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1日,中國檢察網公布了**。 甘肅定西。 李某,48歲,文盲,農民,定西市通渭縣萍鄉鎮**村人。
2023年8月17日晚,李某以涉嫌妻子黨女士與他人有不正當關係為由,毆打了黨女士。
翌日上午8時許,李某與妻子黨女士再次發生爭吵,雙方在他住所一樓臥室的炕上打架。 李女士反覆用頭撞牆。 後來,黨女士躺在炕上,李女士用木棍打了黨女士的腰、臀部和腿很長時間。
當天下午,李某發現妻子黨女士神志不清,於是在15點左右打電話給鄰居幫忙照顧他,並撥打了120急救**。
當天下午16點左右,黨女士被宣布死亡。
經司法鑑定,黨女士死於鈍性外力造成的廣泛軟組織損傷導致的創傷性休克。
經鑑定,李某案發時精神狀態正常,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
2023年8月19日,通渭縣公安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李某進行刑事拘留,並於2023年8月31日將其逮捕並羈押在桐渭縣看守所。
該案經通渭縣公安局偵查,李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於2023年10月31日移送通渭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通渭縣人民檢察院認定,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應當追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致人身體傷害,達到一定程度的犯罪行為,應當依法懲處。
從客觀方面看,這種犯罪表現為實施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1.必須有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2.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3.為了構成本罪,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對該人的身體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
這種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對他人身體健康有害的結果,但希望或允許這種結果發生。
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體來說,本案中,李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屬於供述,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