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退休後需要納稅。
我國目前的退休年齡是在上世紀50年代設定的,當時人們的平均預期壽命不到50歲。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預期壽命每年都在增加。 因此,現在很多退休人員退休後都有實力工作,被公司聘回繼續工作,獲得的額外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1. 什麼是退休人員重新任命?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就業定義的批復(國稅〔2006〕526號)規定,國稅〔2005〕382號所稱的“離退休人員再就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協議)1年以上,並有長期或連續的勞動關係;
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無法正常上班,但仍有固定工資或基本工資;
享受與本單位其他正式員工相同的福利、社保、培訓等福利;
本單位負責組織員工的職務晉公升和職稱評審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進一步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重新任用定義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是否向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障金,不再是離退休人員重新任用的明確條件。
根據規定,退休人員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才能重新任命:
簽訂勞動合同滿1年以上;
因為病假等原因不能上班,但你仍然有固定或基本工資;
享受與正式員工相同的福利;
本單位負責組織員工的職務晉公升和職稱評審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退休的返聘人員與未退休的人員不同,他們已經退休,因此他們是否屬於“退休再就業”,不能通過用人單位是否向他們繳納社保費來判斷。
2、返聘人員收入如何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如何計算徵收個人非全日制工作和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個人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所得的款項,扣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19號)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工作或者就業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和其他與工作或者就業有關的收入。 ”
退休返聘人員的月收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退休工資,另一部分是再就業收入。
退休工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再就業所得:再就業期間再就業符合“退休人員再就業”規定的四個條件的,則再就業期間每月再就業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符合“退休人員再就業”規定的四個條件的,按“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稅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