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述】。
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原告從事快遞人員、上海R企業服務外包***安徽蘇州分公司為原告購買被告公司的配送員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022年3月16日18時32分左右,原告發生交通事故。 2022年3月17日,原告根據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配送職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單》和《快遞員人身意外保險條款》向被告提出索賠申請,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理賠。 於是,案件就形成了!
接受委託後,我們對案件進行了分析判斷,最終與對方反覆協商,達成了調解意見! 對方也按照約定支付了賠償金!
相關法律文書]。
陝西省阜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函。
2024) 陝西 0528 閩初 1016.
原告:A,男。
委託訴訟人:李凱基,陝西秦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人:陝西秦嶽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託訴訟代理人(特授權):蔡**,陝西**律師事務所律師。
在原告A與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發生人壽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立案後受理。 審判是依法公開進行的,適用簡易程式。
原告A向本院提起訴訟:1、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快遞職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6.5萬元; 2、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額外支付短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費988694元;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案情及理由:原告從事快遞業務,上海R企業服務外包***安徽蘇州分公司為被告公司下屬配送員工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022年3月16日18時32分左右,外地人駕駛的小型車沿明德門派出所內路自西向東行駛,進入長安南路右轉,恰逢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沿長安南路自北向南行駛的交通事故, 導致原告人倒地受傷,電動車受損。後,原告將局外人賈錦濤、賈繼平、華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起訴到習安市雁塔區法院,人民法院隨後裁定,中國民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應承擔60%的責任,並賠償原告的醫療費、伙食補貼費等費用共計1780757元,賈金濤、賈繼平賠償原告1641的鑑定費6元,賠償金額未完全補償原告的一切經濟損失。 2022年3月17日,原告依據《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配送職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單》和《快遞配送職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向被告提出索賠申請,但被告答覆原告只能支付376705元。 原告辯稱,原告與被告之間已訂立保險合同,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快遞員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附加短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理賠。 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於2024年2月28日前自願向原告支付賠償金62,62694元;
2、原告A自願放棄其餘訴訟請求,雙方在本案中無其他爭議。
受理費1672元,減半至836元,由原告A承擔。
當事人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當事人簽署或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