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哪,太奇怪了! “3年前,一名男子在銀行存入了800萬元,但到期了,當他去取款時,卻被告知賬戶裡沒有一分錢! 該男子要求銀行賠償,但銀行負責人聲稱這不是他們的責任,並拒絕支付任何賠償。 一怒之下,該男子將銀行告上法庭,法院終於做出了判決!
01 故事回顧
故事發生在浙江杭州,男主徐先生是土生土長的人,在這裡有乙份高薪工作,家庭幸福。 幾年前,他們的房子剛好被拆了,賠償金額高達800多萬元。
面對如此鉅額的賠償,徐先生一時間不知道該怎麼用這筆錢。
考慮到孩子馬上就要長大了**,到處都需要錢,徐先生決定把錢作為定期存款留在銀行,以免揮霍。
負責接待徐先生的銀行職員小周看到徐先生要處理這麼大筆定期存款,就很熱情地接待了他,在很短的時間內就辦完了手續。 小周還親自把徐先生送到了銀行門口。
眨眼間,三年如火箭般飛逝。 有一天,徐先生去銀行取款,卻被告知賬戶是空的,沒有一分錢。
這個訊息像一顆重磅炸彈一樣在徐先生的心中炸開了鍋,他頓時被蒙蔽了雙眼。 經銀行反覆核實,許某800萬元存款確實不見了。 徐先生又傷心又生氣,砰地敲著櫃檯,喊著要見銀行行長。
銀行大廳的動靜立即吸引了銀行經理。 銀行經理聽了徐先生的陳述後,立即展開了調查。
經過一番調查,發現在徐先生存錢的當天,他的800萬元被轉移了。
而這個膽大包天的人,就是當初接待徐先生的小周! 原來,他偷偷偽造了許先生的簽名,把錢轉入自己名下的賬戶,然後毫不留情地辭職了。
弄清楚事情的經過後,徐先生要求銀行賠償他的損失,包括本金和利息。
銀行負責人拒絕承認該賬戶,認為這完全是員工小周的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因此拒絕賠償。
經過多次無果的談判,徐先生再也忍受不了了,決定將銀行告上法庭。
那麼,從法律角度來看,這個案子應該如何處理呢? 徐先生能拿回他的錢嗎?
02 故事結束
法院審理此案時,應首先參考《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與約定不符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在本案中,徐先生將錢存入銀行,並與銀行簽訂了儲存協議。 然後,銀行應履行其合同義務,以保護資金的安全。
但最終,這筆錢確實是小周冒充徐先生簽名轉來的。 這表明銀行沒有到位進行監督,也沒有履行其合同義務。 因此,徐先生有權向銀行主張賠償。
本案中,銀行職工小周偷偷轉移了徐先生的存款,徐先生蒙受損失。 因此,銀行應承擔侵害徐先生財產權益的責任,不能因員工的個人行為而拒絕賠償徐先生的損失。
至於追究小周的責任,那是銀行和小周之間的事情,與許先生無關。
最終,法院判令銀行賠償徐某800萬元本金和3年定期利息。
這個案例給我們上了一課:無論面對誰、機構,我們都有權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用法律保護自己。
您對此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