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編者按來自 Justice.com 總書記指出,中國的法律制度凝聚了中華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許多優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們繼承。 禮懲治國的策略,守法重法的策略,德罰審慎的懲罰思想等,都體現了中國優秀傳統法制文化的智慧。 禮儀與法律的結合是中國法律制度的乙個重要特徵。 本期《視角與專題》邀請專家學者探討中國古代禮儀的內涵和功能,以及禮儀與法律關係的演變。
中國古代禮儀與法律結合的出現與功能
以禮貌進入法律,使法律的道德性 通過禮貌地遵守法律使道德合法化
編輯:李青,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研究所教授
禮是中國古代的一種社會現象。 禮節不僅起源較早,而且貫穿了整個中國古代社會。 禮儀的觀念和學說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它影響著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調節著人與人之間、人與宇宙的關係。 禮儀與法律的相互滲透和結合,是中國法律制度最鮮明的特徵,也是中國獨特的法律文化。
儀式的產生和功能。 祭祀最初是原始社會的一種宗教儀式,用於崇拜神靈和祈求祝福。 在甲骨文中,祭祀字寫成“鳳”,象徵著在祭祀豆盤中手持玉石祭祀祖先神靈,這種充滿宗教氣息的原始習俗是祭祀儀式的雛形。
在原始社會末期,在生產力和科技文化水平極低的條件下,人們對自然界的各種現象以及生、老、病、死都充滿了敬畏和神秘。 特別是,它有一種人人都有義務遵守的普遍強制力,這為禮儀進入階級社會後轉變為普遍遵守的行為準則提供了思想和歷史基礎。
由於其適應風俗習慣的功能和精神威懾力,在進入階級社會後受到統治者的重視。 夏商兩朝的統治者,自詡“聽天命”,極力把禮儀變成代表階級意志、符合國家統治需要的行為準則,通過“孝鬼孝神”。 而祭祀天地祖鬼的“崇拜”,以及征服和掠奪外國的“榮”,則被視為國家最重要的活動。 不僅如此,殷人還創造了神與祖神合一的宗教政治觀念,從而將天地、禮與神政緊密結合,為王權和貴族政治服務,使得“吃喝”和“拜神祈福”的儀式發生了質的變化。 禮儀的內容也從簡單的習俗和儀式發展到規範婚姻、血統、家族繼承、君主大臣行為的規則,並逐漸制度化、合法化。
在傳統觀點中,儀式的起源主要用明確的劃分和爭端的結束來解釋。 荀子道:“禮從他本來面目說:人生有欲,不能求不求,沒有分寸分界,就不能打。 爭爭是混沌,混沌是窮,始王恨它的亂,於是禮儀和義的制度來劃分它,以提公升人們的慾望,給人想要的東西,讓慾望在事物上不窮,事物不屈服於慾望,兩者相持而成長, 是儀式的開始。荀子在《富國》一章中也表達了禮儀的特權,他說:“若高於士大夫,就以禮樂為尊,百姓依法管轄。 《禮記:曲離》也說:“名不一,禮數也不一樣。 這是對“不禮不罰醫生”原則的具體評論。
綜上所述,禮儀已經從體現原始社會習俗的宗教性禮儀發展到以國家權力為後盾的法律強制執行的行為規範,反映了人類社會文明的進步。 儒家認為禮儀起源於“禁慾”和“固定分”的各種理論,也反映了禮儀從純粹的祭祀儀式到“法俗名”的演變。
將禮儀引入佛法的方法。 從將禮儀引入法律作為乙個過程,逐步深化,從用儒家經典來指導立法和釋法,到春秋越獄,直接以儒家經典作為正義的依據,在這個過程中,禮儀不斷被合法化,法律被道德化。
首先,從總結秦朝的教訓出發,有必要為禮儀引入法律創造**。 漢初,著名思想家賈毅針對秦朝任命法律和刑罰的弊端,認為只有禮儀才是“穩國定社,使君不失民”的基礎。 但是,法律不應該被拋棄,因為“法律走的是理性的道路”,否則治國治國、治民就沒有軌道可循。 但是,應該強調禮儀和法律,他說:“丈夫在將來之前是被禁止的,佛法在已經是之後被禁止,所以法律的使用很容易看到,儀式的行為很難知道。 如果丈夫獎賞善人,懲罰就會懲罰惡人。 他認為,禮儀與法律的結合是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經濟制度”。 賈奕是秦朝滅亡後第乙個提出以禮儀為治國之本,以法為治國的人,從而開創了將禮儀引入法律的初衷。
