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某(女)與被害人朱某某就空地所有權發生爭執,被害人朱某某將該房產置於被告某某某某房屋的空地上,被告某某某的兒子(本案被告人亦為被告)在未與他人協商的情況下毀壞了被害人朱某某的房產。
公訴人認為:2016年9月11日中午,被告人徐某某與被害人朱某某就空地權屬問題發生爭執,被告人徐某某攜帶鐮刀割斷用於覆蓋和堆放硫酸、草酸的發電機皮帶、風機皮帶、篷布, 受害人朱某某在空地上放置的油紙,造成皮帶、篷布、油紙、硫酸、草酸等物品毀壞;堆放的壓塊被銷毀並扔進附近的河裡,據**鑑定中心統計,銷毀的物品價值22425元; 兩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產罪追究刑事責任。
1、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實施故意毀壞財物罪不明確,證據不足。
2、認定結論檔案程式違法且存在嚴重瑕疵,應依法予以排除。
獲准和平縣人民檢察院撤訴,獲准所附民事訴訟原告朱某某自行撤訴。
本案多項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尚未得到證實,應依法予以排除。
1、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實施故意毀壞財物罪不明確,證據不足。
1、本案於2016年9月11日作為行政案件立案,直到2016年12月3日才轉為刑事案件偵查。
2、現場驗屍筆錄的證人何某某在法庭上證實,2016年9月11日未親眼目睹任何公安機關,驗屍筆錄的簽名未由證人何某某簽名。
3、現場示意圖反映的是2016年11月2日的測繪時間,而非現場勘察記錄中記載的現場方向圖和平面示意圖。
4、辦案人員未在現場在示意圖上簽名,程式違法。
5. 根據證人的證詞,9月11日當時下著大雨,驗屍記錄中記載的天氣情況也在下雨,但現場天空晴朗,陽光明媚,地面上沒有下雨的跡象。
6、公訴人在法庭上承認,驗屍筆錄不是當場作出的,而是事後重新作出的,事發兩個多月後作出的驗屍筆錄,不能客觀反映當時被毀壞的現場。
7.根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物證、書證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影響司法公正,不能合理解釋或者不能補充、糾正的,應當排除證據。
8、鑑於上述事實,現場檢查記錄不能作為證據,應予排除。
2、認定結論檔案程式違法且存在嚴重瑕疵,應依法予以排除。
1、**認證中心**認定結論未送達被告徐某某,剝奪了被告某某某的異議權,且該程式違法,不能對被告某某某產生法律效力。
2、根據《識別行為準則》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市場法是指通過市場調研,選擇與識別標的物相同或者相似的3個或3個以上可比例項或者參考案例,對識別物件與參考物件之間的差異進行分析比較進行調整的方法, 從而確定識別物件的市場”。
三、根據《受害財產損害認定規則》第三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受損害財產損失,是指因故意行為導致原有功能或者形式發生變化而減少或者損失價值的財產數額。 第九條 “完全毀壞的財產的滅失,可以扣除毀壞後殘值的認定。” 計算公式:損失**=毀壞前的財產**-殘值“,第10條”部分毀壞的財產損失**,可按修正修理費用的方法確定,即根據正常合理的修理費用對損壞財產的基本使用功能和外觀進行修復,比較修理後和毀壞前的狀況, 分析差異因素,確定修正後的損失。計算公式:損耗**=維修費用+修正值-殘值,維修費用=更換主材**+輔料**+工時+其他費用“,從現場檢查記錄來看,草酸和硫酸只銷毀了外包裝,認證中心直接採用市場方法確定上述物品已完全銷毀,並根據銷毀的完全銷毀**進行計算, 結果違背了客觀規律,顯然是不公平的。
4、從現場檢查記錄來看,公安機關未從現場提取任何被銷毀的物品,也未列出被毀壞物品,**判定結論中確定的物件包括壓力機、兩台發電機三角形、三扇三角形、草酸、硫酸、兩層防水油布、三層油紙, 這些標的從何而來,公安機關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根據標的物計算的財產的合法性已不復存在。
綜上所述,認證中心出具**認定結論的程式違法,考核不符合法律規定,明顯不公平,依法應予以排除,不能作為本案判決的依據。
撇開上述兩項關鍵客觀證據不談,公訴人控告被告人許某某的證據僅為證人證言,所有證人均與被害人有利害關係,證明力相對較弱; 本案中,沒有其他客觀證據證明起訴書的內容。 而且,證人何某在法庭上作證說,被告徐某某沒有用鐮刀毀壞任何人的財物,被告徐某某顯然有沒有參與毀壞他人財物的可能。 綜上所述,沒有完整的證據鏈可以證明被告人徐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且毀壞價值超過5000元的事實,根據偏袒被告人原則和無罪疑問原則,應認定被告人徐某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收集證據和作出鑑定結論時應尊重客觀事實,我國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則和標準越來越嚴格,鑑定結論一旦存在瑕疵,不得補充和糾正,鑑定結論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只有當程式合法時,才能呈現事實的真相,只有這樣,當事人才能得到公正的判決。
相關法律知識:
終止合同義務的原因和理由
1. 終止合同義務的原因和理由:
1)合同雙方均已履行相關合同義務;
2)債權人免除債務;
3)當事人相互欠債,導致債務相互抵消;
4)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屬於乙個人;
5)其他終止合同義務的原因和理由。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應當終止:
a) 債務已經履行;
2)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交存標的物;
4)債權人免除債務;
5)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歸屬於同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的,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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