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的孕婦周娜正在考慮擺脫與未婚夫的婚姻。
她和住在貴州某縣的未婚夫在網上認識了比她大兩歲的未婚夫,兩人交往一年後訂婚。 訂婚的時候,周娜考慮到男方是單親家庭,剛買房,裝修費用不菲80,000 和 12在8萬元的彩禮標準下,我做了主680,000彩禮,五金飾品也只選了三金。
漸漸地,她發現,每當有衝突時,男方都會用彩禮和三金來威脅她,“你要是分居,就把彩禮和三金都還給我,你也不想吃我家的彩禮。
乙個月前,周娜發現未婚夫涉嫌出軌,但面對聊天和付款記錄,對方一直迴避拒絕溝通,心灰意冷的周娜想要分開。 一方面,她還沒有想到懷孕期間腹中的胎兒,上次流產的身體傷害和心理陰影還伴隨著她; 另一方面,她擔心自己沒有時間舉行和登記結婚,她收到的彩禮將不受法律保護。
當地律師的回應也證實了她的擔憂。 2004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一)司法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五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當事人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並已支付婚前款項的, 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法院應支援雙方要求退還彩禮的申請。
我在同居期間流產了,男方背叛了我,對我實施了家暴,而我沒有過錯,那男方為什麼要要求把彩禮全部退還呢? 周娜不同意上述司法解釋。 像她一樣,沒有登記結婚,也沒有舉行過結婚儀式,卻同居過,甚至有過懷孕史,一旦分手,男方就要求男方退回所有彩禮求助資訊,網上不斷湧現。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指出近年來,涉及彩禮糾紛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
當他們結婚並同居時,他們同居的時間長短應該是決定是否返還彩禮以及返還多少百分比彩禮的重要因素。 但是,未登記結婚但已同居的,應當根據彩禮和嫁妝的實際使用情況,以及同居情況和懷孕情況以及雙方的過錯,確定是否返還彩禮和返還的具體比例。 《規定》將於2月1日起施行。
1月30日,張倩準備給女方的1680,000元彩禮。 受訪者提供的數字。
糾紛。 彩禮本來是給夫妻倆的,如果婚姻沒有完成或者離婚不見了,女方肯定要把錢還給。 來自河南東部農村的24歲年輕人張倩,因與結婚一年多、已經離婚的前妻的彩禮糾紛而打官司。
根據當地習俗,如果男方提出解除婚姻關係,彩禮相當於對女方的補償,不能退還; 如果女方求婚,必須退還彩禮,以補償男方作為“二婚”名譽的損失。
張倩說,兩人結婚一年多,育有一女,離婚一般不再要求彩禮,但鄰居大哥訂婚時給女方的35萬元彩禮,在當地是“頂級配配”, 彩禮留在女方母親家。而鄰居的大哥離婚後還要花錢再婚,“我欠了不少錢,不還錢貸款結婚,對男方太不公平了! ”
婚姻家庭律師、北京良高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靜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採訪時表示,2004年司法解釋中指出,支付彩禮“導致支付人生活困難”,在後來的司法實踐中通常被理解為因無力支付彩禮而借錢娶妻。 而當他為婚姻做了一切,卻面臨失去婚姻維繫的可能,不符合老百姓對婚姻生育的傳統期望時,法律規定應予退還。
張倩將訂婚婚姻形容為“家庭破產的開始”,在即將訂婚的時候,他算了《中國新聞周刊》的乙個賬目,訂婚費需要168萬元,五金成本超過4萬元,60到80盒禮品,菸酒會花費1左右5萬元,合計近23萬元。
在結婚方面,女方的結婚禮物必須至少為20萬元。 此外,女方覺得男方花了30多萬買的新樓不夠用,要求在縣城買一套房子,外加80多萬元的裝修費。 張倩說,這在當地是“標準”。
張倩父母的人生目標是給兒子娶媳婦,從他出生開始,父母就開始為他攢錢。 家裡有20畝地加上打零工,父母年收入在6萬元左右,就算父母存錢,一年也只能存5萬元左右。
經濟壓力讓他喘不過氣來,不敢花錢,也不願意在即將訂婚的時候買新衣服。 張倩說,自己20歲才開始掙錢,一年攢5萬元,“我不靠家,哪怕只付首付買房,也得攢到30多歲才能結婚。
他覺得農村的彩禮太重了,但“沒有招人”,村里有40多個“單身”,大部分都是因為沒錢結婚,“女孩子少,你不拿錢,誰願意娶你? ”
