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據公開報道,國家男足總教練李鐵涉嫌受賄、受賄、非國有工作人員受賄、非國有工作人員受賄等犯罪,相關監察委員會和公安局已展開調查起訴。 但是,對於國足主教練是否是國家雇員的問題,存在不同的看法。
這裡簡單介紹一下,李鐵是中國足球運動員、教練員,2024年10月9日出生於遼寧省鞍山市。 他曾是中國國家隊隊員,在球場上擔任中後衛,並擔任中國國家隊隊長。 在俱樂部層面,他曾效力於遼寧紅運、大連世德、廣州恆大等多支中超球隊。
從法律角度來看,國家足球隊主教練是中國足協聘用的人,而中國足協是法人和社會組織。 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國家足球隊的主教練不能算是公務員。 但是,如果非公職人員被委託履行公務,那麼他可以被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足協聘請的國足總教練作為受託辦公務的機構,應當被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李鐵會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據央視報道,李鐵為了成為國足總教練,通過賄賂遊說俱樂部向足協主席行賄200萬元,自掏腰包向時任足協秘書長行賄100萬元。 在成功接任主教練後,他迅速回到了原來的俱樂部,與球隊簽下了乙份價值6000萬元的合同,以獲得更多的福利。 在執教某俱樂部時,他煽動俱樂部在中超最後一場比賽中賄賂對手,並安排助理教練收買深圳隊的球員,其中球員要價600萬元,但這些資金卻被李鐵一人吞噬。
顯然,李鐵在執教兩家地方俱樂部時並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但他所參與的賄賂和**行為,卻與單位的賄賂賄賂罪有關。 他安排助理教練賄賂球員的行為與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有關。 此外,他與俱樂部簽訂的6000萬元合同涉嫌**犯罪。 該案還顯示,李鐵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暗示他可能還有其他未公開披露的事實。
無論如何,我們都應該讓司法機關對李鐵的案件進行調查和審判,並最終依法得出結論。 如果被判有罪,那麼就應該依法追究他的責任,並以此案為反面教材,加強對足球的治理和監督,促進中國足球的健康發展。
同時也提醒我們,在體育界等領域,要堅守道德底線,遵紀守法,共同推動社會的進步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