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採取設立慈善組織註冊跟鑑定兩種方式。 (一)申請註冊及指定條件: 1.
申請註冊和認可條件
(一)申請註冊條件1.根據申請人選擇的**社團、社會團體或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形式,要求發起人按照《**會議管理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條件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應當載明下列內容:申請設立慈善組織,應當明確說明其設立慈善組織的意向,並說明該組織是否符合《慈善法》規定的慈善組織宗旨和經營範圍; 在章程中關於資產管理和使用的章節中,應增加關於專案管理制度的規定(附件1),在關於終止和處置剩餘資產的一章中,增加“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按照章程的規定轉讓給具有相同或類似目的的慈善組織的規定, 章程沒有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轉給同一或者類似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布”。2.負責人應當遵守《慈善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即不存在下列情形:(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事處罰,刑期滿五年以上的;(三)在被撤銷或者被取締登記證的組織中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撤銷或者取締登記證之日起未滿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法律。
慈善法第十條 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 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批准登記並向社會公布; 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慈善組織的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有限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事處罰,刑期滿五年以上的;
(三)在被撤銷或者被取締登記證的組織中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撤銷或者取締登記證之日起未滿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政部關於慈善組織登記問題的通知》。(民函2016年第240號)。
一、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慈善法》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受理設立慈善組織的申請,並要求創辦人按照有關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要求,根據**協會的組織形式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人選擇的社會團體或社會服務機構(私營非企業單位)。申請材料應當載明下列內容:申請設立慈善組織,應當明確說明其設立慈善組織的意向,並說明該組織是否符合《慈善法》規定的慈善組織宗旨和經營範圍; 在章程中關於資產管理和使用的章節中,應增加關於專案管理制度的規定(附件1),在關於終止和處置剩餘資產的一章中,增加“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按照章程的規定轉讓給具有相同或類似目的的慈善組織的規定, 章程沒有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轉給同一或者類似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布”。
二、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據《慈善法》第九條和有關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查,審批期限應當符合《慈善法》第十條的規定,負責人應當遵守《慈善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二)認定要求
* 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協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適合申請時社會組織法人登記專案;
2.自開展慈善活動行為目的是遵守《慈善法》第三條的規定; 申請時上一年度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民發2016年第189號);
非營利性組織,所得款項和經營結餘用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慈善目的; 財產及其孳息未分配給該組織的發起人、捐贈人或成員; 章程中有關於將剩餘資產轉讓給具有相同或類似目的的其他慈善組織的規定;
4.有聲音的金融體系和合理薪酬制度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參考法律。 慈善法第十條 本法頒布前已經成立的**協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組織等非營利性組織,可以向登記認定為慈善組織的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 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指定並向社會公布; 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指定期限的,經民政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慈善組織認定辦法第四條 ** 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協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申請時具有相應的社會組織法人登記條件; (二)以開展慈善活動為目的,經營範圍符合《慈善法》第三條規定的; 申請時上一年度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符合民政部門關於慈善組織的規定;
3)不以營利為目的,所有收益和經營餘額均用於章程規定的慈善目的;財產及其孳息未分配給該組織的發起人、捐贈人或成員; 章程中有關於將剩餘資產轉讓給具有相同或類似目的的其他慈善組織的規定; (四)財務制度健全,薪酬制度合理;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 申請材料
申請指定為慈善組織是的下列材料應當報民政部門: 1應用
2.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不存在第五條所列情形的書面承諾
3.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召開會議而成立會議紀要
申請指定為慈善組織社會組織、社會服務機器結構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理由、慈善目的、開展慈善活動等情況描述
2.由註冊會計師簽發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包括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
有業務主管單位的,也應當報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支援材料
參考法律。 慈善組織認定辦法第七條 申請慈善組織認定的**會議,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表;
(二)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但不存在第五條所列情形的書面承諾;
(三)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召開的會議形成的會議紀要。
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還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說明申請理由、慈善目的、開展慈善活動;
2)註冊會計師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包括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專項審計。
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還應當提交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證明材料。
三。
註冊認可流程
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以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做出決定。 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批准登記並向社會公布; 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本法頒布前已成立的**協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可以向登記登記為慈善組織的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民政部門應當以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天做出決定。 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指定並向社會公布; 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指定期限的,經民政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延長期限六十天。特定流程圖如下:
參考法律。 慈善法第九條 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以開展慈善活動為目的; (2)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有自己的姓名和住所; (四)有組織章程; (五)有必要的財產; (六)有合格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慈善法》第十條 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 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批准登記並向社會公布; 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本法頒布前已成立的**協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組織等非營利性組織,可以向登記地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 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指定並向社會公布; 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指定期限的,經民政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慈善組織認定辦法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慈善組織: (一)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慈善組織負責人的情形; (二)提出申請前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的;(三)申請時被民政部門列入異常名錄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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