一位村經理(村經理)也直言不諱地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很多農村家庭都攢了半輩子的錢讓兒子娶妻,但不一定夠,向親戚借錢結婚的情況並不少見。
在經濟發達地區,也存在類似的問題。 張靜曾經**在浙江打過一樁離婚案,男方父母白手起家,年輕時吃了很多苦頭,獨生子出嫁時,他兩次付給女方66萬元和88萬元的彩禮,希望在兒子的婚禮上告訴大家,“現在我們的生活好多了,體面了。
不甘示弱,在婚禮上,司儀要求司儀公開宣讀出母親一家結婚的500萬元存摺。 但一年後兩人離婚時,男方發現前妻500萬元的嫁妝,都是親戚拼湊出來的。 婆婆解釋說,因為男方家比較富裕,女方不能丟面子,所以她向親戚借錢“撐場面”,婚宴當晚把錢一筆接一件還給了親戚。
張靜指出,這種借彩禮比照的做法在全國很多地方都相當普遍,有的地方甚至推出了彩禮貸款。
差異。 中國的彩禮習俗始於周《禮記》的六種禮,其中“納政”是指男方家屬向女方家屬贈送嫁妝,即婚約正式締結。
江蘇省社科院助理研究員胡景陽指出,彩禮是一種禮儀,通過支付彩禮的公開儀式,男方可以顯示自己的經濟能力和承擔結婚費用的意願,而女方則接受彩禮,付出無法與他人結婚的機會成本。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適婚人口性別比例的結構性失衡,彩禮標準不斷提高。
多位專家律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彩禮糾紛的發生,與彩禮金額的上漲密不可分。 張靜認為,早年彩禮糾紛數量少的主要原因是過去的彩禮金額不高。
廣東方澤力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勝飛指出,彩禮糾紛更可能發生在彩禮金額較大的地區。 他舉例說,廣東和廣西的彩禮在萬元到三萬元之間,因為金額小,離婚後返還彩禮的訴訟相對較少,但在北方,尤其是中原地區,彩禮的金額比較大, 甚至有些家庭結婚負債累累,一旦結婚的目的落空,彩禮糾紛就會更多。
根據彩禮在判決書網站上搜尋發現,截至2024年1月29日,共有176989份檔案,其中河南、安徽、河北、甘肅、山東位列前五。
國家法官學院教授胡雲紅對全國25個省市法官進行的問卷調查也顯示,夫妻財產返還糾紛數量在地域上西部多,東部少,北方多,南方少。
彩禮糾紛的城鄉差異特徵也很突出。 張靜說,這個城市的彩禮更具象徵意義,彩禮的真正受益者是兩個年輕人,他們結婚後會在新家庭中使用。 兩人分手的時候,如果還沒結婚,都處於同居階段,又涉及到禮物的問題,在向他們解釋完法律後,還比較樂意回到對方身邊,很少上法庭。
如此令人耳目一新的回報背後,是因為彩禮的受益者在城市和農村地區是不同的。 在城市裡,爭議的標的和彩禮的退款往往是同乙個標的,很容易決定。 在農村地區,女方父母可以領取彩禮,男方父母可以交彩禮,從兩人變為六人,很難達成共識。
事實上,隨著彩禮金額的增加,彩禮的用途和去向也受到了更多的關注。 在農村地區,村長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彩禮對男方來說是乙個沉重的經濟負擔,而對於女方來說,是否帶回丈夫家,是否一起還債,都可能成為婚姻的隱患。
張靜說,在一些農村地區,重男輕女的心態很嚴重,他們認為嫁出去的女孩子和溢位的水,“我把你養得這麼大,你一定要給我同樣的回報。 更有甚者,還會有“彩禮交換”,女方父母拿著女兒的彩禮錢,把彩禮付給兒子或者買房。
因此,幾乎所有關於返還彩禮的糾紛都是由男方起訴女方的。 劉勝飛表示,整體糾紛分為兩類,大部分是未婚,夫妻在分居時要求“解決”經濟交易; 少數人已婚但婚後未同居,或結婚年齡很短,男方要求退還彩禮和宴席費。
賭博。 彩禮糾紛的雙方在法庭上的地位不同。 劉勝飛和張靜都表示,本著2004年實施的《司法解釋》的精神,只要男方沒有達到結婚的目的,現實與女方的承諾不符,就被女方“欺騙”了,支付的財物不是彩禮,而是女方出於各種目的的要求, 或者強調女方婚後不忠婚,或者躲在娘家不回來,“總之,過得不好”,提交了相關付款證明,要求退款基本得到支援。
就女方而言,需要證明同居的事實,證明可能有過懷孕、流產等,還要證明彩禮是否用於共同生活的開支,如房租、旅行、消費等。 如果女方有證據證明共同使用,法官將據此進行扣除。 “但問題是很難證明,因為人們沒有儲存證據的意識,”劉說,經常讓他們孤立無援。
張靜觀察到,在2004年之後的很長一段時間裡,法官的主要工作是描述男女之間的金錢交易。 江蘇一位基層法官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隨著支付方式的改變,區分普通禮物和彩禮的難度變得更具挑戰性,比如微信和支付寶轉賬的大額經濟交易究竟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彩禮,還是表達愛意、增厚感情的禮物。
