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樓水管堵塞,汙水倒灌,樓上居民是否負有連帶責任?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2-01

廣西壯族自治區荔浦市某小區一樓業主以管道堵塞、汙水回流無法解決為由,將樓上12名居民及物業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圖片來源:網路入侵和刪除。

管道被堵塞,物業被一樓湧出的汙水損壞李英華在荔浦市某社群買了一套101房的房子,2021年12月搬了進來。 搬進新家是一件幸福的事情,但李英華沒想到,搬進來半年後,會遇到麻煩。

2022年5月28日,出差回家的李英華剛開門,一股難聞的氣味撲面而來。李英華仔細檢查,發現是廚房髒了,於是聯絡小區物業公司清理疏通,堵塞的是食物殘渣等固體廚餘垃圾。

在不到乙個月的時間裡,李英華的廚房因汙水管堵塞而出現了六次汙穢,其中最嚴重的一次溢位了廚房,浸濕了客廳的家具。

汙染返還造成的財產損失問題無法解決,李英華向荔浦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樓上12名居民和物業管理公司賠償家具(大床、小床、衣櫃、門)的損失。60000多元。

物業公司辯稱在汙水事件發生前,公司已委託專業機構按照物業服務標準定期清理室外汙水管道,並履行了相應的義務。 公司接到漏水訊息後,立即組織人員清理現場,清理管道,並及時安排工作人員對一樓以上居民進行現場查詢,告知回湧情況及相關分擔責任,並履行維護管理責任,公司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樓上居民聯名爭辯,他們沒有實施侵權行為。 在物業管理公司通知的這段時間內,他們均未向排水管排放汙水,李英華所遭受的損失與樓上居民無關。 李英華對家具損失的索賠 16萬元以上,既沒有鑑定機構的鑑定報告,也沒有正式購買***的***來支援。 李英華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係是物業服務合同,其遭受的損失應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

訴訟期間,李英華向法院申請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對其家具損失的價值進行評估。 經評估,李英華家因廚房管道堵塞導致汙水回流,損失財產4885元,評估費4520元。

案件審理期間,李英華將索賠改為樓上12名居民和物業管理公司,以賠償家具(包括大床、小床、衣櫃、門、書桌、餐具櫃)的損失。超過10000元,並承擔4520元的評估費。

肇事者不明,樓上10名居民共同負責經審理,荔浦市人民法院認為李英華是涉案大樓一樓的居民,作為樓上的居民,他和樓上的居民共用同一條廚房下水道管道,應共同保持管道暢通,保證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 從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鑑於無法確認汙水堵塞下水道公共部分的**,考慮到案件的具體情況,在沒有免責的情況下,樓上居民應共同承擔對李英華損失的賠償責任。

接到李英華的報修報告後,小區物業公司及時協助清理汙水,並疏通了下水道,後來又幫助李英華與樓上居民協調賠償,履行了物業管理公司的一般物業管理義務,物業服務協議並未約定物業管理公司在此情況下應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物業管理公司不應對李英華的損失承擔責任。

13樓住戶何麗、17樓住戶秦溫在涉案侵權期間基本不住在該樓裡,並提交了2022年5月、6月期間其房屋無生活用水記錄的證明,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黃浩等10名居民辯稱,他們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這一點,沒有法律依據,法院駁回了他們的論點。

李英華撤回了對16樓居民周瓊的訴訟,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周瓊對李英華的損失沒有過錯,因此應由16樓居民周瓊承擔的部分責任,應由李英華本人承擔。

經評估,李英華家具損失4885元,評估費4520元,總損失9405元。 因此,黃浩等10戶人家應各承擔855元(9405元,11人,855元),剩下的855元由李英華自己承擔。

荔浦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黃浩等10名居民賠償李英華家具損失855元。

黃浩等10名居民不服一審判決,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不久前,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他們的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後,黃浩等10名居民主動履行賠償義務。 (文中所有人名均為化名)。

法官怎麼說

在日常生活中,鄰住戶要按照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排水、出入、通風、採光等問題。 如果下水道有回流汙染,居民應如何處理?

首先,要盡快固定證據,如現場**、錄音錄影、維修單位或物業管理公司證明、維修費用發票等取證; 其次,應盡快找到漏水地點和原因,確定侵權責任主體,計算財產損失,並與相關業主、物業管理公司、開發商等協商; 最後,如果談判失敗,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害進一步擴大,然後將法院告上法庭。

法律鏈

《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其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170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多人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 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1172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且責任大小可以確定的,由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由其平均承擔。

《民法典》第1184條:侵害他人財產的,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或者其他合理方法計算財產損失。

*:廣西法治** 桂林市中級法院荔浦法院。

編輯:常月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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