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賬戶催收是眾多中小企業普遍存在的景觀管理問題之一。 很多人不知道,除了可能繳納稅款外,這兩項罪名也會牽扯進來,要追上刑事責任。
為了在個人賬戶收錢,很多人為了方便收款,會把收到公司的公司賬戶裡轉賬,但大部分人都沒有這種意識。 一般情況下,如果經過審計,補繳稅款是肯定的,並且會產生滯納金。 還要承擔兩個責任,乙個是挪用公款,另乙個是挪用資金
1.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起訴標準規定(二)》:其中,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與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標準相同,明確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產的; 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起訴”。
你可以關注這些檔案,特別是其中的構成要素,如是否利用職務之便,是否非法占用單位資金,是否達到相應金額等。
2.挪用資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私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償還的, 數額較大但數額較大的,或者從事營利活動或者實施違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犯罪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違法活動”數額的起點,按照挪用公款罪的“數額較大”、“情節嚴重”和“違法活動”的數額標準。即:
1)資金挪用自用、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償還,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較大數額”;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視為“鉅額”。
2)挪用資金用於個人從事違法活動,金額在6萬元以上的,屬於“較大數額”;如果金額超過600萬元,那就是“海量資料”。
如果公司股東發現其他股東以個人名義或以公司賬戶收款方式以外的方式收款,經提醒仍未將上述貪汙、挪用資金歸於公司名義的,可能涉嫌上述兩項罪名。 其他股東應及時爭取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