漢代的劉翔在《朔元》中也論述了德的地位和德與罰的關係,他說:“治國有兩種機制,罪德也是。 君者仍賢,刑罰,霸者懲德,強國先懲後德。那些懲罰美德的人也會繁榮昌盛。 有德行者,也是善者,進; 懲罰者應懲罰邪惡並禁止後者。 因此,崇拜美德的人會得到獎勵,懲罰甚至會受到懲罰。 對董鍾書,他用陰陽五行理論論論證了“罪人也以德補”、“大德為小刑”、“德厚、刑簡”。特別是漢武帝時期“廢百家,唯尊儒家”的政策,就是要確認儒家思想是國家最高權威的統治思想。
其次,通過參與立法和對現行法律的評論,引入儒家禮儀精神。 漢武帝確立儒家思想為國家統治思想後,經研究迅速發展。 但同時,根據外儒內法的國策,也高度重視立法,特別是打破了“官學為師”的“學官為師”之後,法學取得了長足的進步。 於是,父子倆相傳相傳,集弟子傳授,一時間成了一門專門知識。
在漢代,乙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經法的相互滲透,有的學者也是律師,乙個是律師。 例如,鄭巨集和鄭昌兄弟“既知經又懂法政”。 東漢時期,一些經家也對現行法律進行了評論,形成了一大批具有法律效力的著作。 據《晉刑法編年史》記載:“如果這種比較不一致,後世的事就是每一章和每一句話。 孫軒大叔、郭凌清、馬蓉、鄭軒、儒家,十餘家,數十萬字。 誰要由合適的人來審判,就是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十七萬二千二千字。 《唐朝六經》第六卷第六注也說:“後期漢代,馬、鄭玄、儒家有十多家,有法律,數十萬字,二萬六千多條,用來定罪定罪。 後來,因為“字數複雜,讀難”,天子下詔:“但用鄭氏章句,不要用虞家。 “所謂章句,就是對現行法律的解釋。 各章、各句的並存,可見私人評注的盛行,以及章節、句子的法律價值。 當經文大師寫一章或一節經文時,有必要匯入儀式的精神和原則。 漢代國家對章句的合法性和實際效力的承認,無疑是對儒家思想的承認和禮儀在法律中的引入的鼓勵。 比如鄭玄根據《周濠志》對“自訴”含義的註解如下:“現在如果有辭職證明,就治好了。 據此,漢祿將公訴和自訴分開。
三是春秋越獄。 在漢代,越獄不僅以法律、命令、臣民、比例、章節為依據,而且在春秋時期也盛行。 《春秋》一書蘊含著遏制禮儀和幸福的崩潰,保持君臣之道、父子之道、夫妻之道的微妙意味。 按照“春秋”精神,當時的釋法和判量的指導,都是從董鍾書開始的。 因為春秋時期的精神符合國家公認的法律意識,體現了維護三條準則的要求,得到了皇帝的肯定和倡導,成為審判的事實依據。 董仲書的“春秋決定”受到當時執法者的廣泛歡迎,在董仲書的影響下,二寬、君武多等人也“用古法來定疑”。 漢朝昭帝曾稱讚武道君按照“春秋時期”破刑:“大臣之臣,你們要用經來理解大友情。 ”
《春秋決定》早已失傳,從現存的三四個例子中,我們可以看出禮儀對法律的突出影響。 比如,根據“春秋時期”,確立了“定心”的法則,“善者,違法者免; 凡作惡、遵紀守法者,必受懲罰“,使犯罪”不時對違法者“進行審判。
春秋刑將禮的精神和原則引入司法,成為審判犯罪的依據,不僅將禮引入法律,而且以禮代法,使儒家經典得以編纂。 歷經700多年,在唐代逐漸衰落。 在儒家思想被公認為統治思想,法律體系不完善的情況下,經書和監獄的引入盛行,這反映了禮儀引入法律的深化。 實踐中,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以禮儀為準; 違反法律和禮儀的,按禮節處罰。 隨著法制的不斷完善和禮儀規範的全面合法化,春秋時期的服刑趨勢終於結束了。
儀式與法律的結合。 兩漢開闢的將禮儀引入法律的各種渠道,為禮儀與法律的結合創造了有利條件。 從魏晉到唐朝,禮法的歷史結合終於沿著這條路線完成,將中國法律史推向了乙個劃時代的階段。
