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措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以下簡稱“公司”)規範管理,實現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化,防控合同法律風險,切實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結合公司實際情況。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簽訂和履行的各類確立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和協議,包括採購合同、工程合同、銷售合同、租賃合同、資本交換合同、資產轉讓合同、擔保合同、投資合同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平等主體組織之間以及公司內部平等主體之間以公司名義簽訂的關於民事權利義務設立、變更或者終止的各種協議。
第四條 合同簽訂應當貫徹相對獨立、相互制約的原則。 任何合同都必須按照合同審批流程獲得批准,然後才能簽署。
第五條 實行授權委託制度,合同只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憑法人的委託書簽字。 未經負責人授權,任何人都無權簽訂合同。
第六條 公司各部門在按照本辦法辦理合同事務過程中,應當及時相互溝通,確保有關各方所掌握的資訊準確無誤、被理解。 第七條 公司嚴禁先履行合同後簽訂合同的違規行為。
第二章 合同文字
第八條 國家、省級有關部門頒布合同規範文字或指導文字的,公司在簽訂相應合同時應當以標準文字或指導文字為主體,根據實際經營情況進行填寫、調整和完善。
第九條 雙方對公司簽訂的合同標準文字有約定的,應當以約定的標準文字為準。
第十條 公司擬簽訂的合同沒有上述規範或者指導性文字的,合同事業部應當在諮詢公司法律顧問或者律師的基礎上,參照同類合同的文字,起草合同事業部。
第三章 合同審批
第十一條 公司合同管理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各部門負責的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合同審批程式為:經辦部門起草,律師審查,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負責人、財務總監、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經辦部門根據審計意見進行二次修改; 合同管理部門審核後應當加蓋印章。
第十三條 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必須按照市場行為,形成書面(合同)協議。 嚴禁未經簽訂合同而實際履行,然後辦理簽字手續,但在事故、裝置維修、工程救援、救災等特殊情況下不能及時簽訂合同的,必須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和應急處理, 相關手續應當在一周內完成。
第十四條 合同簽訂前,合同經辦部門應當進行全面的背景和風險分析,對合同當事人的資質和履約能力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法律顧問應當參與重要合同的談判。 法律顧問不能當場參與談判的,合同處理部門應當及時將談判情況轉達給法律顧問。 法律顧問應當根據所獲悉的情況,及時提交法律意見書,供合同處理部門參考。
第十六條 合同談判過程中的電傳、信函、圖表等書面材料妥善保管。 協商過程中出現意見分歧的,對方應當以書面形式答覆,避免因合同過失承擔經濟責任。
第十七條 為保證合同文字的標準化,合同處理部門可根據自身業務特點擬定合同範本,流程審批後,作為公司對外簽署業務的推薦文字。
第十八條 所有合同必須填寫《合同批准表》(附件1),並按規定進行內部會簽和審批程式。
第十九條 合同內容未按照審查意見修改的,由印章管理部門不予加蓋印章。 沒有相應的審批程式或者未按照合同的規定簽字、蓋章,財務管理部門不得辦理付款手續。
第四章 合同簽訂與履行
第二十條 根據《辦法》經審查批准的合同,公司簽字加蓋公司公章。 除了合同最後一頁的印章外,該印章還必須在合同批准單的頁面上加蓋印章和公章。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權人有權對外簽訂合同,被授權人應當申請委託書對外簽訂合同。 授權委託書的處理機構是公司的總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合同簽訂後,公司應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充分、妥善地履行合同,並要求當事人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充分、適當地履行合同。 合同的履行由經辦部門指定人員負責。
第二十三條 合同另一方有先履行義務而未履行的,經辦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對方先履行義務。 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義務之前,辦理部門應當拒絕對方當事人的義務請求。
第二十四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時負有履行義務的,有相關證據證明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另一方履行義務之前已經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合同能力的,辦理部門應當拒絕履行相應義務。
第二十五條 公司有先履行義務的,有相應證據證明對方已經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合同能力的,經辦部門應當拒絕履行相應義務,並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並積極與對方協商,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公司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負債。
第二十六條 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在辦理部門要求支付款項前,應當審查支付條件是否滿足、期限是否屆滿以及與資金支付密切相關的其他事項,並有權要求辦理部門提交證明支付條件達到情況和期限屆滿的證據材料。 經辦部門應提供上述證據,否則公司財務管理部門有權拒絕支付。
第二十七條 公司財務管理部門作出拒付決定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主管領導,主管領導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會同公司法律顧問研究確定處理方案。 事項重大的,負責人應及時向總經理、董事長報告,或向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報告,並提出相應的建議或意見。