河南省一位基層法官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把彩禮的流量作為男女雙方的生活費,就很難提供證據,法院更難確定退款的比例。
佳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高繼紅去年就有過這樣的案例。 2019年8月,來自山西省的王先生和李女士通過社交媒體相識,男方在訂婚宴上當場向女方轉賬50萬元,一年後,兩人登記結婚,男方家屬又將50萬元轉給女方。
婚後大約半年,女方發現男方出軌,女方在溝通失敗後選擇與男方分居。 半年後,該女子接到該男子的法院傳票,要求起訴離婚。 由於兩人同居時間短,沒有孩子,也沒有共同財產,男方要求女方退還100萬元的彩禮。
在法庭上,男方聲稱女方通過結婚索要鉅額彩禮,婚後因交通事故致殘,無工作無收入,依靠父母的經濟支援維持日常生活,支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並提交了銀行匯款券、診斷建議等證據。
李女士認為,該男子在婚姻中存在嚴重過錯,與多名女性有不正當關係,並提供了聊天軟體記錄截圖和微信截圖來支援這一說法。 她說,雖然拿到了100萬元的彩禮,但所有的彩禮都用在了裝飾雙方同居的房子、買珠寶、舉辦婚禮、婚宴旅行等方面,有一部分已經被王先生收回了,現在所有的開支都花光了。 王先生只承認李女士自己購買了一枚20萬元的鑽戒,沒有確認其他任何費用。
最後,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王先生是殘疾人,鉅額的醫療費和其他費用必然會給他未來的生活帶來困難,為了平衡各方利益,李女士雖然辯稱彩禮已經全部花完,但除了購買費用外,她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彩禮的費用鑽石戒指。法院綜合考慮彩禮金額、婚姻存續期限、共同費用等因素,判定李女士應依法將30萬元彩禮返還王先生。
高繼紅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男方自己沒有工作,靠父母養活,彩禮由做生意的父母支付,實際生活並不困難。 換言之,它不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婚前付款情形,給付款人帶來困難,但法官在作出判決時會行使自由裁量權來平衡雙方的利益,以顯示公平。
劉勝飛還指出,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金額足夠大”,也會預設視為彩禮,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退還。 根據他的經驗,“金額夠大”,在南方基本上是1萬元,在中原地區,以河南為例,大額的標準很低,比如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明確規定,彩禮的範圍限制在500元以上的現金或貴重物品。
河南鄭州市的趙琴,在比她大20多歲的離異男人的不懈追求下,兩人相愛了近三年,期間趙琴兩次懷孕流產,男方為了給趙琴安全感,花了420多萬元全額購買了一套房產, 並簽署協議,明確該財產是男方為了維持和增進雙方關係而送給女方的禮物,而不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彩禮,贈與不會以任何形式撤銷。
後來,趙秦發現,這個男人不僅和前妻不清楚,甚至還和閨蜜有長期的婚外情。 一怒之下,他再也不願意嫁給這個男人,提出分手。
男方隨後起訴要求退還420萬的購買價款,儘管女方向法院提交了兩人的協議,並確認不存在脅迫或欺詐性簽字,但在2023年10月底的一審中,法院裁定該協議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彩禮”, 如果女方不想結婚,財產將被退還。趙秦不服,二審維持原判。