魏晉南北朝後至唐朝,中國封建社會進入繁榮時期。 《唐法》在結構和內容上都成為了一場盛大的奇觀。 禮法的結合也達到了成熟和定型,可以說一整套體現封建父權制等級思想和制度的禮已經基本合法化,以至於“一準禮”成為唐法的共同評價。 通過唐法,我們可以發現禮儀與法律的內在聯絡,體驗禮儀是如何融入法律的,可以確認禮儀是唐法的靈魂,而唐法是禮儀的法律表達,兩者相輔相成,密不可分。正如《唐法大規:名例》所說:“德行禮儀是政治和宗教的基礎,懲罰是為了政治和宗教的目的。 “唐法是中國古代禮儀與法律相結合的典範,分析唐法有助於學習過去和現在。
由此可見,禮的平等與法律的特權是一致的,禮儀與法律相輔相成,以禮為先,以法為準; 以禮儀為內涵,以法律為外表; 以禮將心移向微妙,用法律突出善惡到明顯; 以禮誇大仁慈的政府,誇大依法治國的公平; 用禮儀法減少法律實施的阻力,用禮儀使禮儀具有人民的權威; 法律的道德是以禮入法而成的,法是制惡勸善; 以法、以禮使德法,以禮為罰。 這些都表明,禮儀與法律的互補性可以促進國家的有效運作,這是中國古代法律最重要的傳統,也是中國法律制度最鮮明的特徵。
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背景下,要從“進禮守法”的治理戰略的積極一面學習,實現禮儀與法律關係的實踐轉變,探索法治與德治並重的社會治理模式。
禮儀和懲罰法則的創造性改造,以及莊嚴的儀式
華東政法大學法學文明史研究所教授何勤華,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博士生鄧聰。
編輯:何勤華。
懲戒嚴正是中國法治文明獨有的治國策略。 它把道德原則提公升到法律的層面,甚至成為法律規範本身,是中國古代治理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的體現。 在中國古代法律中,禮儀是社會適應的基本核心,刑罰的適用必須以道德為基礎。 禮罰守法的思想對後人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今天仍應進行創造性的改造和創新性發展。
刑罰法和莊嚴禮儀在新時代立法中的體現。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深入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正朝著全面依法治國的巨集偉目標邁進。 歷史經驗表明,其他法治法則必須與道德自律相結合,才能深入人心,防止最輕微的問題惡化。 事實上,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道路上,立法層面已經進行了許多實踐。
首先是將道德提公升為法律。 例如,誠信是一種道德規範,在民商事行為中,界定當事人的意願至關重要。 因此,我國《民法典》在《總則》和《合同》中明確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例如,《民法典》第7條“誠實信用原則”、第142條“意向書的解釋”、第466條“合同條款的解釋”、第509條第2款“合同履行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等)。 再比如,中國古代社會的“不服從”、“不孝”等嚴重犯罪,也以《民法典》(第1067條)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等法律規定的形式明確延續。
第二,“德法共治”將落實在黨的黨內規章制度中。 “德法共治”作為中國優秀傳統法制文化的精髓,對於進一步加強黨內法制建設,進一步推進黨的依章治國,具有重要的價值意義。 比如,“道德”就是站在理想信念、法治思想、黨性修養等共產黨人精神旗幟的前沿,以善良進取的思想,自覺地引領全面從嚴治黨的深入推進。 同時,按章治黨,是全面從嚴治黨的紀律底線,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沒有特權。 此外,具體條款規定了加強黨員道德素質的要求。 例如,《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綱領》規定了“黨員廉潔自律規範”,“堅持節儉戒奢侈、勤勞淳樸、勤儉儉”,並以肯定的形式對黨員的行為要求提出。 《中共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違反社會秩序和良好風俗”和“其他嚴重違反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要視具體情況給予“警告”甚至“開除黨籍”處以“黨”的處分,這是對黨內黨內規章的道德要求的否定性重申。
