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經緯1月31日電 問:如果以欺詐方式上市,合盛矽業將面臨哪些處罰?
作者:陳鐵嬌,上海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傅永生,上海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近日,和盛矽業原總經理方洪成的妻子孫立忱在社交媒體上報道,稱和盛矽業偽造公文,騙取發行。 據其描述,合盛矽為成功上市,隱瞞了稅務機關出具的行政機關真實公文,人為偽造了另乙份行政機關公文。
那麼,如果未披露偷稅逃稅處罰、未披露實際控制人與原公司高管之間的股權轉讓、偽造行政機關官方檔案等情況得到證實,是否構成欺詐性上市? 從刑法上看,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欺詐性發行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股票認股權證、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檔案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資訊。 同時,根據中國監管委員會發布的《向公眾發行**公司資訊披露內容和格式指南第57號-招股說明書》第71條明確規定,“發行人應當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罰、監督管理措施; 報告期內的紀律處分或自律措施,並說明對發行人的影響”。本案中,合盛矽業不僅未在招股說明書中如實披露其受到嘉興地方稅務局行政處罰的事實,還報自造了“決定撤銷”行政處罰的公文,符合構成造假發行罪的客觀要件。 雖然尚未得到證實,但筆者認為可能構成欺詐性發行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同時判處數罪。
對責任人和公司會受到什麼處罰? 從民法角度看,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發行檔案中隱瞞重要事實或編造重大虛假資訊,且已發行上市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措施責令回購,因此,公司也必須按照《欺詐性發行上市實施辦法》(試行)承擔回購義務。
目前,受舉報信影響,合盛矽業股價有所上漲。 因此,雖然與偽造官方檔案有關的事實尚未查明,但和盛矽業沒有在招股書中披露處罰資訊的事實相對清楚。 因此,適用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相關規定,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 失實陳述披露日期是指失實陳述首次在報章、廣播電台、電視台或監管機構、交易場所、主要入口網站、業內知名自我披露等場所公開曝光並向市場所知的日期。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是舉報信在社交媒體上披露的日期。 (中信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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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宋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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