劉勝飛說:其實,男女之間確實有很大的經濟往來,他們並不以結婚為目的,也有很多男人給女人很多錢,只是為了讓她們不求婚。 但司法實踐也預設,只要金額大,就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彩禮,難以與社會婚姻和愛情模式的現實有效銜接,“司法實踐跟不上,很多案件難以實現公平”。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冉克平也指出,過去《司法解釋》對彩禮的返還採取了“一勞永逸”的方式,“看似公平,實則不公平”,忽略了當事人在具體案件中的過錯、男女同居時間長短等因素, 以及彩禮的實際用途。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改變。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新的彩禮規定。 《規定》明確指出,在三種情形下反向排除支付財產的,屬於彩禮範疇,包括一方當事人在節日、生日等特殊紀念日支付的禮品和小額禮品; 以表達或增強一方感情為目的的日常消費支出; 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產。
《規定》第五條指出,如果雙方已登記結婚並共同生活,一方要求退還離婚時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但是,如果同居時間較短,彩禮金額過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和嫁妝的實際使用情況,綜合考慮彩禮金額等事實,決定是否返還彩禮和彩禮的具體比例。 同居的情況和懷孕的情況,以及雙方的過錯,以及當地的習俗。
《規定》第六條明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同居的,一方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和嫁妝的實際使用情況, 綜合考慮同居事實及懷孕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退還彩禮及退還的具體比例。
在張靜看來,《規定》符合當前社會現狀,整合了近年來一線法官在具體辦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的集中反饋。 許多律師和法官認為,《規定》更加詳細和具體,便於女性找到正確的辯護方向,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有利於引導律師更有針對性地準備訴訟中的相關證據。 對於法官來說,審判規則變得更加清晰。
不過,長期觀察城鄉社會的武漢大學社會學院教授呂德文向《中國新聞周刊》指出,需要注意的是,在很多地方,男方在婚前需要給女方“三金”,價值不小。 高繼紅還認為,《規定》雖然區分了彩禮和一般送禮,但彩禮的金額如何分配,以及支付的時間和方式仍有待明確。
答覆者也提出了酌處權問題。 劉勝飛認為,《規定》在第一條。
第5條、第6條將使法官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不同地區的法官會因當地經濟發展和個人認知的差異而產生相互矛盾的判斷。
他提到,廣州某豪門的孩子曾向女方支付了300多萬元,當感情破裂時,法官認為,300多萬元對男方家庭沒有太大壓力,與普通家庭全家奉獻給女方彩禮的性質不同, 所以它不構成彩禮。
此外,無論是2004年的司法解釋還是今年的規定,都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和遏制無休止的彩禮糾紛問題。 劉勝飛表示,隨著彩禮金額的飆公升,彩禮中“利潤”的含義更加沉重,單純的發布或更新司法解釋很難解決。
事實上,隨著彩禮糾紛的惡性事件和高價彩禮引發的社會矛盾,越來越多的檔案出台了遏制彩禮的檔案。 2019年以來,一號文多次提出管理天價彩禮和高彩禮問題。
2020年,民政部印發《關於開展婚姻習俗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次年分兩批確定32個國家婚姻習俗改革試驗區,涉及22個省市。 為遏制高額甚至天價彩禮,一些地方設立專項資金,大力推進集體“零彩禮”婚禮,黨員幹部子女率先“零彩禮”結婚,將彩禮問題納入村幹部績效考核範圍。
冉克平強調,彩禮作為一種植根於民間、已經存在了幾千年的習俗,是國家法律之前就存在的乙個特殊的“生活領域”,立法只有在尊重現有習俗的基礎上,才能對其進行合理的規範。 只要生產高彩禮的社會基礎還存在,試圖通過行政手段調整高彩禮的效果就勢必是有限的。
雖然相關法律法規對彩禮進行了規範,但彩禮涵蓋了傳統的婚姻習俗,包括男女平等、男女婚戀觀念,以及民生經濟、家庭生活、婚姻幸福等各種因素,承擔著複雜的社會功能,社會群體難以在彩禮問題上達成共識。 而且彩禮糾紛也很難。
《中國新聞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