禮儀的懲罰和莊嚴的禮儀在新正義時代的體現。 在司法層面,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的關鍵在於如何保護公民權利,法律的初衷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實現,規範性治理的有效性如何實現,如何應對有限條款和實際案例的複雜多變性,以及司法人員對法律原則和合理性的審查和權衡。 中國古代,在“嚴禮重法”的指導思想下,出現了關老關幼、“三縱”“三縱”、留親扶養、求審等一系列慈悲懲罰原則。 這些將禮儀與法律(懲罰)融為一體的同情與懲罰原則,也被當代司法審判所繼承。 例如,在盧勇妨礙信用卡管理和銷售假藥的案件中,湖南省元江市檢察院認為,陸勇未經批准購買、協助他人購買進口抗癌藥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但陸勇的行為不屬於銷售行為。 不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陸勇用他人身份資訊在網上購買三張借記卡,使用其中一張的行為違反了理財規定,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自費購買抗癌藥,而且只使用了其中一張,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 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將其視為犯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決定不起訴盧勇。 本案十分重視主觀動機和實際效果的考慮,被視為良法的典型規則。
禮罰和莊嚴禮儀法在全面法治中的意義和價值。 當前,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背景下,要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文化,借鑑中國歷史上“禮罪重人、以法尊法”的治理戰略的積極方面,實現禮儀與法律關係的實際轉變,探索法治與德治並重的社會治理模式。
一方面要摒棄“過重罰、禮嚴重法”傳統中落後的禮儀法觀念,摒棄同罪不同刑罰地位等級下的特權觀念,打破法律只是維護禮儀和宗教的手段的落後意識, 並宣傳平等和法治自由的現代概念。另一方面,要吸取“極超、嚴法、守法”傳統的有益經驗,發揮德育作用,促進公民自覺守法。 此外,在“李”建立的血緣體系中,注重家庭團結、親子和諧的人文道德觀,仍可作為現代法治建設的參考,從而重視家庭的作用,從而實現小家庭單位的和諧,促進全社會的理性守法。 比如,近年來,《家庭教育促進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的出台,都在尋求法律制度下地域標準與血標的共存。
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法治的今天,要探索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具體實施機制,摒棄以禮為本、以法為用的傳統觀念,讓德法作為乙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聯絡在一起, 在社會治理過程中齊心協力。道德規範應為法律規範提供道德基礎,法律規範應為道德的實施提供保障。 一方面,德育突出法治內涵,培養公民特別是領導幹部的法制信念、法治觀念和規章意識,營造有利於法律在全社會貫徹落實的氛圍。另一方面,法律規範可以把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社會主義道德原則、基本道德規範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固定下來,如“公序良俗”、“法律沒有規定的習俗,可以適用於習俗”等進入法律,就是乙個很好的例子,從而突出了法律的道德底線,充分發揮了道德的價值在善法和善政方面。
