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官僚機構規定,所有職位的等級都是確定的,例如,道士是四級,知府是四級(從乾隆開始),與明朝不同,國民政府沒有。
第一、第二、第三等的劃分。
因此,從法律上講,省長的行政等級之間沒有區別。
在中國歷史上,省長的地位往往高於普通省長。 那麼,省長和總知府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晉公升方式的差異上。
清朝文官的選拔方式主要有專獎、列名、銘文、選拔等。 清朝初期,特別法令主要授予士大將、士大臣、侍從、知府、知府、政使、使節等。
不過,乾隆之後,皇權進一步集中,特別法令的範圍降到了知府一級,但只適用於省長,總知府不在其中。
以乾隆王朝的名臣劉勇為例,他在江蘇當了三年書生後,接到皇帝的特旨,被授予太原知府之位。
1.皇帝親自任命了這個職位,非常重視官的品格和品格。 2.省長的晉公升需要皇帝、部委和各省省長的共同批准。
3.知府晉公升為省知府,主要**是翰林書院、六部**和政績突出的將軍府。4.省長是高階職位,省長是不可能晉公升的。
2、省長設在省會,省長、布等省官同城,與總省長相比,任務更加繁重,不僅要處理職責範圍內的事務,還要參與一些政治任務。
省長在某種程度上是省長的發言人,特別是在民政方面。 清朝的知府雖然沒有等級之分,但各府縣之間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匆忙、複雜、疲憊、困難”四個字上。
“衝”是指重要的地理位置,“複雜”是指行政事務繁多,“累”是指欠交錢糧稅,“困難”是指人民治理的強而困難。
省長的任用方法有三種:大多數空缺、空缺和簡單任用,但適用於省級省長的任用方法不同。 因為省政府通常不具備“累”和“難”兩個條件,所以省長的遴選需要具備資歷、背景、背景和優秀的工作能力。
他們需要協調事務的各個方面,並在官場上吃得好。 被省會省長提拔比較容易,有時甚至跳槽。 通常知府會晉公升為運鹽使或道士,但省知府可以直接晉公升為新聞特使或京城的三級官員。
例如,劉勇在乾隆三十四年擔任江寧知府,三年後晉公升為駐陝西使節。
在清朝,知府有嚴格的晉公升制度,計畫中排名第一的知府可以晉公升為道士或調任省知府,而二等知府只能由簡單調到必備。
知府的經濟收入主要來自壞規矩,而惡規矩的收入多少,取決於地方的財糧收入和地方官員對知府的孝順。 由於省會所在地區的經濟發達,不良監管的收入自然是最高的。
此外,省政府知府地位優越,與省長關係良好,因此他的下屬將他們視為事業的關鍵,更加尊重他們。
在最近的研究中,我們發現了乙個有趣的事實:在清代,郭縣縣長的年薪高於普通縣的45兩,達到60兩。
雖然沒有明確提到省長的工資,但我們推測,省長的年薪可能比一般省長略高。 然而,即便如此,這筆錢對於當時的生活水平來說可能並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