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鮮店主關檔後,自己去別家買蝦吃,被罰款11000元!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2-03

張先生的海鮮店生意很好,賣完一天後,他去給其他家庭買了一些蝦準備晚餐,結果來了兩個人穿著測試服去買蝦,張先生雖然不高興,但還是賣了一半的買價,誰知道幾天後就收到了市監局11000元的罰款! 自己買吃,會受到懲罰的,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案例回顧

張先生在城市一角經營著一家海鮮餐廳,他從小就從父母那裡學會了做生意,深知誠信和品質是經營的基石。 完成學業後,他決定接管家族企業,發展海鮮餐廳。

有一天,張先生的海鮮店裡擠滿了爭先恐後地購買新鮮蝦的顧客。 看到生意如此興旺,他心裡暗暗歡喜。 然而,這種喜悅並沒有持續多久。 下午,張先生的店子賣光了,他非常高興。

但張先生也想嚐嚐今天的蝦,於是他去附近的一家海鮮店買了一些基圍蝦。 他一邊撿蝦,一邊和店主討價還價。

最終以每斤28元的價格購買了6斤吉威蝦。 付完錢後,他要了產品檢驗證、營業執照等相關檔案,打算回家仔細研究一下。

回到店裡,張先生迫不及待地開始準備食材。 然而,在上鍋之前,有兩個穿著測試**的人來到他的店裡買蝦。

雖然這是張先生自己買的蝦,吃了,但是他懂得顧客先行之道,於是挑了一些新鮮的,稱了3個48英鎊被交給了對方。 價格還是28元一斤,沒有漲價。

但誰知,沒過多久,張先生就收到了檢測報告,得知自己賣的蝦不符合《食用動物禁藥類藥物和其他化合物清單》的要求,還收到了市場監管局的通知:要繳納11000元的罰款! 明明是我買吃的蝦,為什麼要罰?

張先生覺得很委屈,不是他賣的蝦,而且證據齊全,還得被罰款,無奈之下,張先生向市場監管局告上法庭,想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張先生是否應該受到懲罰的問題成為爭議的焦點。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相關法律法規。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商鋪、小攤檔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小作坊、小商鋪、小攤位違反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新增劑,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新增劑,或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違反規定,由有關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市場監管部門認為,張先生在銷售吉威蝦時,沒有對產品的安全性和資質做出明確的判斷,未能確保產品中所含的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是否符合規定,符合規定的法定情況。

同時,張先生買蝦海鮮店提交的產品安全檢驗主體不是其銷售的吉威蝦,檢驗專案只是部分的,國家規定的專案不全面,屬於他個人的疏忽和劣質產品,應該受到懲罰。

但法院認為,儘管張先生確實存在疏忽,未能及時核實產品的安全性,但他已將348斤吉威蝦送去檢測後,其餘為個人食用,沒有進行兩次,也沒有對市民的人身安全造成實際損害,屬於情節較輕的型別。

在**時,張先生以買入方式出售**,並未獲利,其1.1億元的罰款金額過大,不符合適當處罰的基本原則。

最終,法院撤銷了對張某某1.1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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