“強調法律是細微差別,法律是嚴格執行的”,不是機械地要求禮法在適用上完全對應,而是強調禮法是不同的,是統一的。 在傳統法律文化中,禮儀是法律的指導和源泉,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須以禮儀精神為支撐,才能使禮儀規範合法化。 新時代,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中,要從粗獷中提煉精華,積極學習“禮罪重法,尊法”法律傳統的有益元素,實現禮儀與法律關係的現實轉變,樹立現代平等自由觀念。 堅持法律主導地位,立足法治實際建設,實現禮儀與法律關係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發展。
在禮法的影響下,中國傳統立法與預防和懲罰相結合。
1、中華法治文明具有治標結合、根源相輔相成的特點,也呈現出“禮儀法文明”的鮮明特色。
對禮和莊嚴禮的懲罰和對法律的重視是中國法治文明的突出特徵
編輯:王彬彤,西北政法大學中國法律與法律文明研究所常務院長、副教授。
禮節和莊嚴禮是中國法律制度和中華法治文明的鮮明特徵。 早在西周時期,周公就提出了“禮、樂、政、罰、統治”的方略。 在禮法等措施的綜合作用下,周王朝取得了顯著的治理成果。 《尚書大傳》說:“周公的攝政王,一年救亂,兩年征服陰,三年修行,四年建后魏,五年紮營入周,六年制禮樂,七年到官府當王。 從那時起,禮的懲罰和莊嚴的儀式深刻地影響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建設。 由於“禮在未來,法律在已經發生後禁止”,因此,在禮法的影響下,中國傳統立法與預防和懲罰相結合。
1、中華法治文明具有治標結合、根源相輔相成的特點,也呈現出“禮儀法文明”的鮮明特色。
將禮儀引入法律:儒家化法律的必然選擇。 《荀子禮儀論》說,“禮儀是法律的大分,是階級的輪廓”。 周禮儀的核心在於“親吻”和“尊重”,即維護君主制主導的國家秩序和父權制主導的家庭倫理。 在此基礎上,禮儀起到了區分貴賤、尊卑、通國、定社會、改造心靈、規範言行的作用。 漢武帝“廢黜百家,唯獨崇儒家”後,將儒家思想轉化為成文法和正義,成為思想家和政治家效仿的事業。 六部經典一起回歸,它們指的是儀式。 儒家六經是以禮為基礎的,這是古代許多儒家學者的共識。 董仲殊提出春秋越獄,以闡釋禮儀的原則、義、精神、作用的《春秋》等儒家經典作為司法審判的重要參考,開創了儒家化法律的先例; 魏晉南北三代時期,“八談”、“準五制服治罪”、“公務”、“重罪十條”、“留守保養”相繼寫入法律,加快了禮儀與法律的融合程序; 《隋法》將“重罪十條”改為“十惡”,吸收了魏晉以來儒家化法律的成果,為唐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石。
德行禮儀是政教之本,刑是政之用“是唐法所遵循的重要立法原則,而唐法精湛的立法技術、高超的立法水平、完備的立法內容,說明禮儀入法,法律儒家化、法律儒家化的完成,體現了儒家思想匯合立法的充分肯定以及西漢以來的法與德法共治模式,使“一準禮”成為世人對唐法的基本評價。縱觀唐法,“周立雲”、“伊犁”、“依禮”“準禮”在討論中頻頻出現,尤其是與“五罰”、“八論”、“十惡”,可見禮儀對法律基本原則和制度的指導,也體現了唐法以禮儀為中心,以君主制為主, 等級制度,以父權制為支柱,構建了中國傳統法學理論體系。此後,歷朝歷代的立法都是以唐法為依據的,定罪和量刑也“不符合禮儀”。 禮儀融入法律,法律道德化,司法實現以人為本、仁政、德育,減少對法律適用的阻力; 法律用來明確禮儀,使道德合法化,秩序、倫理、價值觀體現在立法中,增加了道德的權威性。 雙方應共同努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
