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律從來都不是冷冰冰的規則條款,而是具有人文關懷的社會最低限度規範,所以就算是面對老賴,也會要求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條件,老人不會因為還債而失去生存能力。
因此,在正常情況下,如果萊名下只有一棟房子,那麼法院就不會強制執行該房子。 但是,也有違法者利用法律的溫暖來謀取自己的私利,因此國家出台了法律法規只要債務人和債權人都滿足一定的條件,那麼即使房子是債務人名下唯一的房子,也可以強制執行,用於償還債權人的合法財產。
接下來,馬塔弟兄會告訴你什麼是唯一的住房? 什麼不被認為是唯一的家? 如何打造乙個獨特的家? 如何保證債務人執行後的基本生存? 以及如何支付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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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唯一的房子
什麼是獨居? 也就是說,如果債權人名下只有一棟房子,而子女和配偶名下沒有房子,則是唯一的房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規定超過被執行人及其供養家庭成員生活需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在債務糾紛中,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應優先保留住房,不宜對唯一住宅採取處分執行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出具的關於獨居認定及如何執行的相關答覆中都提到了這一點“獨居的執行僅限於城市住房,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農村住房和涉及國家政策的小產權住房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不在本答覆的範圍之內。 ”
在法院的強制執行過程中,唯一房屋的認定並不意味著債權人名下和家庭名下只有一棟房屋,這棟房屋是唯一不受優先執行的房屋。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總結了六種不能確定為唯一住房的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在一審訴訟或仲裁案件立案受理後,如果債務人將剩餘房屋轉讓到其名下,使其名下只剩下一套房屋,法院將不予承認其為唯一房屋。
二是被執行人雖然在鎮上只有一套房子,但當地農村(包括縣級市、縣、區)有宅基地,自己蓋房子,法院不會承認其是唯一的房子。
三是被執行人雖然名下只有一套房子,農村沒有房子,也沒有多餘的房子,但是他去租或借這套房子,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不會承認它是唯一的房子。
第四,如果該房屋是被執行人及其受撫養人連續居住超過一年的房屋,則該房屋不是唯一的房屋;此外,如果該房屋是執行案件中債務標的物,而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則不視為法院唯一承認的房屋。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這並不意味著只要是唯一的住所,法院在執行時就會有優惠待遇如果唯一的住所超過必要的數量,則超出部分也將被強制執行。
2. 如何執行
假設,如果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是獨棟別墅,或者是幾百平方公尺的超級公寓,那麼這樣的房子享受唯一住房的優惠政策是不合理的嗎?
因此住房面積超過80平方公尺,或住房面積不足80平方公尺,但超過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住房面積的50%以上(根據當地廉租房保障的有關規定),予以執行。
同時,被執行人及其家屬共同居住的房屋面積超過60平方公尺,且房屋單價超過當地住房平均價格的50%的,也將被執行。
如果被執行人的住所確實符合唯一居所的要求,且面積不超過太大,法院是否可以處理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處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被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家屬提供住宅,或者同意參照當地住房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房屋價格中扣除5至8年的租金。 ”
此外,2019年,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也提到了在實施“一房”時如何解決臨時住房問題。
為了讓房子在拍賣後順利交付,那麼拍賣前要解決臨時住房問題,面積不得低於當地廉價住房人均標準,應根據被執行人的生活和工作需要,盡可能滿足其合理要求。
可行的方案是:1、執行申請人自願提供期限不少於六個月的臨時住房; 2、被執行人應當自行出租房屋,申請人應當提前一年以上繳納租金。
也就是說,如果滿足所有條件,如果法院要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要麼為被執行人提供住房,要麼從被執行人的房屋拍賣收益中扣除5至8年的租金。 拍賣期間,如需要騰出房屋,申請人需提供住房,或提前一年向被執行人繳納不少於一年的租金。
被執行人按時搬出的,可以適當提高擔保費,一般在擔保費總額的10%範圍內。
被執行人因侵權責任糾紛、勞動報酬追索權等糾紛生活困難,不執行影響其生存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減少或者不支付擔保費,但應當向被執行人扣留租金一年以上。
法院拍賣唯一房屋時,申請人需承諾提供擔保費、臨時住房或臨時住房租金等; 法院必須確定房屋的狀況並發出搬出房屋的通知; 被執行人拒絕騰出空缺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只要對被執行人的保護能夠有效到位,那麼就算是唯一的房子,法院也可以拍賣!
3. 最後,我想說
雖然獨棟房屋可以拍賣,但在現實生活中,我們能遇到的獨棟房屋被執行的情況相對較少通常情況下,債務人通過離婚、贈與等方式惡意轉移資產,以便他們名下有一分錢。
對於那些不知道惡意轉移資產的人,你可以看看這條推文:“老賴惡意轉移資產,離婚贈與,債主必須這樣處理!” 》
此外,在當今的社會環境中,如果沒有惡意轉移資產,債務人也在盡可能地償還這筆錢。 那麼,對於對方名下唯一的房產,在債主自身影響力不是特別大的情況下,玉哥還是建議大家能幫忙就幫忙。
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最低標準,除了法律,還應該有人情懷! 但是,對於惡意轉移資產的,債權人應盡可能保護其權益。
最後,有乙個解決方案可能對真正絕望的朋友有所幫助,那就是如果上訴法院在成都,對方欠款金額超過100萬,申請執行已經超過3年,但仍然沒有效果。 馬塔弟兄建議你可以把這個故事告訴馬塔弟兄,教你**老爺子。
其實,從我們借錢的那一刻起,我們就要做好一場長久之戰的準備,我們不能只把希望寄託在法庭上,畢竟法庭只是乙個審判機構。 你必須把自己訓練成乙個超級**,只有能夠掌握對方真實資產的證據,才能幫助自己拿回屬於自己的錢。 在借出資金時,一定要控制好總金額,絕不能因為借貸而影響自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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鯤鵬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