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些農村老人這麼老了還在田裡幹活”是乙個比較悲傷的話題。 農村人常說“黨對黨的政策好”,就是說農村管理出了問題。 要妥善安置農村老人晚年生活,討論的話題從農村集體土地開始。
在我國,所謂集體土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土地,相關法律為了保護農村老年人的權益,從土地入手,如《老年人權益保護法》。 根據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農村地區可以利用非集體承包的部分土地、山地、森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養老人。
很多農村養老基地建設不能惠及農村老人的原因大致有:城市人管理農村,管理者受資本控制影響,誤解了集體土地的性質。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社會資本設立養老基地應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組織,但養老基地的出資人通常需要轉為國有土地,獨立設立。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農村集體用地也按用途分為農業用地、建設用地和閒置用地。 例如,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只有社會資本才能通過招標、拍賣、公開談判等方式獲得不適合戶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的承包權。
《土地管理法》對集體建設用地也有專門規定。 一方面,為了防止新形式的“土地改革”將土地徵用限制在公共利益的需要上,國家還對地塊開發做出了特殊規定,即集體用地進行地塊開發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同意, 或村民代表。另一方面,國家將農村建設用地的使用限制為企業或合資機構。 所謂設立,是指集體經濟組織設立企業。 所謂聯合組織,是指鄉鎮企業的性質是集體所有制。
2019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不僅規定了集體管理建設用地,還重新規定了集體擁有的未利用土地,即未使用土地不再侷限於優先規劃或開發為農業用地。 該法修改前,農村土地管理者已作出規定,對未利用土地優先規劃農地,許多荒山、荒溝、荒山等的開發造成了農田水土流失等問題。
在中國,所謂城市人,是指所有脫離集體經濟組織的社會成員,其區別在於城市和集鎮。 但《戶籍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分別規定,戶籍機關應當建立戶籍簿。 在農村地區,向合作社發放戶口簿; 合作社以外的賬戶不發戶口簿。 根據上述規定,不難得出以下結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退出個人戶籍時,其成員身份並未發生變化。 例如,國外有農民議員等。
城市人管理農村,把《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輪耕和休耕視為“棄地”,比如,當農民被炒作棄荒時,城裡人就無法做出解釋。 後果可能不是唯一的,因為東北的農業用地不斷耕種,黑土的土壤肥力可能會下降。 城市人管理農村,把國家政策規定的耕地補貼看作是農民能力的收入,農民要以自己的能力獲得相應的農產品,這種收入稱為“口糧”。 其後果可能不僅如此,耕地補貼被視為口糧,農地無法輪作,有機肥生產不再生產經營。
城民對農村的管理對農民影響最大的是社會資本獨立經營農田,稱為農業生產企業,而農民專業使用合作社則不是企業。 我國農業工人缺勤的後果是農民無法享受退休福利,老年農民在城市與失業者待遇相同,即居民養老保險。
國家和社會要妥善安置農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生活方式要從集體土地入手。 例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44條最後一句規定,(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餘應主要按照成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量(金額)按比例返還。 恢復配給制,不僅能解決農村老齡化在田間勞作的困境,也能鼓勵農村人口多生孩子。
國家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集體建設用地和閒置用地。 例如,可以在集體建設用地或閒置土地上設立或共同設立集體企業,解決農民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問題。 **由於集體用地開發已得到規範,未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應返還給集體經濟組織獲取利益,但目前的做法多由開發區、街道辦事處等組織經營。 據此,可以大致得出結論,農村地區的老年人可能與許多地方的上述組織人員的待遇有關。
例如,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原則和程式由法律、法規規定。 依法解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可能更有利於農村的建設和發展。 例如,農民也有公職人員參與相關政策的制定或農村法律的實施,他們可能更了解農村地區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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