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
可選)。
該預程式用於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僱傭關係。 如果雙方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並且勞動關係明確,則可以省略此程式。
(注:當存在非法分包或分包時,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 )
申請工傷認定
雇主申請
從事故傷害之日或職業病診斷或評估之日起第30名裡面)。
工人自行申請
從事故傷害之日或職業病診斷或評估之日起1年裡面)。
如果員工超過1年沒有申請,我該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因非因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延誤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申請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延遲申請時間並非因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造成的:
(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可歸咎於用人單位的原因;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5)當事人申請仲裁,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提起民事訴訟。
審查材料的截止日期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予以認定15天內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應當作出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決定。
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出具《關於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書》。
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關於認定工傷的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書》。
現階段,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與用人單位核實相關情況並做好備案,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有異議的,可以提供證據。
認定工傷的期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以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天內對工傷的認定作出決定。
發布《關於認定工傷的決定》或《關於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負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工傷認定申請自工傷認定申請受理之日起開始15天內對工傷的認定作出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作出工傷認定之日起20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對工傷認定不服的補救措施
可以依法(向同級作出工傷認定的**人**或上一級社會保險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原作出決定的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提起行政訴訟
注意: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這裡的行政復議不是行政訴訟的預審程式。 行政復議後,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對不予承認工傷的決定或者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已經依法受理行政訴訟的,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期間:
行政復議:自收到《關於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之日起在六十天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一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悉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天。
行政訴訟:自收到《關於不予承認工傷的決定》之日起在6個月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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