法律之外的禮貌:過去朝代儀式的彙編和演變。 尊重法律,並行遵守禮儀和禮儀的規章制度,是中國古代法律發展的重要法律。 從《史記》到《清史手稿》,在各朝朝的官史中都有《禮記》、《禮記》或《禮記》、《禮儀實錄》,排在《刑罰編年史》和《刑法編年史》之前。 《左傳:趙公六年》記載,“夏政亂,禹受了刑罰。 商朝政亂,受湯罰“,與之相呼應,《論語》說”尹因夏離,盈虧可知; 週因尹立,盈虧可知。 可能是周的繼承人,雖然是百代,但可以知道”。 現存的《周禮》、《禮》、《禮》統稱為“三禮”,是中國古代禮儀和音樂文化的理論形式,也是古代禮法的權威經典。 特別是《周立》是我國第一部系統、完整地描述國家機關建立和職能分工的著作,思想巨集大,內容豐富,勾勒出古人治國的頂層設計。 孔子的“克己報應”是恢復《周禮儀》所肯定的禮儀和享樂規則的理想。 後世尊孔為“至聖”,周恭為“元聖”,可見周對孔子的影響。 《大邱驪聖德》高度評價了“周立”六官的職責分工:“古代朝政要治天下,陵官要開悟,司徒官要德行,宗伯官要仁,司馬官要成聖, 司寇官為義,司空官為禮。”
周歷代之後,歷代王朝都修改了正典制度,都尊重它。 秦統一後,以六國古禮為基礎,確立了宮廷禮儀,為漢初的“大臣之位”制定了禮儀。 魏晉時期,禮儀和法律的實踐成為學者的基本風格,於是就有了西晉荀義編纂的《新禮》,其內容按吉、兇、客、軍、甲五禮,是自秦漢以來首次構建“周禮”的“五禮”體系。 從南北朝到隋唐,幾乎所有國家都開展了祭祀活動,尤其是唐朝的“開元儀式”受到世界的高度尊重。 《開元儀式》共150卷,其中序言3卷,吉禮75卷,嘉禮40卷,賓禮2卷,軍事禮儀10卷,凶禮20卷。 它不僅科學地總結了歷代歷代的禮儀體系和禮儀,而且從皇帝和王后貴族、數百名官員和大臣,到普通百姓都有明確的規定,使“開元禮”成為全國的儀式。 更可貴的是,《開元禮》奠定了宋《開寶同裡》、《元代《太昌歷歷》、《明朝“大明歷歷》、清”大慶統歷“等後世的典範,還借鑑了新羅、日本等國,使得唐朝的輝煌發達景象不僅受到周邊國家的推崇, 也使各國在學習唐朝禮儀制度的過程中實現了文明的發展和進步,使中國的法律制度散發出開放、自信、包容的魅力。
農村禮儀:禮儀傳承的地方立法和規範。 禮儀作為治國治民的規範,其目的不僅在於規範君臣關係,更是要用道德規範民俗習慣,建立父、子、孝、友的社會秩序,做到社會和諧,防患於未然。 《禮經:釋經》說:“禮也為正國,居為重,繩墨為直,規矩為方圓......。敬之道亦然,所以對風宗寺是恭敬,進院是高貴,對家是父子、兄妹,對鄉是年輕有序。 正是因為禮儀滲透到人們的生活中,才“使人們在不知不覺中遠離罪惡”,所以天下人民致力於消除無禮現象:“若廢除昏婚禮儀,夫妻之道必苦,姦淫之罪多。 如果廢除鄉鎮的飲酒儀式,年輕人和老年人的秩序就會喪失,鬥爭的監獄就會變得複雜。 隨著禮儀和法律文明的發展,禮儀的本質也廣泛體現在地方立法、鄉鎮規章制度、風俗習慣中,使禮節和莊嚴的儀式和法律有了深厚的基層基礎。
由於中國古代幅員遼闊,以“學說”、“條約”、“省規”為代表的地方立法在歷代歷代層出不窮,其內容往往以國家禮儀與法治經驗、風俗民風情、治理需要相結合為基礎,涉及社會生活和政務管理的各個領域, 而法律文字中禮儀與法律並重的特點十分明顯。至於鄉鎮規矩和慣例,作為一種更能體現當地風俗習慣和家庭倫理,實現儒家士大夫“修身養家”理想的社會規範,其繼承國家統治意志和人民生活秩序的作用逐漸發揮出來, 然後它得到了政府的支援和倡導。特別是宋代“藍田四路”所寫的《呂鄉盟約》,教導百姓“以德、業為本,以過錯為則,以禮風相交,逆境相容”,不僅勾勒出儒家以德為德、以禮建鄉自治秩序的藍圖, 也體現了宋代國家禮儀規範與當地習俗的相互影響。明清時期,一些地方立法採用了較具影響力的鄉鎮規章制度的內容,將基層治理的經驗提公升為法律智慧,實現了民間規範與民族禮儀法律的良性互動,使中華法治文明呈現出禮儀與法律相互和諧、融為一體的生動局面。
本文是西北政法大學“弘揚優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YJWH200304)”專項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