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漢至晉代(25-420)收藏。
和田地區博物館藏品。
這張木條是姍姍王馬伊犁直接參與的法庭判決書,除王外,還有17**人出席了庭審。 該案是關於一位名叫法胡的族長對薩迦慕雲的四口之家提起訴訟。 出面告訴的還是苗科一脈的族長,而不是前夫家的族長,可見在鄯山國的部落制度下,出嫁的女兒和娘家的關係還是很親密的。 家族族長提起的訴訟表明,在杉山國,女性的婚姻可能是由部落首領嚴格安排的。 女方結婚時,除了一定的手續外,還必須有相應的財產安排。 如果她的丈夫死了,她必須回到她母親的家族。 自由結合是“非法”婚姻,所以當年薩迦慕雲和苗珂選擇了私奔。 薩迦木雲很精明,他知道回到杉杉會面臨苗珂家族勢力的壓力,所以他選擇求覓杉王,並通過杉杉國的法則,將自己的身份改為王的下屬,從而脫離了舊家族。 最終,薩迦慕雲在姍姍王的支援下贏得了官司。
譯文:六年正月初十,在大鄯山王和中馬伊犁皇帝的統治下。 天子出席了這起訴訟的聽證會。 帕姆卡馬、西姆尼瓦拉、總督馬雷加、杜古沙胡·維亞帕拉、薩馬塞納、拉薩、阿利亞亞、斯帕拉亞神父、魯特拉塞納薩、青年維諾納、科利沙·科利薩)、卡拉加、蘇姆達拉南達、翻譯布格塔、齊尼瓦拉、阿周那和西姆尼亞薩都聽到了。
絕對的薩迦慕雲夫人、蘇普里亞女人、兒子須彌陀和女兒薩普拉埃因為姓氏而被一家之主護法起訴。
真相:在佛法的父權部落中,有一位名叫阿吉薩的女人嫁給了......鄉鎮,成為氏族姓氏Shamon Sundara(Sumdara)的妻子。 他們有乙個女兒,名叫妙克,被杜爾古沙侯維亞帕拉家族的成員卡多帶走。 這個查多爾死了。 隨後,這個女人和薩迦沐雲墜入愛河,成為夫妻。 這個薩迦沐雲和女人苗珂逃脫了本質,去了秋子國,在那裡生活了6年。 購買了簡陋的土地和房屋。 因為祖先的主人姍姍王的恩情,他們回到了姍姍王國。
部落首領護法想從薩迦慕雲那裡找回女人公尺克。 舊律法規定,如果逃犯從異國他鄉進入國王自己的土地,他們就在國王的手中。 有鑑於此,我們裁定薩迦木雲和苗族婦女可以帶著兒女住在雅坡村。 從這一天起,宰禪護法不得與一家之主薩迦慕雲上法庭,因為女人妙可和兒女。已經確定並作出裁決,即他們住在婦女Argisa的兒子Catuge公社和Amcgeya的Yapo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