的,不可能涉及刑事和行政責任。

事實上,很多人引用的央視報道也提到,版權有合理使用條款,例如,為了介紹或評論某部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適當地引用該作品中他人發表的作品。

所以不管薛志謙是不是合理使用,顯然他認為自己是,但除非權利人起訴,否則普通人是沒有辦法判斷合理使用的。

咱們說乙個基本的常識,不管是律師還是教授,其實他們都沒有判斷是否侵權的權力,只能說可能存在法律風險,這是由法官來判斷的。

當然,如果他從一開始就得到了權利人的許可,那麼就沒有法律風險,但是權利人給他的許可是什麼樣的,是當時許可的還是事後承認的,這個還不是很清楚,因為根據他的描述,他似乎沒有去過首映, 而目前還不清楚這部電影究竟是他打招呼的特殊時刻,還是他自己買的票。

綜上所述,考慮到影片的版權人及影院經營者均不大可能就此事追究法律責任,我認為他不存在任何真正的法律風險。

至於普通人拍拍發在朋友圈上發帖,我覺得在法律上不會有什麼實際風險,除非你真的影響了製作人非常重大的利益,否則考慮到維權成本,一般不會有人來找你,也就是權利人已經放棄了調查,就像有人說的, 郭德綱被拍了這麼多年都沒有說話,那是因為他自暴自棄,當然大家都沒有法律風險。

另外,有人說建議在中國大陸立法,我覺得沒有必要,如果只是為了普通大眾的一些觀看習慣,這種道德調整就足夠了。

但這又引出了第二個層次,法律上沒有風險並不意味著道德上沒有問題,如果乙個人只是按照法律的標準生活,那麼這個人基本上就是,我覺得薛先生不應該是這樣的人。

一般來說,這種拍攝銀幕的行為,首先可能會打擾到同一部電影的人,也是對影院管理秩序的不尊重,當然也可能是對電影人的不尊重,董潤年導演現在也代表了一種意見。

當然,也有薛志謙的粉絲認為這件事情沒有偷竊,認為是合理的,甚至有人提出,為別人做宣傳是沒有問題的,這不一定,就算是給別人做宣傳,也要當事人同意,做法合理合法, 如果說今天是首映式或者製片人包了場地,說我們可以拍,這當然沒問題,但如果是普通的節目,周圍的人都是買票看電影的陌生人,這種做法就有點問題了。

說到這裡,我有點好奇,薛之謙背後的這些人是誰? 他們都來和他一起拍攝嗎? 他在拍戲的時候有沒有徵求過周圍人的同意? 你有沒有把它放在網際網絡上並徵求某人的同意? 你在拍攝時打擾了人嗎? 他們是否知道他們的圖片將被上傳到社交媒體**? 假設你沒有使用閃光燈,你必須舉起你的手機,對吧? 這個顯示屏也必須亮起,對吧?

當然,如果他的粉絲認為他沒有打擾任何人,薛先生在道德上是無懈可擊的,那麼我們就不需要為這個問題而煩惱了,因為如果你仍然堅持這樣的說法,至少你心裡還有道德感,這比一些根本不在乎打擾別人的人要好。

這就把我們帶到了第三個層次,那就是薛志謙作為公眾人物的社會責任。

趙麗穎之前因為粉絲圈問題道歉時表示:“作為公眾人物,既然自己受到大家的喜愛,就有責任向大家傳達積極的指導。 “我認為這很清楚。

薛志謙先生就這樣去拍銀幕了,大概是因為身份貴族,導演和製片人都當客,影院觀眾都願意配合他拍攝,但他的內容卻被貼在了網路上,讓人們看到了影院銀幕的效果, 能算是積極的引導嗎?我個人有點懷疑。

如果有人看到他拍的照片,看到狩獵的心,想效仿,這是不是很好的示範效果? 如果在這個過程中,有人因為拍攝而干擾他人,甚至發生衝突,這是一種積極的引導嗎?

退一步說,薛先生能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引起不恰當的模仿嗎?

這其實很容易避免,薛老師可以用已經發布的劇照或者宣傳片截圖來發這段文字,我看也沒必要把畫面拍出來。 如果說有我這個娛樂圈的門外漢不知道的原因,這種截圖行為是不可避免的,那麼薛先生在發布的時候至少可以標上:拍攝已經授權,文明觀看不應該效仿。

我想,如果薛先生考慮到他作為公眾人物的示範效應和引導能力,他可以通過適當的貼標和使用來解決這個問題,也許他一開始就避免了爭議,現在不知道薛先生是否還在和普通網友混淆自己,還是希望薛先生更接近優質藝人的表現。

最後,可能有人要質疑,你不看電影,不拍銀幕嗎? 我現在通常在門口與海報裝飾合影。

我也建議大家在看電影的時候不要拍螢幕,坦率地說,不一定有法律風險,但是你選擇什麼樣的觀影行為,也許會遇到什麼樣的觀影環境,還是希望我們的觀影環境越來越好。

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希望以後看電影的時候不要遇到薛志謙,我不配,就把他留給更需要他的朋友。

以上就是我分享的薛志謙涉嫌盜竊攝影,個人意見難免有遺漏,歡迎有不同意見的年輕人在評論區和彈幕給我留言。

大家可以關注我的賬號“老梁不抑鬱”,我會繼續分享更多新聞和法律觀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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