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瑩靜,雷亞妮,趙秋紅。
在人生的舞台上,夫妻應該是彼此最堅實的支撐。 但是,當配偶一方因犯罪而面臨監禁時,配偶如何處理財產?
Q1:夫妻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為而產生的債務,是否需要由另一方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承擔?
首先,讓我們澄清一下什麼是共同債務?
共同債務主要是因夫妻一家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入和處置而產生的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雙方因夫妻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承認共同意願而產生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家庭日常需要而以自己名義承擔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三人主張夫妻一方在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產生的債務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但! 夫妻雙方分擔債務利益的,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在分擔範圍內成立。
【案例分享】(2018)E 0984 民初205號
程和肖於2008年登記結婚。 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程某通過簽訂貸款合同騙取周共計676萬元。 從2013年12月11日到2014年11月29日,程某共向肖建行卡轉賬380餘元57次。 2014年1月16日至9月25日,肖某為了買車買房、裝修商鋪,七次用建行卡共支付了206萬多元。 2015年3月9日,程某、肖某經法院調解離婚,肖某得到了上述汽車、房屋和商店。 2017年9月,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程某詐騙周676萬元,然後轉入肖某等人賬戶或用於個人消費,判處程某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15萬元,責令程某將676萬元返還給周。 但是,Cheng尚未退款。 2018年5月,周某某起訴法院,要求肖某承擔380元以上的還款責任。 Q2:如果一方犯罪,法院會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嗎?
遵循“先分析財產,後沒收; 懲罰個人,不要坐在一起“的處理思路!
《中共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財產權的意見》:“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區分涉案人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處置違法所得不牽連合法財產。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財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其家庭成員的合法財產不得牽連於涉案人員犯罪的處理。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設在《關於沒收個人財產全部實施情況的研究意見》指出,有關財產確實歸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歸犯罪分子家屬所有,不應成為沒收的物件。 在沒收財產之前,如果罪犯的財產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共有,則屬於罪犯個人的財產應當分割和沒收。
因此,法院在判決生效前或者執行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封存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及時通知共有人。 人民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中扣押、凍結財產;其次,在財產解散完成後,執行機構明確了應執行的份額。 本案中,對案外共有人享有的份額內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以裁定解除。
換言之,夫妻共同財產整體中的共同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措施,但並不意味著將其作為違法方的財產一併處理。
問3:如果配偶一方犯罪,配偶可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保留更多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的意見:
如果配偶一方因犯罪而被要求在附帶的民事訴訟中支付賠償金,配偶可以申請分割配偶的共同財產,以便為自己保留更多的財產,包括他或她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不支援!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請求應當是“喪失共同所有權的基礎或者有嚴重理由的”。
失去共同基礎:離婚!
在不分離的情況下分離索賠只有兩個重要原因:
1.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2、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一方患有嚴重疾病需要治療,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因此,夫妻一方故意犯罪,在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訴訟中需要支付鉅額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援夫妻一方為為自己保留更多財產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 包括他的未成年子女。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判決中與財產有關的部分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執行刑事判決生效時被執行人合法擁有的財產。 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處罰,按照受扶養人住所地公布的上一年度當地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執行,並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的必要生活費。
保證! 沒關係,沒關係
肇事方之一的配偶的個人財產不會成為處決的標的; 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按照“先分配,後沒收;懲罰個人,不要坐在一起“! 即使被判處沒收財產或罰款,家庭成員也只能得到滿足其基本需要的財產。 關於作者
應該安靜
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
專職律師
專業方向:
婚姻家庭事務、公司治理。
實踐座右銘:
事情應該做,事情應該安靜。
關於作者
雷亞尼
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
家事事務部首席法律顧問
教育:
浙江工商大學法學學士,浙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方向:
非訴訟方面:家族財富管理法律服務、公司股權結構、公司治理。
訴訟:離婚訴訟、監護權訴訟、繼承訴訟、公司商業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