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在《貨物和服務採購招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31條第三款中明確規定,對於非單一產品採購專案,採購方應當根據採購專案的技術構成和產品比例合理確定核心產品, 並在招標檔案中明確說明。
因此,在招投標和採購中必須確定核心產品已經是共識。
但是,在非招標採購中,是否應該設定核心產品?
《非招標採購採購方法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採購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年第214號)及其上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法實施條例》均未對核心產品的確定作出相關規定和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
然而,在採購實踐中,以非招標方式(單次採購除外)確定貨物採購中的核心產品似乎已成為“習慣”。 那麼,如果以非競價方式採購貨物時沒有核心產品,是不是違法違規呢?
我在網上搜尋了關鍵詞“是否有必要設定非招標採購商品的核心產品”,答案很多,其中不乏財務部門的所謂“權威”回答,說明有很多人關注這個問題。 但是沒有乙個“正確”的答案。
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核心產品應以非招標方式採購貨物”。這裡的“應該”是指必要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非招標方式採購貨物,可參照87號令確定核心產品”。 這裡的“是”表示核心產品也可以省略。
我個人更傾向於認同第一種觀點,即“核心產品要以非招標方式採購貨物”。這有兩個原因:
首先,從87號令中設定核心產品的目的來看,是為了公平競爭,防止圍標和串通。 在非招標採購中也存在同樣的關切。
那麼,為什麼財政部第74號令和財政部2014年第214號令中沒有對核心產品做出相關規定呢? 事實上,我們可以從這些法規的制定和實施時間中找到答案:第87號法令於2017年10月1日生效,而財政部第74號令和財政部2014年第214號令早於第87號令。 我認為,第74號法令和財政部第2014號公告,如果將來進行修訂,應包括對核心產品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這是我說的第二個原因。
但是,如果採購方在採購貨物時沒有以非招標方式設定核心產品,則不應受到質疑、投訴和懲罰,因為沒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