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
一些夫妻想利用政策漏洞。
達到拆遷補償、逃債等目的。
將採用“假離婚”的方式。
但。 俗話說,“人心變幻莫測”。
有一些假離婚。
最後,竟然是真正的離婚。
如果在假離婚時。
簽署私人協議。
雙方都承諾不會“感同身受”。
否則,賠償對方。
這樣的協議是否有效。
雙方的權益能否得到保障?
最近。 南通如皋市人民法院。
宣布了乙個這樣的案例。
據悉,張女士和王先生於2016年結婚,婚後兩人過得很幸福。 2020年,為了獲得更多的拆遷補償,兩人商量假離婚,並在民政局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婚後不增加共同財產,婚姻期間的債權和債務應由對方承擔。
兩人還私下簽訂了《補充協議》,其中規定,王先生沒有給張女士任何拆遷用的財產,在張女士不分房產拿到安置房之前,王先生不被允許找另乙個人,否則就得交一定的賠償金。
但拿到離婚證後,兩人就不像以前那麼甜蜜了,王先生也開始和別的女人談婚論嫁。 與此同時,張女士家鄉的拆遷房一直沒有動靜,訊息也沉入海中,張女士的心裡很不平衡。
因此,張女士要求撤銷當時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並要求丈夫給予她10萬元的賠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後,在財產分割問題上悔改,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經法院查詢,在解除婚姻關係時,王先生仍有6440元定金,應分一半給張女士,張女士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其他有爭議的共同財產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增加的。
南通如皋市人民法院百浦法院助理法官邱冠宇說:“雖然雙方的協議約定會有一定的賠償,但這份協議是雙方為了拆遷而訂立的,有違公序良俗,雙方只能在自願的基礎上履行。 ”
在法庭上,丈夫明確拒絕賠償張女士。 因此,張女士提出的10萬元賠償請求不予支援。
一審判決後,張女士不服,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法律上沒有“假離婚”這回事,離婚就是離婚,所以要謹慎對待婚姻。
*:江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