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也是結婚的高峰期。 上次,我在文章《最尊貴最隆重的是中國傳統婚禮,三書六典值得人生大事》一文中笑著介紹了中國傳統婚禮,今天就來談談婚前最具爭議的彩禮和嫁妝。
彩禮的上漲可以追溯到中國古代的周,周公制定的“六禮”第四項就相當於給彩禮。
彩禮是男方在婚前送給女方的金錢和財物,代表著男方家庭的真誠和尊重,也是對女方家庭的一種補償——畢竟在古代,女兒出嫁的時候,她就是男方的人,多年的養育是要有回報的, 右?但這不是買賣,更多的是男方家庭送給女方家庭的禮物,男方家庭通過彩禮向女方家庭表達誠意,也顯示男方家庭的財富和地位,女方家庭通過接受彩禮來表達對男方家庭的接受和認可。 這種表達相互尊重和信任的方式成為古代社會普遍的婚姻文化。
雖然彩禮是傳統習俗,但官方從來不主張給太高的彩禮。
《周菩》規定,平民“娶兒娶妻,進純絲,不超過五兩”。
《唐法蜀論婚》記載:“凡娶的,新娘不得超過一百兩。 ”
說到買賣,納妾才是真正的生意。 《禮記:內規》說“受僱的就是老婆,跑的就是妾”,買妾,僱老婆,所以彩禮是嫁妝,不是賣的錢。
但是,在一些地方,彩禮和彩禮是有區別的,說彩禮是男方在求婚階段送給女方的禮物和禮金,彩禮是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的財產,男女雙方建立婚關係後。 但是,在法律上,沒有這種區別,《民法典》只規定:“禁止以婚姻方式索取財產。 ”
因此,從古至今,無論是徵稅、貨幣、嫁妝、彩禮、彩禮、彩禮、財禮、......其實這些說法是一回事,都是男人為了結婚而送給女人的禮物。
那麼,如果女方不同意結婚或後悔結婚,給的彩禮可以退還嗎?
彩禮雖然是送禮,但不是普通的無償送禮,而是以“結婚同居”為代價的義務禮。 因此,如果結婚不成功,禮物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彩禮應退還給贈與人。 如果婚前彩禮中有合理的費用,例如彩禮的一部分用於婚禮的共同開支,則應酌情退還。
從法律上講,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認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支付給付款人帶來困難的付款。
簡單的總結是:彩禮可以退還。
讓我們談談嫁妝。
嫁妝又稱嫁妝、嫁妝等,是女方出嫁時,女方家庭為陪伴男方家庭而準備的結婚用品和財物。 嘲笑之前的“三老四妾怎麼了? 小學三年級是歷史的進步還是倒退? 文章中提到的媵[yìng](嬪妃、婢女、奴婢等)也是一種嫁妝。
嫁妝的目的一方面是幫助新家庭過上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嫁妝的數額反映了女方家庭的地位和面貌,也關係到新娘在男方家庭中的地位,從而防止被男方家庭鄙視。
由於嫁妝是女方在結婚前準備的,可以看作是女方婚前的財產,所以一般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但請注意:
這種嫁妝必須在結婚登記前交給新娘,如果是在獲得結婚證後贈送的,嫁妝可以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畢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歸夫妻共同財產所有。 這包括一方在婚姻登記後收到的嫁妝。
不要以為彩禮貴,嫁妝也不便宜。
唐朝晉成公主與西藏親戚相親時,唐仲宗將河西九曲地作為晉成公主的“唐慕之怡”嫁給吐蕃。 要知道,此地乃是唐代的養馬之地,是妥妥的戰略要地,所以才被派出去,導致唐國和吐蕃為這片土地大戰了幾十年,死傷了數十萬士兵,可謂史上最貴的嫁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