第二十八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應當協商解決。 協商後需要變更或者終止合同的,應當簽訂書面確認檔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協商無法達成協議或者對方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經辦部門應當及時向負責人報告。 負責人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與公司法律顧問確定處理方案。 事項重大的,負責人應及時向總經理、董事長報告,或向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報告,並提出相應的建議或意見。
第二十九條 不能同時簽訂合同的,原則上由對方先簽字蓋章; 如因特殊原因無法簽訂合同,而我方已簽字蓋章,合同另一方未在規定時間內簽字蓋章的,應及時收回所有合同文字並銷毀。
第三十條 合同處理部門和承辦人員應當對合同從訂立到合同履行結束的全過程進行跟蹤管理。 合同辦理部門及辦理人員、合同會簽涉及的部門和人員、審查合同的各級領導對合同負有終身責任。
第三十一條 簽訂合同的注意事項:
1.確需同意的,由經辦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總經理、董事長批准。 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或報酬的30%,定金比例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或報酬的20%。 2.原則上必須在合同中扣留保修金,質量保證期不得少於半年,質量保證不得低於合同總價的5%(低價值耗材除外)。 法律、法規或者上級單位另有規定的,從有關規定。 3.訂立合同時,約定爭議以訴訟方式解決的,應當在合同中約明訴訟管轄地或者訴訟管轄地的選擇方式; 約定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應當指定仲裁委員會。
4.合同的另一方原則上必須是單位,合同必須加蓋單位專用章或公章,並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委託人必須出示合法有效的委託書,合同管理部門應予以保留。
5.公司嚴禁與個人簽訂合同。 確需與個人簽訂合同的,須經總經理、董事長書面批准後,方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入合同審批程式。
第三十二條 合同審查實行承辦責任制。
1.經辦部門應當按照本公司的准入條件對合同標的進行資格預審,並對合同的合法性負責。 (一)審查合同當事人是法人還是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個體工商戶; 是否具有與簽訂合同相對應的公民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審查對方法人的營業執照和年檢、經營範圍(如是否合法註冊、是否有年檢或吊銷營業執照等)、相應資質(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相應資質或營業執照的合同專案,應根據合同內容對對方的資質狀況進行審查, 即是否已取得相應資質及目前效力);如果合同標的物是個人,則可能需要提供相應的個人身份資訊,例如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詳細位址。 (二)審查負責簽訂合同的單位或者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律授權,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許可權。 對對方**人的身份、是否擁有**權利、**許可權範圍、時限等進行必要的審查;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簽訂合同時,必須得到法人的授權。 對於有擔保人的合同,檢查擔保人是否具備擔保能力和資格,必要時進行工商登記查詢。
3)審查對方的信用能力、業績、人員等。 對對方履行合同的能力進行必要的評估,如根據當前經營情況、以往合作情況等客戶評價考慮對方履行能力、信用程度等,以保證合同簽訂後合同的順利履行,必要時應要求對方提供信用證明。 對於一般重大工程專案、重要專案或大額採購合同,應當要求對方出具履約保證函。 2.經辦部門認真核對合同條款,對合同的有效性負責。 經辦部門應根據合同性質,認真核對合同的主要條款,如主體、標的物、質量、數量、工程造價、承包方式、履約時間、安全等,並對其有效性負責。 其他審計部門將協助審查,法律顧問將審查合同的法律文字。
第五章 違約行為的追究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有關部門和直接責任人員發出批評、罰款或者行政處分的通知,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1.在簽訂合同之前,經辦部門必須對合同主體的資質進行初步審查。 嚴禁捏造事實、隱瞞真相、出具虛假證明、簽訂虛假合同。 2.應簽書面合同但未簽字的,因重新簽合同而造成的損失由經辦部門承擔。 對於工程合同,在專案開工前,經辦部門必須簽訂與專案相匹配的專案合同和與專案進度相匹配的材料合同。 嚴禁開工(包括維修或其他服務等),先交貨,後簽訂合同。
3.合同實行經辦部門責任制。 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嚴重失誤,給公司造成不利影響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負責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降職、開除。
4.嚴禁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付款。 違反本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依法從嚴處理,並根據情節輕重責令追回貨款。
5.嚴禁上傳相同性質、相同內容的合同反覆審核和簽署。 違反本規定,應當從嚴處理,並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處以經濟處罰。
6.未經法律顧問審查同意,經辦部門擅自刪除、變更合同範本文字條款的,對相關負責人依情節輕重從嚴處並處以經濟處罰。
7.合同經理惡意串通他人損害公司利益,造成經濟損失; 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一經發現,相關負責人、負責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罰、降職、開除等處罰。
8.未按照公司規定及時退回合同的,由經辦部門處以每份合同300元的罰款。
9.違反本合同管理辦法,以及其他在合同簽訂和履行中嚴重失職的。
第六章 合同的分發、複製和獲取
第七章 合同檔案管理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公司合同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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