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價施工合同中,合同規定“分包商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配件裝置,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的行為的,責令改正,並處以部分工程總成本20%的違約金; 10萬元以下;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質量標準的,應當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在結算時,現場勘察記錄只有甲方和監理人簽字蓋章,施工單位沒有簽字蓋章,這份勘察表是否有效?
關鍵詞:現場調查,單一證據
本問題在合同中對分包商規定的違約責任非常嚴格,對分包商未按圖紙施工、以次充好的行為,“部分工程總造價20%,且不低於10萬元”的違約金責任相對較高。 例如,在筆者遇到的另一起案件中,發包人因材料供應商不及時供應材料而終止合同,材料供應商按合同規定處置材料,單位承擔合同總金額20%的違約金。 在普通商業合同中,如果違約金設定為合同總金額的20%或25%,則在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它們基本上是違約金。 同時,該合同還對違約金設定了下限,這也是非常罕見的。
現場勘察記錄僅由甲方和監理人簽字蓋章,施工單位不簽字蓋章“這不是勘察記錄是否有效的問題。 當我們理解乙份現場檔案時,我們應該把它理解為證據,就證據而言,只有證明力弱。 第一種情況是,如果施工單位在勘察記錄上簽字蓋章,就相當於承認工程質量存在問題,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審計人員可以扣除相關費用。 但是,筆者認為,審計師最好在進行扣除時傳送雇主的信函,以解釋扣除情況。 至於20%違約金的協議是否過高,則不在審計人員的範圍之內。 第二種情況,如果施工單位不簽字蓋章勘察筆錄,就要從幾個方面了解單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七條規定:“審判人員可以從下列幾個方面對單件證據進行審查認定:(一)證據是原件還是原件,複製件或者複製件是否與原件一致; (二)證據是否與案件事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及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內容是否屬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是否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 ”
回到本案,現場勘查記錄中只有甲方和監事的簽名,該證據可以作為書證。 雖然甲方單方面出具的書面證據相對較弱,但作為獨立的第三方,監管人的簽字也具有一定的證明力,但證明力可能無法以高概率達到舉證標準。 所謂高概率,是指概率能使法官形成內在的確認,量化的概率就是能夠達到76%的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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